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记者起诉局长侵权 一分钱官司打了一年(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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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3日10:00 南方网

熊倩工作照
广西柳州市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熊倩采访柳北区民政局长,采访录音被强迫抹去,并被扣留2个多小时。熊倩状告局长侵犯其采访权,并索赔一分钱。4月3日,她接到了柳州市中院要求一审单位对此案重审的裁定书,但却没有丝毫的欣喜。
学生家长投诉信息台
1999年10月下旬,时任柳州人民广播电台《龙城访谈》栏目记者的熊倩接连接到学生家长的投诉电话。一位叫李志刚的家长说:9月份,他才交了200多元钱电话费不久,家里的电话又被停机了。他到电信局查询,得知他竟欠下了1300多元的“信息费”。他回家一追问,才知是他儿子私打“灵声”信息台电话惹下的。原来,两个月前的一天,儿子放学路过某小学门口,见一位身穿印有紫薇热线电话号码红衣服的大姐姐在向学生发卡片,他也“领”了一张。此后,他便频频打“灵声”电话。“灵”声小姐在电话里跟他大玩诸如“毛毛虫非礼毛毛虫”、“一个多次离婚的女人是什么”、“打针打在什么地方不疼”之类的“有奖竞猜”,让他欲罢不能。还有一位家长更是欠下了近6000元的高额“信息费”,其儿子害怕家里人打骂,竟离家出走。熊倩认为“灵声”台采用了不正当的经营手段,决定对此事进行采访。
局长接受采访“侃侃而谈”
11月15日,熊倩与“灵”声信息台领导约好采访后,立即来到位于壶东大桥的电信大楼,准备上18楼灵声公司。但门口的保安不准她上楼,熊倩表明身份并说明来访目的,保安竟说没有这家公司。熊倩表示是约定采访,该台领导说就在这里,要求保安打电话核实,但保安不但不打电话,还拽住她往外拉。熊倩挣脱他欲上楼,保安猛然张开五指当胸揪住她的衣服,将她拖出门外。熊倩随即打110报警。
遭受挫折的熊倩并未气馁,12月10日,她得知灵声公司挂靠单位是柳北区民政局时,转而决定采访民政局。下午,她打电话给柳北区宣传部联系采访事宜,在征得黄部长同意后,她来到了柳北区宣传部,黄部长带她去了柳北区政府孔副区长办公室。熊倩说明了来访目的,孔副区长表示他刚出差回来,对“电话风波”不了解,“你最好直接去采访民政局马局长。”不一会儿,马局长和民政局另一位干部出现在孔副区长门口。“你来得正好,电台有位记者要采访你。”孔副区长说。“可以呵。”马局长坐了下来,于是熊倩便对马局长说了采访的目的和内容。
马局长打开了话匣子。马局长开口的时候,熊倩便掏出微型录音机摆放在桌子上。马局长对熊倩提出的问题作了回答,一口气说了1个多小时。临下班时,马局长说完了。孔副区长接着作总结性发言。因坐的位置距孔副区长较远,熊倩便又拿起录音机伸到孔副区长面前录音。孔副区长说完,采访也就结束。
采访录音被强迫抹去
正当熊倩要将录音机收进包中时,马局长突然问熊倩:“刚才你将我的话录了音?”熊倩答:“是的。”马局长顿时生气了,说:“别的记者采访都是记笔记,你怎么录音?没经过我的同意你怎么能录我的音?”熊倩说:“我们电台记者采访都是要录音的。”“不行,你没经过我的同意录我的音是非法的,把磁带交出来!”熊倩解释说电台采访要录音才好作节目,但马局长仍要熊倩交出磁带。熊倩感到为难,打电话回台里请示。不久,一名台领导来了,跟马局长一再解释,电台采访一般都要录音,是采访的基本方式。
但马局长仍表示要将录音抹去。台领导见解释无效,不再多说,叫熊倩走人。当熊倩走到门口时,马局长抢先一步,用力将门关上了,“不准走!”熊开门要走,但马局长拉住了她。于是双方争执起来,孔副区长在一旁劝解也不起作用。双方僵持一直到晚上8时,熊倩看到不照马局长说的去做是走不成了,只得含泪将录音抹掉。
记者被电台“精减”
事后,经台领导同意,熊倩仍继续采访“话费风波”专题,并在《龙城访谈》推出了系列专访节目。12月15日早上节目播出后,马局长便找到电台领导,剪掉了涉及她的内容。下午下班时,电台领导叫熊倩去一个地方“坐一坐”,说是马局长向她道歉。她以为是去柳北区政府,但去了才知,是一娱乐城。席间,就坐在她身边的马局长并没向她说过一个道歉的字眼,倒是说了一大堆她的官场上的亲朋好友。
熊倩的遭遇被广西《南国早报》记者知道了,记者通过别的途径采访将这件事写篇消息登了出来。从此,一系列的麻烦就朝她袭来。
12月17日,柳北区政府某领导去了电台,对一台领导说:“事情不是已经内部解决了嘛,你们怎么又捅给报社了。”这名台领导也跟着急了,要熊倩写检查。熊倩不肯,台领导就将她调出了新闻中心,说写好了检查再安排。但她的检查未被通过。2000年1月6日,台领导又叫她回去上班,说不用写检查了。但上班后台里却不安排她的工作,她提出出去采访也不给她开介绍信。1月底,台里开先进评比会,也没通知她参加。不久,她想赴泰国探亲,公安局叫她开具单位证明,但台里不给她盖公章,使她至今仍未能成行。
熊倩思来想去,决定状告马局长侵犯了她的采访权,讨回她的名誉。这下她的麻烦更大了。2000年6月底,台里开会,说搞机构改革,精减人员,先从新闻中心“精减”。电台的名牌栏目《龙城访谈》组6个人被减掉了5个,熊倩是其中之一。
