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工职评继续教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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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 录入者:aries | 时间:2003-03-20 15:07:37 | 作者:闫兴钢 | 来源:组织部 | 浏览:2023次 ]

    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把握大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按需施教,不断提高新形势下政工专业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德才兼备的政工人才,在促进天津的改革、发展、稳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实践中,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服务保证作用。
    二、对象与目的
    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本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沽工作的专业人员。
    政工专业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政工专业人员在履职工作中,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促进专业技能、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组织管理
    政工专业继续教育涉及全市政工专业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沽工作的基础工作。在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工职评办负责全市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督查工作。
    (一)市政工职评办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
    1.研究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针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设;
    2.拟定天津市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以及考核验收的标准及其方法;
    3.组织指导天津市政工师进修学院做好编写政工专业继续教育教材和制作网络教育软件及其出版和发行工作,搞好继续教育基地、教育设施建设和远程继续教育的管理等工作;
    4.对全市各工委、区、县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5.制定高级政工师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指导高级政工师研修班的工作;
    6.配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
    (二)市委各工委、区、县、局、集团公司政工职评办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 
    1.在党委和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本市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结合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教育计划,采取培训、自学等多种方式,完成对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审核和验证自学教育计划的完成情况,指导基层单位搞好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2.负责落实市政工师进修学院组织的政工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高级政工师研修班的组织协调工作;
    3.对所属单位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和落实《条例》负有咨询、检查、评估、督导的责任;
    4.组织完成市级继续教育调研课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三)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领导,落实制度,协调各方,提供保障。协调各单位落实市人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四)政工专业人员要按照政工专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除参加市政工师进修学院直接组织的各项继续教育外,还应积极参加工委、区、县及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后,更好地履行为本单位工作的义务。
    (五)天津市政工师进修学院受市政工职评办的委托,担负对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组织政工专业人员职称晋升前的专业知识、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制定教育计划,编写教材,组织授课、考核,负责审核发证等工作。切实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办好政工专业学历班,积极为政工队伍建设服务,努力培养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才。
    (六)工委、区、县、局、集团公司政工职评部门要主动与党校和有教育培训条件的单位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政工专业继续教育活动。
    四、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内容政治性、理论性、专业性强,领域宽,涉及面广。针对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不断补充、更新、拓展所需知识为主;以持续传授专业基础知识为主;以坚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规律,掌握新特点、新方法为主。
    (二)主要内容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专业理论最新成果和必备的新科技知识。
    其中的重点有: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事政治等;
    2.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基础知识,社会、伦理、心理、法律等相关学科知识和本行业管理知识;
    3.思想政治工作最新研究成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创新,现代经济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知识,基础科学前沿、应用科学新进展和工程技术新成果等高新科技知识。
    政工专业人员应当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并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内容上有所侧重。
    初级政工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学习基本理论、基础却识和掌握相关学科知识为主,以在岗培训和自学为主。应当参加政工职称晋升前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有条件的要参加岗位实践创新活动。
    中级政工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在学习基本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上下功夫,以结合工作实践参与政工调研为主。还要参加政工职称晋升前的专业知识、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工委、区、县、局、集团公司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其他调研活动。完成计划内规定课程的学习,每年撰写1篇调研论文。
    高级政工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要在学习基本理论,完整科学地理解理论体系上下功夫。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在工作创新。有条件的应当参加上级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和与专业相关的调研活动。应当完成有关课题的学习和调研,每年至少撰写1篇论文或课题调研报告。
    (三)政工专业继续教育主办单位可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远程教育、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四)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政工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大学专科、“政治学与行政学”大学本科的学习。
    五、考核与登记
    (一)初级、中级政工专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高级政工专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
    (二)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政工专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审核和登记。各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对本单位政工专业人员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学了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登记,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卡片,并连续记载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三)政工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专业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资格注册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合格作为政工专业人员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政工取评工作人员的业绩和政工职评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五)市政工职评办公室定期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且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给予政工联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
    六、经费
    开展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按照市人大《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有关政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文件,其内容如有与本办法相修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市政工职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