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中辉新苑”:百余申购人为何苦等3年选不了房?(海峡财经导报 2008-5-1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29:17
经适房“中辉新苑”:百余申购人为何苦等3年选不了房?
本报记者 江晓春
3年前,561位购房人申请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的中辉新苑经济适用房,然而直到如今,其中被列为第三批的160多位申购人仍然无法选房。眼看着第一、第二批申购人收房、入住,他们倍感焦急。
问题出在哪里?
记者采访了解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变化。这并非个例,福州另有一批因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们,正与福州市房管局对簿公堂。
可见,在国家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的当下,相关制度的健全迫在眉睫。
 

160多人苦等选房
2002年,为解决公司内部老职工(含退休、退养职工)、大龄青年职工以及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商品房的职工的住房问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三公司”)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并获得审批。
2003年,中建七局三公司开始了宣传摸底工作。2004年初,该公司将原作生活基地并兼作混凝土预制厂、木材加工厂的土地,立项开发经济适用房“中辉新苑”,项目座落于晋安区前横路252号,总建筑面积达69,766平方米,其中小高层带电梯5栋,多层6栋,共561个单元。2005年底,中辉新苑破土动工,根据公司当时的要求,每个申购人交付了3万元定金。
2007年3月,申购人审批名单得以公示。2007年4月10日,福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核定了中辉新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为(按建筑面积)2075元/平方米(多层住宅)、2170元/平方米(带电梯住宅),不得上浮。此后分别有两批近400人被通知选房,并于2007年9月、10月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剩余的160多名申购人却始终没有接到选房通知,也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给予的答复。
2007年11月20日-11月24日,前两批购房人分批收了房,并开始装修。眼看别人都拿到了新房的钥匙,剩下的160多名申购人更加着急了。
“为什么等待了3年,我们还不能签订购房合同?我们究竟能不能买到中辉新苑的房子?这么多年来,为等这里的经济适用房,我们放弃了购买商品房的机会,如今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我们根本无力承担,如果中辉新苑的房子也泡汤了,那我们的损失谁来补偿?另外,我们交了多年的3万元定金又该如何退还?”一名申购人情绪激动地表示。
谈及3万元购房定金,不少申购人还有另外一层疑虑。记者了解到,直到2007年9月5日,中辉新苑5号楼-11号楼才获得预售许可证,同年9月10日,1号楼-4号楼获得预售许可证。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收取申购人的购房定金是违法的。
对此,中建七局三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中辉新苑仅有561套房子,但当时共有960个人提出申请,人太多了,为了将符合当时条件的申购人先确定下来,于是要求他们交付3万元的购房定金。”
3年等待为哪般?
几年来,等待无果的申购人多次上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5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中建七局三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该人士表示,由于中建七局三公司于2003年开始对申购中辉新苑经济适用房进行宣传摸底,当时依据的是福建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于2001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省直房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申请者再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办理原则为:凡已购公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以下或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者,允许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然而,2005年3月,福州市政府下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05]6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1998〕210号)进行了补充。但《补充通知》中没有提及已购公有住房申购人再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办理原则,由此引发了之后对已购公有住房者申购经适房具体办理原则的争议。
中建七局三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在2003年申购人开始填表起至2006年,561位申购人的资格都没有任何争议,直到2007年1月,福州市房管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提出中辉新苑的销售应按逐月推出100套的方式时,仍然没有就经适房申购资格提出异议。但就在2007年4月,相关部门便提出已购公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以下的申购人不能申请经适房,依据是《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都未作出“凡已购公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以下或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者,允许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于是便出现了上述160多名申购人始终无法选房的情况。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公司看来,既然申购人是在2003年开始填表,就应当以《通知》为依据,且《补充通知》中虽没有就已购公有住房申购人再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办理原则进行约定,但也并没有加以否定啊。”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也很着急,公司压了5000多万元在这个项目,但那160多套房子始终无法销售出去,我们也希望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今年4月,中建七局三公司向相关部门打报告,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一是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二是申购人退掉已购公房后才能购买经适房;三是实行面积补差原则。据了解,目前福州市政府方面基本决定按照第二种方法执行。至此,160多名申购人的购房问题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政策变化引争议
尽管这一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员工们的已购公房该如何退?“房价怎么算?按当初的房价,还是现在的市场价?还有装修费用该怎么算?折旧费的计算标准又怎么定呢?”对于即将面对的种种问题,中建七局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头痛不已。
“经适房政策太多变了。”中建七局三公司的有关人士感慨道。由于新旧政策规定不一,加之各部门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导致了种种问题的出现。
事实上,受此影响的不仅是中建七局三公司的员工们。2007年6月12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正式颁布,对之前经适房的申请资格进行了调整,使得2005年申购经适房并获批的部分申购人的购房资格被取消(本报第165期18版曾就此问题做了报道〈做了两年的住房梦难道就这么被击碎?〉)。2007年8月,14名申购人将福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同年11月19日,一审最终判决责令福州市房管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做出处理。对此,福州市房管局于2008年1月1日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提出:2007年6月7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出台,按照市政府要求,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的,应重新按新规定办理申请登记。这就意味着,14名申购人的原申请资格依然不予认可。目前,二审处于立案阶段。
今年,福州市政府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于大量低收入群体来说,可谓是好消息。然而,在加大经济适用房支持力度的同时,其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健全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的工作迫在眉睫。
对此,相关人士表示,经济适用房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应该看到相关部门为此做出的努力。例如,前段时间,因经济适用房首付要求至少4成,致使部分经适房中签者放弃购买,很快,相关政策便进行了调整,首付比例下调至3成。同样,对于中辉新苑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争议,如今也基本得到了落实。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发展应该持有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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