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工职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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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文 件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
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沪政职办[2003] 1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2003年度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原则上仍按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1990]8号两个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两个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评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评审范围
1、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2、乡镇企业和有条件的三资企业也可以参照执行。
3、对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或调离政工岗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离岗的当年度内也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关于评审条件
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1、申报评审政工员除了必须具备《试行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一、二款条件外,同时规定起点学历为高中毕业。若具备高中毕业学历,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中专或大专毕业学历,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2、申报评审助理政工师除了必须具备《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一、二、三款条件外,同时规定起点学历为高中毕业。若具备高中毕业学历,须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中专毕业学历,须从事政工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大专毕业学历,须从事政工员工作二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3、申报评审政工师除了必须具备《试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一、二、三款条件外,同时规定起点学历为大专毕业。若具备大专毕业或大学毕业学历,须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须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须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
4、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除了必须具备《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一、二、三、四款条件外,同时规定起点学历为大学本科毕业。若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须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须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
凡是1978年以后(包括1978年)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者,必须掌握一门外语。或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获得通过,或参加由上海市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获得通过。
凡是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政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者,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A类考试并获得通过。195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申报政工中级以上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B类考试,也可以参加由上海市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的互联网应用能力考试并获得通过。
具有两个以上正规院校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可参照大学本科学历的评审条件对待。凡是先工作后取得学历者,必须同时符合该学历获得后的评审资历满一年以上。
三、关于破格评审
《试行条例》第九条中"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破格晋升中级职称的,由各中评委从严掌握。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的,在具体操作上还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师五年、累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十年以上、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主持党务工作或主管政工部门工作累计七年以上,破格晋升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试行条例》第八条一至四点要求外,必须在近几年的业绩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取得显著成绩,使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2)获得上海市市级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所主管的工作获得上海市市级以上政工单项荣誉奖。
(4)有独著或与人合著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著作和在上海市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政工论文累计字数在10万以上。
四、关于初次评审
初评对象是指部队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从机关或非专业岗位转入政工岗位的且非个人原因从未参加过任何专业职务评审的转业、转岗人员。这些人员进入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满一年时已经具备的学历、资历等硬条件是其直接进入评审相对应的政工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初评对象的评审资历由两方面的年限构成:
(1)政工专职年限和政工兼职年限。
(2)相近相关年限。主要是指从事大中学校政治教育工作、党校教育工作、新闻工作、理论工作和部队军事技术领导等。
以上两个方面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评审资历。取得规定学历以前的年限按折半计算。申报评审初级、中级、高级职务者,其政工专、兼职年限不得少于各档次规定年限的二分之一。并符合起点学历的要求。
申报中级职称,大专毕业评审资历必须七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评审资历必须五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者,评审资历必须三年以上。
申报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评审资历必须十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者,评审资历必须八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评审资历必须三年以上。
五、关于转岗评审
其他专业职务人员转入政工岗位一年以上,经过考核符合政工干部基本条件,可以申报平转同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
对于转岗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者,除了必须符合起点学历的要求和符合各档次晋升所必须的间隔年限外,转入政工岗位的时间还必须超过间隔年限的二分之一。
六、关于高级政工师送审材料的要求
从2003年起,必须严格执行送审材料要求的统一规定。高级职称的评审材料应统一使用240mm×340mm并有封扣的牛皮纸质档案袋。档案袋的封页上还要注明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职评办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高级政工师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表一式三份(不能使用复印件);
2、专业工作总结一式二份(打印件。用A4纸);
3、政工论文2-3篇(其中主送论文一式二份。用A4纸);
4、证书证件等复印件一套(审核盖章后集中装订。用A4纸);
5、业绩考查或群众评议材料一份(须盖单位印章。用A4纸);
6、综合报告一式十份(须按[附件四]格式。用A4纸);
7、中评委推荐意见表一式十份(须按[附件二]格式,并装订在综合报告的前面。用A4纸);
8、近期免冠2寸彩色报名照一张。(统一做资格证书);
各级中评委在报送高级政工师推荐材料时,还须送上一份汇总名册,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转入经常化之后,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评委办公室从每年的7月1日起开始接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并确定当年的7月底为材料的截收时间。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都必须按照当年申报的材料当年完成审定的要求,不得跨年度操作。
七、关于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聘任
1、事业单位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制度。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系列的专业人员一视同仁。其职务工资参照经济专业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3、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根据岗位设置进行聘任。且要履行一定的签约、发证等手续。受聘者应该使用由上海市政工职评办统一制作的《聘书》。
八、关于评审工作及评审组织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评审制。初级职称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由初评委审定;中级职称经初评委推荐后由中评委审定;高级职称经中评委推荐后由高评委审定。各级评委会都要坚持准入条件、注重实绩、严格评审。政工职称评聘工作,应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
政工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政工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上海市政工职评办公室提出设置意见,由各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报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政工专业中评委由9-11人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少于二分之一。
政工专业初评委由各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主管政工职评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意见,由下属单位分别组建,并报上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政工职称初评委由7-9人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
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由党委、组织、宣传、干部、工会、党校等政工部门中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人员,每次调整人数应大于三分之一,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应小于三分之二。重新调整或组建评委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批及备案手续。届满未作调整、未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再开展评审活动。
各级政工中评委不得随意接受管辖外的委托评审,确有必要的话,应事先征得市政工职评办的同意。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若要参加地方评审,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否则,不能进行委托评审。
九、关于专业培训和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申报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职务,必须接受政工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并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培训工作由上海市政工职称评定办公室统一组织。2003年政工专业培训的报名工作将于2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详见沪政职办[2003]2号)。
凡是需要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和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对象,请注意上海市人事局"21世纪人才网"上的考试信息。凡是需要参加由上海市政工职评办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考试培训的报名工作将另行文。
十、关于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考核认定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认定。凡被选配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填写一份《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一)。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相应政工职评部门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是:在符合相应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条件的前提下:
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十一、其他
高级政工师评审费调整为500元/每人。(包括论文推荐、论文答辩、资格评审、证书制作等全部费用)。
政工职称外语培训费调整为:高级600元/每人(包括教材、考试费);中级500元/每人(包括教材、考试费)。
政工专业申报前的培训费调整为:高级450元/每人(包括教材、发证等);中级200元/每人(包括教材、发证等)。
互联网知识培训费为:250元/每人;(包括上机、考试、发证等)。
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规定若与过去所颁布的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此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上海市政工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3年1月起执行。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1月1日
附件:
一、《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二、《上海市政工专业职务中评委推荐表》
三、《高级政工师送审材料要求》
四、《综合报告格式要求》
五、《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附件一: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