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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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2。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3。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据我们的研究,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对于做好弱势群体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  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自身。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们保障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不能有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公民的很多社会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有效的保障,支撑社会政策的社会基础(比如社区及其他民间组织)还很薄弱,一些弱势群体还缺乏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弱势群体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强和落实。  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作为一门学问的社会工作,其核心观念就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试图运用各种技巧激发救助对象的自助潜能。我们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这个出发点,侧重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注释:  [1] 英文中关于脆弱、弱势的相近说法还有disadvantaged,disabled,weak,等等。disadvantaged与advantaged相对,表明处境不占优势,并且缺乏改变其境遇的条件,通常也被翻译为“弱者”;disabled 是指身体受到伤害或具有精神疾病,从而严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一般翻译为“残疾人”;weak是指人的力量或精力较差,或者对某个领域不熟悉,没有掌握太多的知识和技能,也指人的缺点。相对而言,vulnerable的含义稍微宽泛一些,既有本人比较脆弱的意思,又有由于缺乏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等原因而变得容易受到伤害的意思。因此,本报告采用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来指称“社会弱势群体”。  [2] 事实上,法学、伦理学和经济学也很关注弱势群体。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学科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完全一样,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在学术观点上也有所差异,但是,学者们都很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支持。本报告有意吸收不同学科的学者,以体现多视角、全方位研究的特点。每一份子报告相对独立,并没有刻意追求概念上的一致。  [3]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维权”出现六种倾向应予关注

 当前社会弱势群体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利益群体纷纷体现,凡是利益受到损失,这些利益群体则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六种倾向,应予关注。

  一、 矛盾主体维权呈现多元化。

  大凡利益群众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受到侵害的群体(如征地、拆迁群体等)则采取以上访、堵塞交通等方式向党委、政府讨说法。涉及群众之多,人员广泛,是空前的。各群体之间相互仿效,几乎达成了一种共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闹而忧则士”。故而形成了矛盾主体多元化,各方施压的严重局面。

  二、 上访群体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群体中一旦有利益受损,就会形成上访群体,并呈现组织化的特点。上访群体通过他们选定的代表反映诉求的同时,总有活动能力强,上访态度坚决的人物负责挑头组织。有的群体甚至成立了“不正常的组织”,负责筹集上访资金,发号施令。

  三、 矛盾冲突具有极端性。

  随着矛盾的集聚,各类利益群体已不满足个人反映问题,动员集体上访,甚至个别从上往下访,信访条例明确从下至上省级终结。为讨个人说法,有的赴京上访的事有之,导致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示范效应。他们把政府缓和矛盾、避免激化矛盾的处理方式当作是容忍和退让。行为方式日趋激烈,有的群体采取非理性和违法倾向开始显现。

  四、 群体区域具有联动性。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几类主要群体:“几大员养老问题、民办教师问题、征地拆迁补助问题等等”,这些群体在各自地域均有自己的组织体系,且与其他地方同类人员遥相呼应,相互仿效,互通信息,进行串联,一旦形成规模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稳定。

  五、 诉求方式具有复杂性。

  由于矛盾产生原因不一,加之矛盾主体的扩大,其上访诉求方式日显复杂。具体表现在: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合法方式与不合法方式相互搅合,掺杂一起。一些本可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协调解决的问题,最终演化为非法行为,导致事态扩大。

  六、 对政策、法律法规的理解具有一知半解性。

  有的巧立名目,打政策、法律法规的“擦边球”的现象日益增多,对其理解不全面、深入。故打着自己利益受损的旗号,进行越级上访,有的无理取闹,甚至走向极端,触犯法律的事时有出现。

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显,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并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朱镕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到了弱势群体问题,指出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实际上,弱势群体成为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是在近几十年。然而,弱势群体的存在,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社会弱势群体。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存在问题多样,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新时期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建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称法,如: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如有的学者将社会弱者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有的学者从经济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看作是贫困群体或者是贫困群体的一部分,认为“脆弱群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人口群体: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有的学者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并且认为法治社会应该从法治的公正性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

  本文认为,如果笼统地说,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在社会学的视域中,这些社会困难人群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调的表现。所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在社会学看来,弱势群体所存在的问题也必然就是社会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或缓解,有利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调适,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反之,则势必会损害社会公平,增加社会风险,进而损害社会效率,妨碍社会发展。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首先,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如: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下岗失业,身体残疾,年老退休,等等,都会造成经济上的低收入。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其次,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生活上的贫困性也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第三,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政治生活的产品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是政府对整个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显然,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游说活动,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益需求,或者至少不影响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制定更加公正的社会政策,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各个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也使得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目前的处境。这些都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而“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人对他人的评估比较消极,而对自己本身,则产生人际交往无能、焦虑及社会排拒感”。在心理上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及其主要问题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但是,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贫困者群体是一种生活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的典型特征是群体成员已经陷入生活贫困状态。贫困问题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在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都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社会事实。但是,发达国家中的贫困主要是指相对贫困,而且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而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则表现为大众贫困,在数量上则要比发达国家多得多,而且一般是指绝对贫困,同时,其贫困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新中国建立之初,4亿多人口中绝大多数都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直到70年代末期,我国仍然有2.5亿农村人口处于绝对贫困之中。1984年,全国农村共有 7,000多万贫困人口,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这里的贫困规模和贫困率是根据当时的贫困线计算的)。到1998年,我国政府公布的农村贫困人口下降到4,200万人,贫困发生率已降到7%以下。过去,在人们的观念中,贫困是农村才有的。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1994年,全国城镇贫困救济对象达1,920万人。城镇在业者中低收入群体的队伍也日趋扩大,出现了分布普遍、增长较快的趋势。有学者估计,1997年中国城镇贫困人口大约有1,500万人左右。又有学者综合各种统计指标,估计1997年全国城镇的贫困人口已超过3,000万人。而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芳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其他专家的测算至少也有1,500-1,800万人。目前,中国城镇贫困人口的规模应该在1,500—3,000万人之间,占中国城镇人口总数的4%-8%。如果再加上我国农村地区的8,000万贫困人口,则我国贫困者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

