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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探索与实践
发表时间:2010-10-26     【出处:沭阳县委组织部】  【编辑:tyh】  【点击数:275】
作为省委组织部确定的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沭阳县把此次改革试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立足本地经验,大胆探索实践,强化制度创新,初步建立健全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认定及组织调整体系,有力地促使干部工作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试点工作前期的一些有益探索
(一)创新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认定方法。把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科学认定作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首要环节,初步制定了《沭阳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办法(试行)》,多渠道、全方位对干部适岗情况进行认定。一是通过考核进行认定。结合乡镇党(工)委书记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实绩考核、领导班子换届考核等,分系统、分层次对他们进行综合排名。根据排名情况,经组织考核认定,将排名落后、群众公认度低的干部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二是通过发展实绩进行认定。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强化领导干部尤其是县乡机关党政“一把手”,即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的考核力度,着重对其招商引资实绩进行考核,凡是招商引资考核实绩较差、排名落后的,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三是通过“知情”部门的建议进行认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计生、信访、审计、民政、妇联、发改等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结合组织人社部门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认定。四是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认定。依据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进行认定。五是通过政行风评议和重点工作督查结果进行认定。依据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两代表一委员”对全县政行风评议情况以及县重点工程督查指挥部对相关重点工作推进的督查情况进行认定。六是通过民意调查进行认定。建立干部“网上晒太阳”制度,让县乡机关各级干部通过网络贴吧广泛接受社会各界评价和监督,对通过网络反映的情况由组织人社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的结果作为认定依据之一。
(二)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机制。根据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认定结果,对工作推进力度不大,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任务的,实施代理负责;对有一定事业心,思想品质较好,但不具备现职岗位领导才能的,或对缺少现职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等情况的干部,交流安排到其他合适岗位工作;对政治素质较好,缺乏组织领导能力,业务能力较差,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对基本素质好,但缺乏驾驭全局能力、任职一段时间后仍打不开工作局面、政绩不突出的,或对不团结、不协调、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的,或对政策水平低、业务能力差、分管工作抓不起来、完不成任务的,以及对责任意识和事业心不强、作风漂浮、不干实事等情况的干部采取降职使用;对工作能力差,一直无所进展的,为政不廉,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检点等情况的干部,免去现任职务。对已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视情况可以先免职在原单位待岗,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待岗期间暂保留原级待遇,可以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做某些具体工作。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其表现情况,再对其作出职务或工作上的安排。去年以来,先后有1人被调整交流、5人被降职安排、3人被免去现职。
(三)加强对全县干部队伍的日常行为管理。从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出发,在日常管理中,注重从源头上和一些细节上管理、规范全县干部队伍的行为,研究制定了《沭阳县处科级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加强对处科级干部廉洁从政、勤政高效、业余生活等行为进行规范,真正地将干部监督拓展到8小时以外。
二、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大探索实践步伐,修订完善《沭阳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实施办法》,并通过健全《沭阳县县乡机关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沭阳县招商引资“代理负责”制度实施细则》、《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和《沭阳县处科级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等文件制度,形成相互配套、操作规范的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认定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加大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改革试点的直接成效将体现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上。把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评先评优等进行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干部畅通渠道,大胆提拔使用;对实绩较差、考核排名靠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通过免去现职、降职使用、调整交流、代理负责、提醒谈话等方式,增加他们的压力和动力,树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导向。
(三)进一步增强对干部适岗情况认定的科学性。通过制度的完善和程序的规范,建立健全符合干部队伍建设长远发展需要的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一是在认定的导向上,坚持显绩与潜绩并重、实绩与民意相结合,引导干部多做一些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二是在认定的内容上,进一步完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方式,拓展考核评价的内容,树立以量化考核为主,民意测评、重点工作完成为辅的标准化认定导向,全面建立不适宜干部认定的量化标准。同时,坚持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以及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在年度考核基础上,通过采取日常重点工作考核、季度或半年考核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阶段性、过程性考核评价,解决以往一次性考核认定偏差。同时,注重在完成重大任务、处置重大事件中对干部适岗情况进行认定,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也视同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三是在认定的程序上,扩大认定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不断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认定过程中的份量,全方位、多角度地评价和考核干部,增强认定结果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建立上级、同级、下级、群众、服务对象“五位一体”的评价机制,将“官评官”和“民评官”有机统一起来,真正让“知情人说知情话,知情人投知情票”。
(四)加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管理。一是从严管理。对被调整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除因年龄、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仍按在岗干部的要求进行管理,并根据干部的能力特长调整安排到其他相应工作岗位。二是加强培训。建立“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能力提升课堂”,依托县委党校教学资源,安排工作实绩突出、综合排名靠前的乡科级干部为他们进行讲课,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培训,逐步提升他们的能力素质,让他们在组织调整后充分感受到组织上的关心。三是畅通渠道。对表现较好、实绩明显、重新赢得干部群众信任的,按有关规定另行任用;对工作仍不努力,干部群众意见大的,则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视情形作出组织调整,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干部使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