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退休干部政工职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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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离退休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老科协,省直各单位老科协、老干部处,省老科协各工作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今年是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在我省展开评审的第7个年头,是离退休人员政工职称在我省展开评审的第二年。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离退休人员职称评审已涉及全省12个市地33个县(市)及银行、铁路等中直单位。最远已经延伸到大兴安岭、萝北、同江等地。离退休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对调动广大离退休人员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环境的改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全省离退休人员职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改善职称政策环境;继续加大力度,不断扩大职称服务领域,不断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职称工作新方法;精心组织,全面开创职称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做好2005年度全省离退休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去年一样,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和离退休人员政工,两个职称的评审工作一起布置,同时启动,同一要求,同步进行。
    二、职称评审工作原则。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和离退休人员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由省老科协组织管理,全部工作按国家及省专业技术职称和政工职称主管部门颁布的评审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离退休人员实际进行,同时接受这两个职称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离退休后取得的职称,作为再工作专业水平的依据,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三、评审范围及对象。离退休人员职称评审面向全省离退休人员。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组织、人事、劳动等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党政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受工人、干部等身份及所有制限制,均有资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政工职称。
    四、关于评审标准问题。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推荐、评审标准按省人事厅黑人发[2001]92号《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字[2003]48号《黑龙江省会计等11个系列(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政工职称的推荐,评审标准按省政工职评办黑政职办[2003]8号文件(见附件)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时要既坚持文件标准,又结合离退休人员实际,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离退休人员评审职称,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申报评审政工职称的,按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规定的培训科目参加岗位培训,以自学为主,免于考试。
    五、关于改职评审问题。为鼓励离退休人员继续做出贡献,允许相近专业和系列职称间相互申报,允许根据现工作岗位改职申报或重新申报第二职称,允许专业技术职称和政工职称间改职申报。
    六、关于破格评审问题。在岗时,未参加过职称评审的离退休人员,条件具备的,可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政工职称,在岗时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七、关于考试系列的职称晋升问题。国家实行资格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翻译等系列、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一律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省里不再组织评审。以上系列,未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得破格越级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关于二级评审问题。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离退休人员政工职称,均按黑老科协字[2001]12号《黑龙江省退离休科技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规范》实行二级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终级评审由省老科协统一组织,初评由市(地)老科协、省老科协各工作委员会及推荐上报单位按要求进行。初评不通过的不得推荐上报。
    九、关于评审收费问题。专业技术职称和政工职称评审收费均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3]41号《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评审高级职称的每人200元;评审中级职称的每人120元。
基层单位组织的推荐初评收费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十、材料上报及有关要求。离退休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省老科协职称办面向单位和个人全年接收,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材料上报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B区3031室省老科协职称办,http://www.ljlkx.net/,邮编:150001;联系电话:0451-82660758;联系人:杨可兴、肖林生。
上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填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二份;申报政工职称的填报《政工专业职务申报表》一式二份;1寸免冠照片4张;
    2、《毕业证书》、现《职称证书》、《离退休证》。
    3、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论文、论著等业绩材料;
    4、申报晋升医疗卫生系列职称的,另需提供由省卫生厅统一签发的《医师资格证书》;
    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需提供提前退休、退养的相关证件。
    以上材料必须是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及省职称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黑龙江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