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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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目录
定义状况产生原因存在隶属关系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的差距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不良的制度影响其他因素
结构结构性特征解析解决对策战略举措注释
  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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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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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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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其他因素
国企结构调整、经济效益下降,下岗职工增多
一是由于当前正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劳动力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据有关部门测算,“九五”期间全社会剩余劳动力平均每年为1200多万人,今后10年将增至每年1800多万人,城镇实际失业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术的运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就业机会相对减少;
三是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给城镇的就业产生了很大压力;
四是体制性原因,国企改革进行结构性调整,必然要削减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大量富余人员;
五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下降。以上诸因素导致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下岗职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后两种原因较为突出。
贫困家庭户人口多、就业少
下岗和失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部门,家庭人口多,就业少,户人均收入低。据2000年住户调查,5%的最低收入户每户家庭人口为3.6人,就业者负担人口为2.34人,分别比最高收入户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于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再就业比较困难,还有相当一部分因病残致贫,医疗费没有保障,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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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据我们的研究,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对于做好弱势群体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  弱势群体
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自身。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们保障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不能有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公民的很多社会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有效的保障,支撑社会政策的社会基础(比如社区及其他民间组织)还很薄弱,一些弱势群体还缺乏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弱势群体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强和落实。
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作为一门学问的社会工作,其核心观念就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试图运用各种技巧激发救助对象的自助潜能。我们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这个出发点,侧重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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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特征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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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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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对策
促进就业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措施
应把再就业问题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开放市场,除引进外资外,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改变观念、自主择业,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在就业中,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组织失业和下岗人员以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就业形式搞劳务承包,制定用工制度,并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关爱社会弱势群体
就业扶持要向贫困群体倾斜,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支援,振兴当地经济,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是反贫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外,还应对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资助或采取减免特困生的学杂费、建立贷学金制度等,以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社会福利政策向贫困者倾斜
应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时应逐步调整现有社会福利政策,在住房补贴、退休金、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倾斜,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都覆盖在安全网内,这不仅能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要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如养老金,由于过去老职工的隐性缴款未能得到补偿,使企业不堪重负,致使企业欠缴和拒缴保险金。为解决此项难题,政府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养老金。要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建立城镇扶贫的监测体系
为了社会稳定,应把解决失业问题和城镇扶贫纳入宏观调控之内,更有效地对贫困居民进行救济和扶持,应准确掌握失业率、下岗职工的动态情况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紧张程度等,有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一套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制度,以便及时调控和采取对策。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牵头形成统一的城镇扶贫管理体系,使扶贫工作制度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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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举措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弱势群体是社会问题
由于弱势群体有诸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竞争力弱等困难,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促进就业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扩大消费需求和国内需求,提高我国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更重要的一面则是,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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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英文中关于脆弱、弱势的相近说法还有disadvantaged,disabled,weak,等等。disadvantaged与advantaged相对,表明处境不占优势,并且缺乏改变其境遇的条件,通常也被翻译为“弱者”;disabled 是指身体受到伤害或具有精神疾病,从而严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一般翻译为“残疾人”;weak是指人的力量或精力较差,或者对某个领域不熟悉,没有掌握太多的知识和技能,也指人的缺点。相对而言,vulnerable的含义稍微宽泛一些,既有本人比较脆弱的意思,又有由于缺乏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等原因而变得容易受到伤害的意思。因此,本报告采用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来指称“社会弱势群体”。
[2] 事实上,法学、伦理学和经济学也很关注弱势群体。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学科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完全一样,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在学术观点上也有所差异,但是,学者们都很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支持。本报告有意吸收不同学科的学者,以体现多视角、全方位研究的特点。每一份子报告相对独立,并没有刻意追求概念上的一致。
[3]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让弱势群体体验到社会的帮助!
'弱势群体'有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个体在强势个体面前都可被认为是'弱势群体', 在一定的条件下强势群体也可转变为弱势群体,比如说地震后的灾民,在震后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都会被认为是'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分类广义上应包括:区域和时间的分类,区域分类主要指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时间分类指人的个体在不同情景、时间的转变下会处于弱势群体.另外中小企业也应归入'弱势群体'的范围.
