打了8年的离婚官司(2010.11.1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22:30
   女教师离婚离了8年

    官司打了一起又一起

    为什么老百姓打个官司

    离个婚这么难

    我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失去了青春 丢掉了幸福

    一切因何而起


主持人:在山东德州有一位程钧秋老师,为了离婚她居然打了8年的官司,这8年里她有的时候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算是离婚了还是没离婚的一个人,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混乱呢?我们来看记者的调查。

    程钧秋和贾峰是1987年结婚的,婚后不久就生了女儿,三口之家的幸福就甭提了,可到了2000年矛盾出来了。2000年10月,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程钧秋和丈夫贾峰两人感情确实已破裂判决离婚。可俗话说得好,夫妻是床头打架床尾和,判决下来没几天程钧秋就改了主意。作为一个女人,谁愿意离婚,何况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思来想去程钧秋也就同意了。几天之后禹城市人民法院同意了程钧秋的撤诉申请,并且下达了一份撤诉裁定书。两口子又过到了一起,所有人都以为这场离婚风波就此平息了,可谁知3年后风波再起。

    两个人就这样又过了3年,可毕竟性格上的冲突感情难以维持,2003年年初程钧秋又一次走进了法院的大门,再次要求离婚,可没想到这次离婚却遇到了麻烦,而这个麻烦竟然是上一次离婚时留下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法院是不能再允许当事人撤诉的。

    原来2000年程钧秋第一次诉讼离婚时,法院先是判决离婚然后再裁定撤诉,其实这个审判程序是有问题的,按照规定当事人如果要撤诉,必须是在判决之前进行,判决之后是不能撤诉的。这样就导致了程老师既有一份离婚判决书,又有一份没有离婚的撤诉裁定书。一份是离婚判决一份是撤销裁定,这到底算是离了还是没离?禹城市人民法院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呢?记者找到了当时的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而据当地媒体报道,之所以出现这种程序上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应当是劝合不劝分,所以当程钧秋当初提出撤诉不想离婚的时候,法官也是出于好心做了一个“顺水人情”,可没想到这个“顺水人情”却给程钧秋带来了没完没了的麻烦。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汤维健教授。同一个法院 同一个案件,先是判离婚然后又同意当事人撤诉,这个做法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适?汤老师。     

    嘉宾:在法律上,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法院会批准,那么法院会批准它有一个时间的点,那这个时间点法律规定是要在宣判以前,宣判一旦完成了,那么这个判决就已经产生了,对社会上的方方面面的效力,所有法律关系也进行了调整,那么这种效果一旦产生以后,当事人就不能通过自愿的自主的意志表示,而把它重新加以消灭,这是不可以的。

    主持人:所以法院最后后面发出的这份撤诉裁定书,在程序上本身是违法的是吗?

    嘉宾:对,就是说他不该撤诉,不该批准这种撤诉申请,那么他批准了,那么说明他这个批准是错误的。

    主持人:很清晰很明确的事情到了程老师的身上,到了当地法院的工作人员的手里就变得非常复杂,非常混乱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事情现在已经如此了,法院总得有个明断,通过多次审理,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当初的那份撤诉裁定书违反了审判程序,应当予以撤销,那份离婚的判决书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程钧秋和贾峰两人早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离婚了,法律上根本就没有夫妻关系,现在再起诉要求离婚已经没有必要了,因此驳回了他们再次离婚的请求。

    既然3年前就离婚了,才30多岁的程钧秋当然要开始自己新的生活,通过别人的介绍,很快就和龙某登记再婚,并且把婚礼的日子定在了2004年的元旦。盼望着一切都有一个新的开始,可就在婚礼举行的前两天,一个震惊的消息传了过来,第一任丈夫贾峰将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程钧秋涉嫌重婚。

    原来上一次法院驳回两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贾峰不服他坚持认为,既然2000年的时候法院同意撤诉了并下了裁定,就证明他和程钧秋这婚没有离,现在他们要求离婚,法院就应该重新审理,为此他提出了上诉。现在二审法院还没有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之前,程钧秋就又要结婚了,这不是婚是什么呢?程钧秋说在和第二任丈夫领结婚证之前,她曾向法院打听过,得到的消息是贾峰没有上诉她才登记的,对于这一点记者曾想证实,但是没有得到更多的证据,万幸的是通过禹城市人民法院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年多的审理,2005年年底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当初的那份离婚判决合法有效,程钧秋和贾峰早在2000年就解除了婚姻关系,程钧秋的第二次婚姻合法,不构成重婚。

