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进常委加剧司法不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22:08
中国有个特点,当主要领导人“重视”某项工作,或主管这项工作的负责人地位走高时,承担这项工作的各级机构及其领导的级别也会“水涨船高”。可能正是上述缘故,从去年开始,公安局长进常委成为一项“工作”,这一做法,看似加强了公安工作,但“事实”又一次“走向了人们良好愿望的反面”。
本来,公安、检察、法院这所谓的“政法三家”,历来有政法委协调。政法委书记这个职位,历来就是常委。当公安局长也成为常委后,“两常委”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
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同为常委,本为是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的政法委,其职能必然被弱化。在中国,官大一级才能“压死人”, 彼此“一般大”后,对政法委书记而言,对公安工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然成为理性的选择。去年,我县公安局长进常委后,在年底“群众评部门”中,公安局位列全县各单位倒数第一,想必不会是“个案”。
在中国,常委还有一个重要职能,就是“管人”,通俗一点就是“管干部”。公安局长进常委后,一方面,对公安系统内的人事权有了更大的“法力”,对公安部门而言,当然是大好,不是小好。但与此同时,作为一名常委,公安局长对检察院、法院的“人事调整”也有了非常重要一票“发言权”。这种状况,必然“压迫”检察院、法院在与公安工作出现矛盾时,采取“妥协”,甚至“投其所好”,从而让本来就不平衡的三者之间关系出现新的“裂缝”。
在当前司法不能“独立”的中国特色国情下,保持公安、检察、法院三者之间权力的制衡,某种程度上,也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三者之中有一个部门“独大”时,一旦民众遭遇这个部门的不合理侵权,失去制度保护的民众,将只能在漫漫的“上访”途中,去找寻他们的先民千百年来同样找寻的“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