人类不平衡和工作歧视最重要和修改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是与行政部门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行为相并列的活动。具体而言,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在我国各级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社会事业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社区建设、旅游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10个方面。
作为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障社会民主、公平和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社会事业具有维系社会公正、体现社会公益性的作用。当前,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需要,我国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提供更多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与生物安全、城乡建设、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与人民精神生活有关的文化、教育、体育等相关领域的服务。
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是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社会事业兼具公益、准公益和盈利的性质,所以,在我国社会事业改革中,政府需逐步转换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的多重身份,推进社会事业举办的多元化、社会化、市场化,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社会事业实行分类管理;同时,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举办。弱肉强食的今天弱势群体怎么办?我该怎么办?
2010年07月10日 星期六 16:40
一条攻击性很强的银龙鱼
一条看似无害却暗藏杀机的蓝鲨鱼
一条大吃小强吃弱的皇冠鱼
一条只为生计而拼命的,没有资本,没有心计的傻傻的地图鱼
银龙天生就不是安静的主,已有蓝鲨陪伴,却跟地图打得火热,是为公还是为私,为同伴情还是......银龙现在又去招惹皇冠,单纯的地图以为可以放松可以享受特别感觉的时候却是收到了一盆足以让人生病的冰水!
蓝鲨对于地图误会重重,小心防范。其实地图最为无辜,只是单纯的自由自在的为生计而努力。
现在皇冠也在银龙的带领下学会了攻击,学会了以强欺弱,学会了当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学会了防患于未然,先除去所有的隐患,因此对皇冠展开了攻击,先是咬去皇冠美丽的翅子,后又切断赖以生存的尾巴,然后对皇冠围追堵截,让皇冠害怕必须离开这里,不然会有生命危险?然后庵占雀巢坐收渔翁之利!
可怜的地图却是得了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掩饰工具而已,要名得了个骂名,要利却被别人庵占雀巢,要自己的私人空间,却发现为了可笑的梦想而冷落了所有,现在除了这具体无完肤的躯体外,还有什么?
地图没了它的骄傲,该怎么继续走下去?
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安定
(给政府的提案)
自从前任总理朱镕基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以后,“弱势群体”逐渐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什么是弱势群体?其实每个人见仁见智,并没有形成一个明晰的共识。弱势和强势本来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健全人,残疾人处于弱势;相对于中青年,老人儿童处于弱势;相对于富有者,贫穷者处于弱势。等等。这样的理解当然也有其意义。但在没有固定标准的情况下谈论弱势群体问题,很难形成共识。因此,我想首先明确一下弱势群体的概念。
根据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及其在生存资源分配格局中的地位,整个社会可以分为三大群体:强势群体、中间群体和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就是在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生存状况和生存资源分配方面处于劣势的人群。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生理性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都是一个难以消除的存在。社会制度和政策只能尽可能改善其生存状况。更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是由于生存资源分配严重失衡造成的,与社会制度、体制、政策密切相关。这种弱势群体往往是弱势群体的主体部分。因此,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大小以及他们生存状态的恶化程度就成了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体制是否健全、政策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平心而论,任何社会都无法绝对消灭社会性弱势群体。但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比例不应超过一定限度,否则就会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导致社会动乱。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等使得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分配差距拉大,导致了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群逐步沦落为弱势群体;(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为改革开放做出牺牲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这部分人群由于从原来的主人翁老大哥地位沦落为弱势群体,势必容易对现实产生怀疑和不平感。无论从公平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安定方面考虑,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必须优先予以保障;(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被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生存资源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生存状态恶化,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被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弱势群体有规模扩大的趋势。全球化、城市化以及世界性金融危机会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城市化则造成大量失地农民,他们中间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弱势群体的后备军。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不但会导致既有弱势群体生存状况进一步恶化,而且会导致部分中间群体沦落为弱势群体。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长期以来,虽然执政党和政府一直关注并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但是,由于财力有限、弱势群体庞大等原因,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并未得到很大改善。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又会导致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工作会更为艰巨。
