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9:25:33

   弱势群体

   1、关于“增权”的概念

   “增权”意指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力。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制度安排等原因,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总是缺乏维权和实现自我利益主张的权力和能力。

    需要强调的是,增权概念的假设前提在于: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权力是变化和发展的,无权或弱权的地位状况是可以通过努力改变的。增权概念的价值取向则在于:引导个人、家庭、社群和社区采取乐观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和通过行动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提升自己的权力和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更趋公正。正是增权概念这种特有的价值功能,使得它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得以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目标和介入过程。

    2、弱势群体的无权状态及无权感

    弱势群体碰到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群体成员的生存能力差,竞争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普遍缺乏可资利用从而改变自己困难处境的必要资源和手段;二是缺乏参与社会交换,以换取或争取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机会的能力;三是由于社会资本缺乏和政治资本的不足,缺乏在社会和政治层面表达和追求利益的能力。

    对弱势群体来说,生活困难、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匮乏、被社会排斥和被边缘化的客观事实,导致了他们对自我、对群体的消极评价。他们时常感到自己无能,缺少自信自尊,自我责备,自我贬值,更不相信自己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利去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这些负面的自我概念或消极的自我价值,经常被内化并整合进他们个人的发展经历中、糅合进他们的群体形象中,使得他们现实生活中的无权状态更趋恶化,或者说使得弱势群体更没有能力和资源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由此,“无权事实”使得弱势群体生成了无权感,而无权感反过来又使得他们实际上更无权。这里的主观感受和客体现实形成了一个互相建构的过程。要扭转这种无权状态和无权感,使弱势群体变得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来参与、分享、控制会对他们生活造成影响的生活事件,增权过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我国弱势群体的增权层次:、

    个体层面的增权,是指个体得以控制自身的生活能力以及对所处环境的融合与影响能力,包括实际控制能力和心理控制能力两个方面。实际控制能力与个体(即社会工作实务的案主)的受教育水平、生活知识和技能、家庭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人际交往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心理控制能力则和一个人的心理素质相关。重新定义自己和代表自己行使有效性为的能力,是个人增权的基础。也就是说,个体增权聚焦的是个体自身的生活能力和影响社会环境的能力的提高,注重个体主观心理上的控制感、自我评价和满足感的提升,以及改善、改变环境和自我的行动。

    人际关系层面的增权。一般而言,我国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弱势群体,兼有着边缘化和社会排斥的被动特征。由于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下,弱势群体几乎没有可资利用的稀缺资源或特殊等价物参与到广泛的社会交换和社会交往中去,故而总是被排斥在主流的人际关系网络具有先天与后天的狭隘性特征:第一,人际关系网络规模小。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困难和职业地位低下,社会交往的机会较小,因而人际交往圈也较小。第二,人际关系网络交往对象单一化。他们交往对象大多局限于同质较高的人群,往往是弱势者与弱势者交往为主。第三,人际关系网络封闭性。他们联系和沟通较多的,或者是范围狭小的本群体内部的一些成员,或者是血缘和地缘意义上的一些亲朋好友。

    社会参与层次的增权。在我国,由于社会经济背景和政治文化传统不同,弱势群体采取激烈社会行动的社会参与基本上是不成功和无效果的。并且,弱势群体的天然弱势特征使得他们在社会事务的参与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因而少有能力和资源对社会发展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他们之所以被关注,是由于他们需要被关怀、被救助、被扶持的被动地位,是由于他们的无权状况会带来严重的不平等和社会冲突等问题。他们之所以要增权,是由于要改变自身无权或被剥夺权的境地,实现自己合理的权力主张,改善自己的社会资本和获取资源的能力。这就决定了我国弱势群体在增权意义上的社会参与过程往往存在下列三个局限:其一,弱势群体社会参与的麻木性,即一些群体基本没有参与意识,甚至没有表达自己利益和需求的社会意识。其二,弱势群体虽有意识也愿去表达自己的利益和需求,但缺乏表达的能力和得以表达的渠道。其三,弱势群体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能力及渠道,却没有相应的话语权。由于是社会的边缘部分或被排斥的部分,他们的话语没有权威性,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认同。

    应当看到,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能实现和满足时候,或者其利益受到侵害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的情况下,而社会又不能或尚不能为他们提供社会参与的正式制度和合法秩序,就会加剧弱势群体对他们所处的地位及环境的不满,从而导致激烈的社会参与形式的出现,如上访、游行、情愿、静坐等。有时在特定事件的激发下,甚至会出现反政府、反社会的行为。因此,无论是社会稳定的需要还是改变弱势群体状况、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我国都有必要加紧建构有利于弱势群体增权的社会参与制度、机制和渠道,以及帮助弱势群体增权的专业机构和队伍。

    3、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增权的模式选择

    “个体主动模式”强调个人在增权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当个人通过增权获得更好的自我感觉、自我价值及自我发展能力之时,也就意味着他有了更多的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务的知识、技巧、资源和机会。如果个体没有增权意识,不想改变现状,任何人的帮助都是无能为力的。

    “外力推动模式”则强调增权过程中外部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主张通过外力去激活弱势群体主体,并通过客体和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以达到持续增权的目的。

 

    在优势视角看来,人在逆境之中亦可看到抗逆力和优势:首先,曾面对困难甚至创伤性事件导致遇到另外的挑战之时的更大信心,伴随而来的是一个人处理逆境的能力可感知到的效能提高从而让未来的压力事件对人的危害减少。第二,正如许多人曾经发现过的,一件非常严重的逆境事件可以促进一个人反省自己的价值观念、信仰、优先性、承诺、人际关系和娱乐方式从而做出必要地调整,也因此能够真正改进个人的健康和生活方式。第三,当困扰浮现之时,人们会发现以前所不知的来自于他人的资源并意识到自己的脆弱和可怕事件的抗争之中,人们可以发现新的或修正的意义的种子。“为什么是我?”、“为什么是现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助于实现人生齿轮的存在性转换。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制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主,这使得政府发展社会救助计划地动力大为相形见绌。社会救助只需服务于那些没有纳入上述福利体系的人口,而这种人口只占总人口中的很小部分。新的低保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社会保险和传统的社会救济之间的缺口,以及政府保障和社会支持之间的脱节。

    由于地域广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社会救助计划基本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拨款。救助给付由社区机构决定和输送,而且输送过程带有明显的污名效应。把政府救助或福利保障作为社会权利的观念尚未建立。因此,中国的社会救助体制极具补缺型福利的特征。

    我国的福利安排中存在双重的制度割裂:一是城乡割裂,二是公共和非公共部门割裂。到目前为止,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而农村低保只是少数零碎的实验性计划,如果排除传统救济人数,那么农村低保的覆盖人数微乎其微。此外,城市低保的救助标准也明显高于农村。城市地区属于“相对强势部门”,而农村属于“相对被排斥部门”。

    我国社会救助体制的发展仍然未臻成熟,用一个官方语言来描述也许更为恰当,那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制。

 

    经验表明,对贫困人群实施救助和提供服务,实际上都是将贫困者置于被动的地位,这种做法难以达成扶贫的最佳效果,甚至会使一些人更加疏离主流社会,走向边缘化,从而不利于社会整合。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社区的综合优势,引导贫困人群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鼓励他们从社区走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