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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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发
票
管
理
类
10.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下罚款;
2.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七
纳
税
担
保
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损失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发
票
管
理
类
10.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下罚款;
2.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3.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七
纳
税
担
保
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损失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造成应缴税款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损失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一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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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六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七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九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二
江西省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三
江西省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3
赣地税发〔2008〕17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自由裁量权
廉政视野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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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严肃整治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
应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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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本寂:许霆案重审:法官自由裁量权何去何从(南方都市报 2008-1-19)
广州全国首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南方报网--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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