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工职评条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1:19:17
江苏省政工专业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热爱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取得政工师或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任期)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政工师或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等次者、连续病假6个月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宣传思想工作的要求,每年参加以形势任务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熟练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七条专业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专业业绩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或198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四)在采矿、选矿、野外地质勘探、矿井建设、测绘、农(林、茶、盐)场等艰苦行业或县以下基层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取得政工师资格并受聘8年以上,或符合规定学历不具备规定资历者,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四)作品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五)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十五条除部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和部分事业单位首评人员可以按专业工作年限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其他人员一律按已获原职称履职年限晋升政工专业职务。机关分流人员,在机关工作年限可视作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第十六条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热爱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取得政工师或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任期)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政工师或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等次者、连续病假6个月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宣传思想工作的要求,每年参加以形势任务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熟练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七条专业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专业业绩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或198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四)在采矿、选矿、野外地质勘探、矿井建设、测绘、农(林、茶、盐)场等艰苦行业或县以下基层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取得政工师资格并受聘8年以上,或符合规定学历不具备规定资历者,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四)作品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五)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十五条除部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和部分事业单位首评人员可以按专业工作年限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其他人员一律按已获原职称履职年限晋升政工专业职务。机关分流人员,在机关工作年限可视作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第十六条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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