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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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金融办发〔2009〕37号
关于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县(区)金融办,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金融办,市直各担保机构:
为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现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许可范围。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二、设立
(一)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6、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验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5、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变更
(一) 审批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组织形式;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增加注册资本的条件:
1、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报告;
4、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最近2个季度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县、区、开发区金融办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式行文报市金融办;材料完备的,市金融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业务规范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全额实缴。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投资、境外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担保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县、区、开发区金融办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由县、区、开发区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的审批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整改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未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倍)的担保机构,需要审批的,按设立的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设立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三)各县、区、开发区金融办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融资  担保  许可  通知
抄送:市工商局
宿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管理部门请示
二、担保机构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审查表
(三)申请报告(需加盖担保机构或主要发起人公章)
三、材料格式要求
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一律用A4纸张,按规定顺序胶装或线装。
申请事项类别: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拟成立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审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初审意见:
主审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协审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受理人
审核意见:
主审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协审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设立(变更)××××××的请示
××××××:
为××××××××××××××××××××××××××××××××××××,特申请设立(变更)××××××。
一、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拟成立担保公司的名称、成立背景、拟成立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二、市场主要分析
三、拟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特此报告,请审查。
附:1、基本情况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3、近两年经营情况(并附审计报告)
4、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简表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原件,法人代表、高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及专业技术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信用记录等复印件)
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  址
注册资金
经营区域
办公面积
职工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业务
1、
2、
3、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要点
一、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发起单位:
二、投资人简介
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资金来源:
出资情况:
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财务信用情况(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
三、市场分析
四、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五、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六、公司组织形式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
部门设置情况
各部门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七、效益分析
八、综合结论
年   月   日
近两年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一、总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二、总收入
三、利润
四、税收
注:经营状况为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情况。
法定代表人简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专业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主要从事专业
工作经历:
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高级管理人员简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专业技术职称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主要从事专业
工作经历:
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从事专业
职业证书
工作经历:
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注: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现有    省    市(县区)    路(街巷)营业用房    平方米,产权归    所有(附房屋所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是由    租赁使用(附房屋租赁合同)。特此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