庭审被告没有出庭
2000年3月1日,熊倩将诉状递交到柳北区法院,状告马局长侵犯她的采访权,要求马局长向她公开道歉,并赔偿她的精神损失一分钱。
熊倩忍受着各种冷嘲热讽,直到8月31日,她才等到一审开庭的日子。在庭上,她发现,被告马局长没有出庭。其律师解释说,马局长出差去了,还出示了盖有柳北区政府公章的证明书。
法庭围绕两个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9月15日,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进行采访时未告知要录音采访,亦未征求被告的意见而将被告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这是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遵守法律和纪律”中提出,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和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中央宣传部曾于1991年4月20日发文通知,要按照准则的要求,指导各新闻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贯彻准则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切实执行。原告在采访时没有征得被告同意且在被告无准备的情况下录了音,这是不尊重被采访者的行为,被告在得知其谈话内容被录了音后有权要求原告消除录音。对于被告的行为能否构成对原告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和处理。据此,柳北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驳回熊倩的诉讼请求。
女记者毅然提出上诉
熊倩10月31日接到判决书后,大惑不解。因为她告的就是被告对她进行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呀,法院怎么能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定?在记者公开了采访手段的情况下,应该是由被采访者声明是否可录音或拍照或记录。再说,马局长是国家公务员,接受记者对于她公务的一切形式的采访是她的义务。于是熊倩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偿为熊倩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黄宇奇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被上诉人扣留、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不予认定,是错误的。黄宇奇说:上诉人是经过被采访单位以及被上诉人同意进行采访的,被上诉人也接受了上诉人的采访。一般地,采访方式有几种:文字记录、录音采访、摄像采访。本案中,上诉人的录音行为只不过是采访的一种方式,只是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谈采访内容的复制,被上诉人无权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令上诉人消除录音,否则就是侵害了上诉人的一般人格权,侵害了上诉人作为记者这个特殊职业的采访权。
二审庭审时,马局长依然没有出庭,其律师说出差了,但这回没有提供区政府的证明。
索赔一分钱为人格而讼
2001年4月3日,熊倩总算接到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裁定书。裁定书认为:一审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消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熊倩接到裁定书后,笔者对她进行了采访。笔者问:“你现在的心情怎么样?”
熊倩:“我只感觉累。我实在想不到这场不大的官司竟打得这样艰难和漫长。”
笔者:“从裁定书上看,发回重审,一般意味着原判错误,你将胜诉,不应该高兴?”
熊倩:“我不敢这样说,也许这又是一个轮回的开始。”
笔者:“为什么这么认为?”
熊倩:“因为我只是一个人,而对方却不是。”
笔者:“你不相信法律会公正?”
熊倩:“法律的最终结果是公正的,但实现公正结果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不公正。”
笔者:“如果一审还是判你输,你将会怎样?”
熊倩:“我将继续上诉,我要将官司打到底。”
笔者:“你才索赔一分钱,不觉得价值太低了么?”
熊倩:“打这场官司,我可以索赔10万、20万,精神损失是无法定价的。但在这场官司里,钱多钱少对我没有意义,我只为我的人格和权利而讼。”(南方日报撰文:秦朝、责编:郎国华、版式:简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