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06:26






10.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下罚款;
2.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损失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