我认为,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改善既有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而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这个任务比加强对既有弱势群体的保障更艰巨、更重要。
弱势、强势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特别是在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还存在着一个更为庞大的中间过渡群体。这部分人是社会发展和安定的主体力量。中间群体、特别是靠近弱势群体的部分,由于伤病、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变化,很容易沦落为弱势群体,从而扩大弱势群体规模,削弱社会安定的基础,加大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力量。一旦弱势群体规模大到一定程度,政府和社会就无力进行支持救助。因此,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是更为重要和艰巨的任务。目前,国家和社会对于既有弱势群体的支持救助很关注,也做了很多工作,但对弱势群体规模扩大的问题似乎重视不够。希望这种状况能得到改变。
如何防止弱势群体规模扩大?我认为主要应当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反思并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注重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把效益置于公平之上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然而,这种分配原则有其固有的缺陷,长期实行必然会造成缺陷积累,造成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过大而带来的两极分化。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和生存状况的恶化正是这个分配原则长期实行的副产品。如果这个原则不加改变,对既有弱势群体的保障就是治标不治本,而且弱势群体规模会不断扩大,使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对目前狂热无度的发展思路和做法加以反思和改变。发展经济是必要的,而且许多问题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解决。然而,必须看到,盲目无度的发展所带来的害处远远会超过好处。比如,大肆砍伐森林、破坏环境会一时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但要恢复森林和环境所需要的成本也许会超过破坏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千万倍!因此,一味追求发展,眼睛只盯着GDP而不顾其他的发展思路和做法必须改变。任何东西都不是万能的。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但滥用就会导致恶果。曾经热门过的教育产业化就是如此。对于狂热盲目的发展,我这里不想多说。我只想说说其中一个与弱势群体密切关联的问题,那就是失地农民的问题。
在城市化过程中,不断有大量农村变为城镇,大量农田被占用,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失地农民。高校圈地建设新校区,也占用了大量农田,造成了不少半失地农民。我们且不说耕地急剧减少对我国粮食战略安全带来的影响,我现在只指出这样一种可能:这些失地农民和半失地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将会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后备军。城市化决不是简单的把农村户口改为城镇户口,他需要农民能完成融入城市。这包括思想意识、习惯、知识技能能多个方面的适应,也需要社会和政府做好接纳他们的全面准备。否则,一旦靠土地补偿款被耗尽,其中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就会成为弱势群体,从而造成弱势群体规模的急剧扩大。我们现在谈弱势群体的时候,一般都限于城市居民,并不包括农民。因为弱势群体一般都与就业有关。尽管大量的弱势群体其实就在农民中间,但由于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靠,可以赖以维持其基本生存,可以不考虑失业就业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不用过多考虑他们的保障问题。如果我们自己由于热衷城市化而把他们变成失地农民,那么,我们现在沾沾自喜于城市化以及城市化带来的短暂成就,以后就可能被失地农民加入后的弱势群体问题弄得焦头烂额。
虽然城市化进程无法停顿,然而,政府完全可以对城市化的规模和速度加以适度控制,做到有节奏进行。减少失地农民队伍的增长速度,就是降低弱势群体的增长速度,这是解决弱势群体保障的根本性措施。
三是注意提高和加强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度和话语权。弱势群体由于生活艰难,没有条件和欲望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他们的困难、需求、意见、主张也缺乏渠道传达。对于影响他们命运的政策、决策,他们无处发表意见,更无法参与。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可否考虑吸纳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人员,至少应当考虑增加中间群体代表和委员的名额。因为中间群体,特别是靠近弱势群体的中间群体,他们时刻面临着下滑为弱势群体的危险,容易了解并理解弱势群体的困难、要求和主张,从而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弱势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忽视他们的要求和主张是不应该的,也是危险的。现在,来自强势群体和靠近强势群体的中间群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比例很高,这是不利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希望这种情况能得到改变。
