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工职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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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政工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政工专业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申报、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
下列标准条件:
1、武汉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发的《武汉市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2、国家和省、市另行规定的有关标准条件。
第四条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工职评工作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1、市政工职评办负责管理全市思想政治工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市委各工委、各区政工职评办,市直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政工职评办,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市工商联政工职评办负责非公经济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其人事关系属武汉市地方管理的申报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获取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任职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政工职评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宣传部门具体负责。各级政工职评办是综合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申  报
第十条符合国家、省、市政工职评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政工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政工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政工职评部门申报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主要是:
1、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
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
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方面的材料;
7、免冠一寸近期正面彩色相片一张(资格证用);
8、《送评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有关证明、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相应的政工职评办或其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政工职评办或其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接受送审材料并进行认真复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政工职评办审查同意后,送武汉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区政工职评办或有管理权限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对申报条件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间或者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政工职评办或其委托的机构(单位),经市政工职评办同意后,应当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要求以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外市或者中央、省在汉单位的政工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可以向市政工职评办申请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政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受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等级组建。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市委各工委、各区,市属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相应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市政工职评办事前备案。
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武汉地区同行专家中遴选。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以及专家库需调整其成员的,应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评审委员库应当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个专业(学科)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评审组织中任职。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前,在市政工职评办的监督下,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从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前,在该评委会的批准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从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评审活动要预先申报。评审对象花名册等有关材料须在评审委员会开会之前20个工作日报市政工职评办预审,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报市政工职评办,经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根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凡是破格晋升的申报者、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者以及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应当由政工职评办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的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在评审表上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五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各级政工职评办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15天—30天。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评审结果(评审工作报告、评审记录、花名册、评审表、软盘等材料)上报市政工职评办审批。
评审结果批复公布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申报人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获通过或者政工职评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送审表,只退至政工职评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活动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职能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视问题和程度,采取限期纠正、取消委员(成员)资格、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取消评审权、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措施。
各级政工职评工作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日期:2007/04/02     编辑:政工职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