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严禁采挖经营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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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严禁采挖经营春笋

2009年03月19日

当前正值春笋萌发时期,为培育毛竹资源,加快竹林恢复,萍乡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全市禁止采挖经营春笋。为此,萍乡市林业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告,规定:

     一、从即日起至4月20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上山采挖春笋。

     二、禁止进入林区收购春笋;各类市场、餐馆、酒店不准经营春笋;食品加工厂不准加工春笋。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源头管理以及对市场的监管,发现采挖和经营春笋的,一律予以没收,并视情对责任人予以罚款处罚。

    四、春笋成竹期间,不准在竹林中放牧,违反规定放牧造成的毁笋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通告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6833069(萍乡市林业局)、6393960(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载江西省林业厅网>林业新闻 >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