四是切实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机制,想方设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渠道,有效降低中间群体沦落为弱势群体的速度。在这一方面,涉及面很广,难度很大,政府也很重视,也做了大量努力,所以我只想谈两点:
一是加强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目前,各级政府对失业的弱势群体的劳动技能培训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总体而言,成效不很明显。主要原因是缺乏统一而健全的培训制度。是否可以考虑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一个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体系。对有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群以及靠近弱势群体边缘的人员进行免费或低费的劳动技能培训。
二是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任何人来说,一旦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他们都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法律援助。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和残疾人,在遇到诉讼一类的法律事务时,需要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却又无力聘请律师,其合法权利益可能会遭受损害。所以说,法律援助是加强弱势群体保障的措施之一。然而,法律援助经费的经费严重不足制约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个责任之一就是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即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为此,建议政府能够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入法律援助资金一项。
最后,我想谈一个与弱势群体保障有关的问题——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问题。无论是就业、发放救济金、还是养老保险,这些都基本属于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范畴,也是社会到政府都很关注和正在力图解决的问题。但是,弱势群体的精神世界的生活——他们的精神需求、文化生活似乎被忽略了。尽管现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似乎很丰富,但考虑到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他们的生存状况,他们对精神生活有特殊的需求,这是社会提供的一般文化产品所无法满足的。解放以后,大力批判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精神领域的主导,而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大量涌入中国人的生活,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被逐渐淡化,造成了中国人的精神空虚、信仰迷茫和缺失。中国人精神领域的这种状态,给迷信、宗教、邪教的传播准备了良好的土壤。弱势群体处于社会边缘,生存状况差,容易产生灰色迷茫意识,滋生对社会对现实的不满情绪。因此,他们最容易受到某些含有非安定因素、甚至反社会因素的精神产品的吸引,被非法传播的宗教甚至是邪教所俘获,从而给社会安定带来严重隐患。这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和警惕。
在中国大陆,目前合法的宗教包括佛教(含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含天主教)等。其中,佛教和道教为出世型宗教,且呈现萎缩趋势,对社会影响有限。从历史上来看,佛、道二教也对社会正常秩序不会造成重大破坏性影响;伊斯兰教虽然有政教合一的强烈趋势,但在中国的伊斯兰教具有较大封闭性,一般仅对回族等部分少数民族传教。由于历史原因,即便在农村,伊斯兰教也有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组织,严谨的传教方式,也不易对社会安定造成普遍而巨大的影响。最值得注意的是基督教。基督教为入世型宗教,具有强烈干预世俗生活的传统。在历史上,基督教和天主教就是西方列强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弱国效果进行侵略的急先锋。中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就是西方对中国侵略的遗存物。虽然这两种宗教在解放以后切断了跟西方梵蒂冈的依附联系,绝大多数信教组织能遵守国家有关宗教管理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绝大多数教徒也是爱国的。但是,这种宗教具有极大的传播欲望和能力。由于历史原因,这种宗教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没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这样就使得某些不法信徒(甚至不排除来自港澳台乃至国外宗教组织派遣、收买的人员)无视国家国家宗教管理方面的规定,秘密地、地下地进行传教活动。然后由农村新发展的信徒采用类似传销的方式传教。这种情况如果不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加以制止,势必会导致在农村地区形成一个庞大的基督教或天主教的灰色信徒群体,从而为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改革改放以后,基督教和天主教在农村的非法传教活动不断蔓延,这是十分值得警惕的。如果其中某些历史上的会道门和邪教披着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外衣进行传播,则后果更为可怕。
我并无意否定天主教、基督教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然而,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失控的宗教势力的膨胀绝非社会之福。建议政府严重注意宗教的非法传播动向,采取有效措施,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其对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极影响,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下乡并扎根的老知青,本是道德先锋,晚年回沪何以受愚弄和歧视?给他(她)们及外地老伴落上海户口本该千恩万谢政府关照的,可又有被愚弄的伤害感。不要说给与多一点肯定和赞赏,嘉奖,反迟迟不给同等于79年返城重做上海人的知青的各种生存待遇。给与的生活补助少得可怜,每月补助1——200元,使外地退休工资加救济金的总和只到他们退休工资的60%,帮困医保公费部分只到他们所享公费部分的13.7%,他们每月1100,也只够看几次小病,我们150则只够看一次小病,住房补贴一分钱也没给与。外地的住房出售后的价值只是他们拥有住房总价的15——20%,他们即使只有市区45平方米住房,也大多总价将近80万,而外地哪怕70平方米住房总价也只有14万。让少有私心的好人如此艰难困苦度晚年,不是对道德的惩罚吗?
无论居何年月,品德好是人生好,精神好,社会好的基础,它不能直接估价,可那是无价的。对拥有和坚守它的人的歧视,不是对社会的摧残吗?
