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回到法律原点“艳照门”始能“可控”(新京报 20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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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律原点“艳照门”始能“可控”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2-14 8:02:17 · 来源: 新京报

■ 视点
香港媒体已经开始用“失控”形容艳照门事件了。继除夕夜6名疑似艺人的照片被曝光,又有200余张新照片在网上公布。而在2月10日,香港警方再度拘捕一名传播不雅照片者,令涉案被捕人数增至9人。最新消息则是,卷入事件的一名女主角首度露面,承认以前“很傻”,但现在已经长大,会积极面对人生和继续努力工作,对事件的社会影响感到抱歉。
在“很黄很暴力”的舆论压力下,艳照门的一些当事人纷纷选择了逃避与沉默。然而当有人出面回应,遭遇的却是很多网友的“不谅解”。最促狭的就是媒体的“内地网友多不谅解”了。为什么是内地网友,又要怎样才能让人谅解呢,难道必须违反“族规”的男女绑上石头“沉潭”才能够?对艳照门事件的网络声讨,终于到了这样一个让人脸红的地步。正如报道援引一位网友评论的:“在内地,宽容似乎是个根本不存在的词。”———谁也不是能够永远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俯视众生的人,谅解与宽容恰恰焕发着道德之光彩。
更重要的是,这个女人并非罪人。刚好相反,不论是阿娇,还是其他当事人,都是隐私权利受到伤害者。“艳照”本身尽管不雅,甚至非道德,但并不有悖法律,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及公众利益。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不再能容忍这些受伤害者呢?而当我们开始不容,我们未必不是继续伤害的制造者。就像我们曾经以充满好奇和热情的点击,来回应着艳照传播者的别有用心。对很多人来说,艳照就意味着不可遏制的视觉诱惑,有真实且不足为外人道的人性基础,那么我们又缘何获得道德谴责他人的权利了呢?
当私密照片遭遇网络传播,后者较前者更多地传递出破坏与恐惧。必须看到,艳照门事件发展到现在,已不再单纯是道德事件,而更成为法律事件。不雅照片已通过网络散布全球,伤害已不可挽回。这时,回到它法律意义的原点,是比对卷入艳照门艺人的道德拷问更重要的事。如果没有权利的保全,道德的意义可能连一块遮羞布都不是。人并非因怎样崇高的道德感而拥有尊严。每一个人都拥有隐私权,也都生活在各自隐秘而宁静的后花园中,才拥有自尊。所以法律通过保障人的各种权利,使人拥有尊严。从这个意义说,艳照门事件的原点,必然是受到伤害的隐私权,而非败坏的道德感。
网络是现实的江湖,更是社会的真实显影。“文明令人惊异之处,不在于它上面的建筑多么巍峨壮观,而在于它的底部只有那么几条纤细、敏感、脆弱的人文律令(朱学勤语)”。对他人隐私权利的尊重,正是人文律令之一种。而失去了人文律令的网络狂欢与道德杀伐,也模糊了罪犯与受害者的界限。这个时候,每一个人都可能是罪人,每一个人也都可能是受害者。艳照门之前,一再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也曾侵害着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由。因此,怎样来为那几条脆弱而敏感的人文律令“兜底”,也必须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
隐私是每一个人尊严的存在方式,更是真实的公民权利。所有的牵涉艺人,都在为他们的不检点或非道德付出代价。这也许不失为一场道德的教化,但他们要承担的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如果我们仍不谅解,没有宽容,它必将成为我们每一个人的不可承受之重。因为,如果失去了法律的底线,人文之律令难得维系,道德更将无从谈起。只有回归到法律的原点,艳照门事件始能“可控”。
□杨耕身(湖南 编辑)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2-14/011@0802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