    通过5年的折腾,终于可以踏上新的旅程了,程钧秋的内心有说不出来的高兴,但是这样平静的日子只过了几个月。2006年的年初,贾峰又向法院提出了申诉,因为他认为他们2000年第一次离婚时的那份离婚判决书很可能是假的。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份就是贾峰一直质疑的离婚判决书,程钧秋说这份判决书是2000年的时候禹城市人民法院给她的,而贾峰一直坚称他没有收到过这份离婚判决,并且他和律师在调阅法院的卷宗的时候也没见过,他怀疑这是程钧秋伪造的,事情真是这样吗?记者曾向此案的主审法官求证过。禹城市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没有给我们答案,但是程钧秋对假判决书一说坚决予以否认。

    法院称就是2003年到2005年,法院下来的一系列的裁定书,都承认这个判决书已经作出了而且已经送达当事人双方。确实吗,记者也从几年来法院对这个案子作出的多份判决文书中看到,法院对于这份判决书的存在是反复确认的。比如2005年7月18日,禹城市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书中写道,“本院2000年10月作出的(2000)禹法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原、告的离婚及财产、子女抚养作出了判决,并且已经送达”。意味着法院对2000年这个判决的下达已经做了充分地核实,事实证明这个判决书已经作出过。

    程钧秋说官司已经打了5年,要真是自己伪造了当初的判决书,法院早就该看出来了,前夫之所以提这个事儿主要是因为官司输了,他想最后一搏,但是让程钧秋始料不及的是贾峰的这最后一搏竟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6年4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认为禹城和德州两级法院5年多来在审理程钧秋离婚案中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当再审,并将这5年多两级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一并撤销,这又是为什么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样拒绝了我们的采访,但是一位副院长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曾说过具体的原因,他说“我们认为2000年的离婚案卷已经销毁,视为该判决没有送达,无证据支持离婚判决有效”。原来禹城市人民法院将程钧秋2000年那份离婚卷宗中的大部分档案销毁了,面对贾峰的质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认定这份离婚判决书的真伪只好裁定再审,禹城市人民法院怎么会将案件卷宗销毁了呢?由于他们拒绝采访我们不得而知。

    虽然程钧秋认为案卷销毁导致的后果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责任,可是案件的再审程序还是启动了。通过一审、二审,2009年8月在程钧秋这起离婚案已经走到第8个年头的时候法院作出了第15份裁判,判决程钧秋和贾峰两个人离婚。程钧秋2000年提出离婚时才35岁,到官司结束时已经43岁了,由于不停地被官司缠身,她对第二次婚姻也是有心经营、无力呵护,就在案件的再审期间,第二任丈夫也离她而去了。

    主持人:更让我们想象不到的事情出现了,卷宗不见了,我们的问题是就是没有卷宗了,我这事儿就算白干了,我之前的那些诉讼的手续就算白做了,因为我没有办法证明,是这样吗?

    嘉宾:卷宗消失了不仅不能推翻原有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效力,也就是判决了那么这个效力是一直产生了,至于你这个卷宗消失了,这个是以后怎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怎么补救被销毁的卷宗材料的问题,那么对于已经作出来的生效裁判的对外的或者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它是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法院采取这种卷宗消失了就不承认已经作出来的生效判决书的效力,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不承认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这一回事,这个是不正确的。

    主持人:那法院在保管卷宗的时候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它能不能说我找不着了,然后咱们重新判。

    嘉宾:找不着了不能重新判,这是肯定很明确的。找不着了那就是你内部的追究责任的问题。

    主持人:依据什么来追究责任,它有没有管理规定?

    嘉宾:就是法院的卷宗档案是不能随便销毁的,它都要长期以保存,那么保存的期限至少要到15年或者到20年,各地的法院规定,因为它有个(存放卷宗的)空间的问题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离婚案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案件,应该说 对法官(审理)来说一点都不困难,在技术难度上它的难度系数很低,可是程老师的离婚官司居然打了8年,你觉得这里面的问题出在哪儿?

    嘉宾:它(法院)不该批准她(程均秋)撤诉,那它同意她撤诉了,从而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状态比较模糊,双方当事人以为双方婚姻关系还存在,实际上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他们本来也不懂法。哎,他们双方当事人是不懂法的,这对当事人来说它是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当人们有理说不清的时候,总想着要去法院去讨一个说法,而法院的工作本身是有着严格的规范和程序性的,所以才能保证这个结果,接近我们的公正的追求。

    主持人:而程老师的离婚官司打了整整8年,她本人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其中个人出现的问题和程序上、制度上出现的漏洞,值得每一个法院的工作人员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