即便如此物质困境和不公,美好品德仍给与了人坚强自信,宽广宁静。
关爱弱势群体的资料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社会政革,带来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到目前为止,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除了加快了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外,还导致了社会分化的加剧,由此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大致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一、国家发展、政府机构的全面改革而产生的下岗失业群体。这些人是新时代的产物,我国真实的失业率很可能超过10%。
二、以进城民工为主体的群体。这些民工大量地涌入大城市,填补了城市“剩余”的就业岗位,但由于其缺乏城市的社区生活经验,加上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就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外来人中的相当部分人员处于贫困境地。
三、城乡低收入人员。这部分人员包括没有正式工作的、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6%;较早退休的人员,因其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加上各种补助也不过两三百元,只够吃饭,没有缴纳医疗等社会保险;及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到目前仍不能解决温饱,贫困农民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仍为3%左右。
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因病致困的人口。由于受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一人患重大疾病,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全家人生活水平一下了跌进贫困线之下。家有长期患病的病人和老人,医疗负担更重,这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弱势和弱能,弱势群体普遍身处困境之中,这种困境主要体现为“六难”。即:就业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于女教育难和法律救助难。其中关键是就业问题。正是因为就业困难,才导致收入偏低不稳定、影响了生活;正因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让他们实现正规就业似乎不太可能。一是岗位少,劳动力供大于求;二是就业不稳定,由于就业观念、文化素质、劳动技能、及年龄(偏大)等因素的制约,大多数人处于经常的工作变动中,且从事脏苦累险等岗位的工作。
具体地说,正是由于就业困难,影响了收入,中国目前的贫困人口就是由弱势群体组成的。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城市贫困者中,各类下岗人员占40.2%,失业者占2.4%,提前退休者占5.5%,个人收入低者占56%,家庭人口多者占16.1%。住房改善与收入是直接相关的,由于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住房改善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不仅不会被弱化,而且只会越来越强化,贫困者中有三分之二家庭住的是平房,具有较明显的“棚屋区”特征。
弱势群体中只有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享有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取向是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对于这些收入低且不稳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医疗费用是难以承受的。即使参加了医保,但由于医疗保险不保大病,一旦得了大病,将是灭顶之灾。而更有大部分人员中是被排队在医疗保险之外的,这些医疗费全得由自己负担。子女教育难尤其体现在农民工身上。由于中国的教育制度是与户籍挂钩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在农村上学,平时委托别人照顾,有些小孩甚至无人照看,或干脆缀学或失学,或是不得不花高价进入城市学校。同时不断上涨的教育费用也让这些农民工父母难于承受,他们的子女也只好望学兴叹,无法继续升学成为新一代的农民工,如是地恶性循环着。
弱势群体普遍遭遇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主要表现形式有身体虐待、超时超强度劳动、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有相关法律(如《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制约,但弱势群体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当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却是救助无门。
综上所述,弱势群体的存在,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就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议:对于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全社会都应当持以关心的态度。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形成一种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走向公正。一个真正分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层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本身。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制定特殊的就业政策是极其必要的。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大多年龄在35岁以上,大多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能的、稍加培训就能就业的岗位,因此,建议就政策的重点集中在:既要积极地创造就业岗位,又要加强技能培训。
加大医疗保障的范围和力度。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应该是解决弱势群体医疗困难比较理想的政策选择。目前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己经实施了医疗救助措施。另一方面,从已经实施的医疗救助措施来看,基本上是大病救助,对基本的医疗保健关注不够。大病救助,建立慈善医院、组织社会募捐等是可以尝试的方式;加大医疗保障机制,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线,扩大门诊特殊病科项目,专门为困难职工筹措大病救助的基金,同时也要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城市的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以解决弱势群体的日常的基本医疗保健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出台的有关住房的公积金政策、安居工程、住房贷款三项主要政策对于弱势群体都不太有利。国家应该出资建设规模适当、设备齐全的住房,以低租的方式向弱势群体提供。
用更完善的法律来约束雇主的行为,避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逢年过节送温暖虽也能救一时之急,却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建立完善、全面的社会救助机制,健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政府、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救助体制,才能将送温暖活动引向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