  (2)失业者群体。失业者群体是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由失业人员和未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组成。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失业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失业现象。所以,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不承认中国存在失业,在政策上则用牺牲经济效益的办法实现“充分就业”,结果既损失了经济效益又造成了大量的隐性失业。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下岗失业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城镇的登记失业与职工下岗率逐年上升(见下表)。

  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镇失业率翻了一番还多。随着中国体制转轨进程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充分就业”政策将逐渐被“有效就业”政策所取代,过去在“充分就业”政策下形成的隐性失业日益公开化,失业问题的深层矛盾暴露愈加充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9年底,我国的下岗职工人数为650万人,登记失业人口为600万人(登记失业率为3.2%),下岗失业人口总数为1,250万人。2000年,这一数字则要达到1,350万人。另据杨宜勇的研究,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5.05%,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5.74%。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这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另一部分则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能力。其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计,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1982年维也纳“老年问题世界大会”以60岁作为老年人口的年龄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以60岁作为老年人口的年龄起点。据此,本文将老年人群体的年龄起点确定为60岁。这一群体由于年龄的原因,生理上处于纯粹的衰退期,逐渐从社会中失去竞争优势,并且从舞台的前台退到后台,处于社会生活的弱势地位。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1,2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9.6%,并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群体的队伍越来越庞大。据估计,到本世纪中叶,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左右,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1/2,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1/5.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首先,老年人群体在退出工作岗位之后,经济收入减少,他们对于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弱,大部分人生活质量不高。其次,老年人群体的问题还突出地表现在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的失落感、孤独感、寂寞感,即如何能够继续保持身心健康和能否发挥余热的问题。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弱,大部分人生活质量不高。其次,老年人群体的问题还突出地表现在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的失落感、孤独感、寂寞感,即如何能够继续保持身心健康和能否发挥余热的问题。显然,以上对弱势群体的简单分类是有交叉的,因而我们无法统计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准确数字。但是,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绝对数庞大,增长趋势明显,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在当前的社会分化过程中,新生弱势群体还在不断地生成。所以,弱势群体问题实际上已经构成我国社会中一项突出的社会问题。概括地说,弱势群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化的程度有进一步加深的趋势。市场竞争规律总是倾向于优胜劣汰,产生社会成员的贫富两极分化;而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在加速财富积累的同时,也迅速扩大了贫富的差距,产生“马太效应”,从而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那些强势群体的手中,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因而,以低收入和贫困性为典型特征的弱势群体的问题,首要的就是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一个贫富差距悬殊的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

  第二,弱势群体的存在及其贫困化,也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断推进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然而,弱势群体的存在及其生活的贫困化,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目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的牺牲作为代价或成本。所以,邓小平同志主张共同富裕,他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队伍日趋扩大化以及弱势群体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而且也不符合小平同志的“共同富裕观”。

  第三,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如前文所述,弱势群体是由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脆弱群体,其生活压力大、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一方面,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甚至处于“生存危机”之中或“生存危机”的边缘,即绝对贫困化;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也造成我国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不断得到强化,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贫困就会激起祸乱。他还认为,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即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少数人闹事”的现象,并且发生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弱势群体集体上访,现象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经济发展的不容回避的问题了。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所存在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同时,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并且已经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因此,必须深入研究解决新时期中国弱势群体问题的具体对策。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社会问题的弱势群体问题需要广泛动员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是主导性的力量,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首先,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是政府的责任。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谈到国家的职能时也指出:“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而被摧毁,而政府应该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即现代国家中政府的职能已不再是统治,而是要通过其社会管理职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其次,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一个政府如何选择自己的公共政策,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社会生活,直接关系到该社会中种种矛盾的解决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从而也直接影响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和制度。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都会有生、老、病、残、伤、死者,都会有鳏、寡、孤、独、贫困者,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的,“当饥饿现象发生时,社会保障系统尤为重要。”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政府还要有其他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简称AA)就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发展社区服务。虽然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与保护仅仅依靠政府方面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国家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扶持和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社区服务是针对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小型多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中国的改革使很多“单位人”变成了“社区人”,社区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利益共同体。社区服务就是适应这一形势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群众自治和自我服务方式。推进社区服务,不仅可以分担政府与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把弱势群体的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在基层,扩大基层民主,缓解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动员社区力量,开发社区资源。社区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公益性的,它以福利服务为主,以非盈利为目的。但是,社区服务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又可以“实现无偿、低偿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改变传统福利事业单纯投入、没有产出的运行方式,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为无偿服务提供物质基础。”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和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追求关系人类福祉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第三部门又被称为“第三域”、“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利他部门” (Altruistic Sector)。美国研究第三部门问题的专家莱斯特·萨拉蒙还将其称为“公民社会部门”,并且认为它是“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本文将第三部门界定为社会成员志愿加入的从事志愿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慧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对于贫穷,“一个解决途径,而在许多方面还是最理想的途径便是私人慈善事业。”现阶段我国的慈善事业要从个人的、分散的和不规范的方式向正式的、组织化的和规范化的方式转变和发展,从而使慈善事业的宣传、集资和实施工作更加合理,有效。同时,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持和服务工作也要向规范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