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法核算中5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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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益法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09-10-29 10:21:15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2)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3 000×30%=900(万元)

  商誉=1 000-900=100(万元)

  (3)年末确认投资损益

  应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40×30%=222(万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50×30%=1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22-15=20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2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50 000

      投资收益                    2 070 000

  年末投资账面价值=1 000+222-15=1 207(万元)(其中商誉100万元)

  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3 000+740 -50=3 690(万元)

  甲公司按照在乙公司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3 690×30%=1 107(万元),等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207万元减去内含商誉100万元后的余额。

  四、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方法是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投资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如果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包括“顺流”(如,投资企业出售产品给其联营企业)和“逆流”(如,联营企业出售产品给其投资企业)交易所带来的损益,在该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前,应将该部分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予以抵销后作为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在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中仅限于非关联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中的利益。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时,原抵销的损益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损益。在实务中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在个别(或者单独,此处假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单独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概念相同)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一)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其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同时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具体会计处理时:

  1、对于“顺流”交易,即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其他资产给其联营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其相关的收入、成本包括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先按照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并按照内部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相应抵销收入、成本,以及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相关收入、成本予以恢复。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度,甲公司将自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其销售价格为1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年末,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存货,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1 800万元。假定上述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8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期末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利润分配。

  从本例可见:

  (1)20×7年度,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实现收入1 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600万元,毛利400万元;至年末,乙公司未出售该批产品,致使该部分销售毛利反映在乙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了相关的收入、成本,且对该联营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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