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法、工资集体协商、罢工与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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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法、工资集体协商、罢工与科斯定理

(2010-07-23 22:50:02)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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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

杂谈

最低工资法、工资集体协商、罢工与科斯定理

 

最近,随着一系列劳资纠纷问题的出现,政府对于工资的管理政策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如最低工资法、工资集体协商等,但也有一些人,对这些政策表示强烈反对。另外,对于罢工现象,政府应不应该限制罢工行为、工人有没有权利罢工等问题,大家更是具有不同的认识。

持有自由市场思想的人认为,通过市场自由交易,人们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而无须政府进行干预,任何强制干涉劳资双方自由交易的措施,都将导致效率低下的结果,从而最终损害了人们的利益。这些思想的理论基础,可以说主要来自于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交易可以使资源的价值最大化,科斯定理主要包括下面三个论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资源实现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从科斯定理可以看出,资源配置实现效率最大化的三个前提条件是产权明确、交易费用为零、自由交易。但是,人们在分析科斯定理时,往往只强调产权和交易费用,而忽视了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自由交易,即人们只能采取交易的方式获取各自的利益。

我们要看到,交易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种特有的文明行为,但是,人们在获取各自利益时,并不仅仅会采用交易的方式,欺骗、掠夺、偷窃都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加以利用的行为。因此,科斯定理要有一个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环境只允许人们通过交易这一种方式来获取利益,其他方式都违反了交易的规则,是犯罪行为,制度的这种强制力,体现了社会集体的共同利益。

那么,在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易中,劳资纠纷问题可以通过自由交易来解决吗?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依附于个人的商品,由于个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如何监测劳动的效果就是一个问题。而人是自由的,又无法买断(在废除奴隶制度以后)。因此,资本与劳动的交易主要通过分期租用的方式进行,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租金,这就存在租金——工资如何确定的问题。一般来说,工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计件工资;是一种绩效工资,适用于劳动成果可以按“件”单独考核的情况;

(2)计时工资;是一种固定工资,劳动成果无法单独核算;

(3)混合工资:上述两种工资形式都有的工资。

其实,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对上述各种工资形式做了深刻的阐述,杨小凯总结为:

“这些理论(佃农理论和信息经济学)证明,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测度时,分成地租是最有效的,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最有效率,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在合约中同时出现,而分成地租由于地主与佃农分担风险,所以租金水平会高于地主不承担风险的固定地租。

所有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条件下是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中,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况。”

 

佃农理论说明了人们在不同的风险情况下,劳资双方会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这个风险,其实就是不确定性。

但是,佃农理论只说明了交易的方式,没有说明人们如何才能确定交易的价格——工资的多少问题。

对于工资如何决定的问题,无论是现实,还是经济理论,都还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现实中,同样的岗位,只是资历不同,工资却会相差很多。在理论上,出现了劳动价值论、边际效用论等人力资本理论。

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出发,认为资方剥削了劳方的剩余价值,因此,这种劳资交易方式是不可持续的,资本主义必将走向灭亡,无产阶级将会统治世界,这种激进的思想,由于理论基础上的缺陷,付诸实践的结果表明并不有很好的作用。

西方经济学从边际效用的角度出发,不去研究价格(工资)是如何形成的,而是强调价格(工资)的激励作用,这种边际的研究方法,是一种主观的方法,也不具有客观的实用性,因为,没有人知道这个“边际”在哪里。这就如同许多积压商品,价格已经远远低于其生产成本,这些商品的价格,则是由供求经过竞争决定的,而不是什么“边际效用”来决定的,因此,也没有什么均衡价格可言。

但是,西方经济学家却发现了一个定理,只要是完全竞争,就可以使实际工资达到均衡状态,这个均衡状态的工资,就是边际工资,这样就确定了工资的多少。可是,我们要看到劳动力与普通商品的区别,普通商品可以低于其生产成本销售,劳动力是不能低于其“生产成本”销售的,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就是最基本的生活成本。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价值决定不了工资,边际效用也决定不了工资,而是供求通过竞争来决定工资的,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边际工资、均衡工资一说。

