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综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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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综合问题

  49、问:个人出租房屋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苏政办发〔2006〕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二、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并于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或按规定预缴税款。

  50、问:某单位已全面停产,因贷款问题暂时无法办理注销手续,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否免征?

  答: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全面停产(不包含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无力缴纳房产税却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办理停办、撤销手续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即按规定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