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渚上:3年拿不到国家赔偿源于法律滞后(新京报 200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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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拿不到国家赔偿源于法律滞后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9-29 2:05:41 · 来源: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9年前,河北省清河县农民张新亮的妻子意外死亡,张新亮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杀人罪批捕,从被判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直至最终洗雪冤屈。对其间2236天的错误羁押,河北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认定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共同赔偿张新亮18.7万元。然而,时过3年,张新亮却始终无法拿到这笔赔偿金。
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对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主要通过支付赔偿金的形式予以实现。然而,从张新亮的遭遇看,一些地方执行国家赔偿制度过程中,还存在着“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赔偿数额过低”等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应当就其行政及司法机构的不法职权行为,向公民和组织承担责任。惟此,国家的公信力、道义基础、责任感以及“公权力必须合法行使”的法治规则,才有最后一道保障。因此,与公民及社会组织的生产生活要“算好经济账”一样,国库不仅要为国家开展公共管理活动预支开销,还要在财政中专门列支侵权准备金,随时为国家机构的违法责任事后埋单,这就是国家赔偿金。
申请国家赔偿难、领取赔偿金难,很大程度源于“谁侵权、谁赔偿”的国家赔偿体制。由于一旦承认国家赔偿,就等于承认行政或司法行为出错,而且需要从自管经费中部分支付,因此一些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为了“规避”职责和经济上的“风险”,对国家赔偿采取消极应付态度。
要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在打破“谁侵权、谁赔偿”的条块分割状况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赔偿基金,并提高相应的赔偿标准,使权利受损的相对人,有理由不区分具体的侵权机构,从国家获得相应的赔偿。为此,可考虑以县(区、市)为单位,预算国家赔偿经费,建立赔偿基金专户,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适当比例予以支付。权利人可持生效的国家赔偿确认书或判决书、决定书及身份证件,向民政部门请求支付,从赔偿资金专户支取,避免张新亮遇到的层层梗阻之困,使赔偿金支付机构与具体的执法机构相脱钩,支付方式采取“持赔偿确认书见票即付”。
11年前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尚未明确入宪。时至今日,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高涨,并连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人们期待新的《国家赔偿法》能尽快出台,从剥离损害赔偿责任与具体执法部门之间的直接对应关系、建立独立运作的国家赔偿基金、提高赔偿金计算标准等关键环节入手,一揽子统筹解决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矛盾和问题。
□江渚上(北京 律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9-29/008@020541.htm
讨要国家赔偿3年未果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9-29 2:06:58 · 来源: 新京报

河北“余祥林”无罪释放后申请赔偿;当地法院检察院称拨款未到位
本报讯 (记者黄玉浩)被称为河北的“余祥林”3年讨要国家赔偿款至今未果。近日,河北清河县农民张新亮,通过律师讨要18.7万元国家赔偿款。邢台市检察院和邢台市中院均称,邢台市财政局赔偿拨款不能到位,故无力支付,而邢台市财政局未做回应。
无罪获释申请国家赔偿
1999年10月,河北省清河县戈仙庄镇戈仙庄村村民张新亮,因妻子突然死亡,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羁押2236天。其间,邢台中院一审判决张新亮死刑。后经河北省高院一年内两次“发回重审”裁定,张最终无罪获释。
张新亮的叔叔张立国说,2005年12月2日,获释后的张新亮及家人向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院法院“无钱赔偿”
“但他们一年不立案,最后找到省高院才立案。”张立国介绍,2007年3月10日,张新亮向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同年11月16日,河北省高院认定,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应共同赔偿张新亮18.7万元。
张立国证实,张新亮至今未领到这笔钱。
“我们几乎一周就要打个电话到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说快了,过些日子就发了,可一等就没影了。”张立国说,“去找他们,他们就说没钱。”
法院检察院均称拨款未到
“我们早就上报市财政局了,但市财政局没有批这笔钱,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没钱支付。”邢台市检察院计财处处长季剑峰告诉记者。
邢台市中院计财处卢姓处长认为,法院手续全部办理完毕,问题在于“财政局的钱一直没有到位”。
而邢台市中院行政庭一苏姓庭长称,邢台市财政局先是承诺2007年底结清,后来又说2008年6月到位,现在没有明确说法。
年度赔偿财政局设限
苏姓庭长说,邢台市财政局现在给检察院和中院设定国家赔偿额每年20万元。
“我们手头还有四五个国家赔偿的案子要结,财政局要我们和检察院商量看怎么分配。”该苏姓庭长说。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金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及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由同级财政机关核拨。
苏姓庭长承认,按规定,国家赔偿不应该设定限额,但赔偿款“要问院长”。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执法机关,判其赔偿,谁来监督、执行呢?”张立国说。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8/09-29/008@0206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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