还有一点,就是完全竞争的假设,是不现实的,就如科斯定理中的交易费用不会为零一样(佃农理论则在这方面更进了一步,认为在不同的风险下,人们的选择会不相同)。

可是,现实世界的不确定问题对于劳资双方而言,是普遍存在的。劳方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有:面临失业、生活成本的提高(通货膨胀)、是否能找到另一份工作。资方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产品的销量、竞争对手的情况、客户的需求情况、企业未来的赢利情况等。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在劳资交易中,资方想尽量压低工资,劳方想尽量提高工资,这是劳资纠纷的根本原因。资方不提高工资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允许提高,还有一种是可以提高但由于不缺工人(工人竞争激烈),而不提高。对于第二种情况,通过自由竞争,不会有提高工资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市场自由交易是无法解决的,必须要由交易以外的手段来解决。这是因为,在劳资交易过程中,资方和资方之间的竞争,劳方和劳方之间的竞争,是不完全相同的。资方竞争激烈的时候,会出现“民工慌”,劳方竞争激烈的时候,会出现“失业”。对于“民工慌”现象,资方大不了可以少生产或者停止生产。可是,对于“失业”,劳方的选择可没有资方的选择这么潇洒,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失业”意味着失败,甚至面临着讥饿,威胁着生命,“失业”是不可选择的。这个时候,如果还是鼓励劳方竞争,这些“失业”的人显然不会再去采取什么交易竞争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暴力方式了,这显然不是文明社会的选择。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现实是,由于低层劳动力供给的刚性,中国的低层劳动力竞争很激烈,那么,在谈判中劳动力是处于劣势的。资方到底能不能付得起更高的工资?就不是由所谓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而是通过竞争决定的。假如资方付得起更高的工资,而不付,那么,工人能不能采取其他办法呢?工人只能是采取怠工、集体协商、罢工等方式,而不会辞工,因为,辞工很可能意味着“失业”。

怠工其实是一种欺骗行为,辞工是交易未达成的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罢工,实际是一种冷暴力(抢劫)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不确定情况下无法达到资源最大化的现象。但是,由于现实中的劳方在谈判中处于劣势,采用这种超出自由交易竞争以外的冷暴力行为,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政策,目的也是弥补劳方的谈判劣势。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冷暴力行为和最低工资的“度”的问题,这其实就是考验整个社会的智慧,过了度,则对整个社会不利,低于这个度,也会对整个社会不利。这个度的掌握,不仅考验着政府的管理智慧,也考验着社会集体的智慧,包括道德的监督等,如人们对血汗工厂的指责。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自由交易是一种竞争形式,目的是为了激励和效率。可是,我们也要看到,仅仅是自由竞争,并不会使劳资双方达到均衡状态,必须要有交易以外的外生力量进行合理的干预,才能避免社会走向抢夺(战争)的地步。

因此,我们不能只看到交易这种竞争形式的效率,而忽视了这种竞争并不具有内在的自我平衡性,从而采取必要的外生干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劳资纠纷,一直是政治和经济学界争论不断的事情,组织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未尝不是一种尝试和进步,罢工、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带有冷暴力的色彩,但总比暴力掠夺行为要好吧。

我们要看到,任何法律法规都是有利有弊,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特殊情况和问题。但是,我们要看到,法律的目的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而不是为个别人服务的,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能为大多数人服务,那么,这个法律就是合适的。其实,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暴力,用一些人的权利去平衡另一些人的权利。

最后,我想问那些持自由主义思想的人,粮价国家要不要干预?房价国家要不要干预?这些人为什么不去反省一下这个问题,而独独反对这种对劳动力工资的干预呢?这些人对自己的理论就这么有把握,而不去想一想自己所使用的理论是否是严密的、科学的、无可辩驳的?况且先不说,这些理论能适用于任何情况吗?

因此,从劳资的纠纷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价格不是由所谓的“边际”决定的,而是由供求经过竞争决定的,因此,供求均衡才会产生均衡价格,而不是均衡价格使供求达到均衡。——推翻了传统价格理论“价格调整可以使供求达到均衡”的观点。

   (2)由于中国低层的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所谓的均衡价格——工资——会远远低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均衡价格(工资)有什么意义呢?工人是不会接受的,只能采取其他方式去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市场自由交易虽然能够提高效率,但无法实现市场均衡,必须要有外生的力量加以干预——这就是自由市场和政府干预要相互结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