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6:16:05
把“行政裁量权”混同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法理上行不通,而且不利于消除行政滥权和侵权
图为行政裁量权问题正成为行政法研究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
争鸣之关键词“行政裁量”
所谓“行政裁量”,是指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范围、限度乃至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针对一定的事项或者事实而作出判断和处置的方式、方法。
一个时期以来,无论学界还是媒体,人们都比较广泛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或者“自由裁量权”这个概念,并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持批判态度的居多,似乎行政权的滥用和侵权都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惹的祸。人们已经习惯于这些说法,却很少对这些概念的确切内涵、这些概念是否恰当等问题提出质疑。
不能把“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相混同
由于对“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混同,在认识上导致诸多偏颇,尤其是在行政裁量权和法治行政原则的关系上,出现诸多值得商榷的观点,甚至有人倡导实行严格控权的原则,主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把处理例外事件的自由裁量权授予直接操作的人员,否则会酿成大乱”。我认为,这种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是基于对“自由裁量权”的误解或偏见而得出的,它与现代国家对行政管理的要求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甚至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的,应当予以纠正。我主张应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厘清“自由裁量”的概念内涵和外延。
行政裁量对行政行为来说是必要的
在现代国家,基于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权的观点,一般不允许行使“赤裸裸的权力”。因此,所有行政权力都必须被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但行政权又必须有所裁量,日本“二战”后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田中二郎曾经指出,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根据法规的形态不同,行政裁量也有不同的形态。譬如,根据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不同,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行为,像义务课税的行政行为大多是羁束裁量行为。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是不存在的。
在以往的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每当第一次谈及“羁束”这个概念时,我发现,不少学生的面部往往呈现出困惑的表情。为什么呢?因为他(她)们不知应该如何在笔记本上写下这个陌生的词汇。其实,学生对这个词汇感到陌生并不奇怪,因为这个词在《辞海》中查不到,它是从日语中引进的行政法学上的专业术语。羁束的意思亦是束缚。与“羁束”相比,人们对“裁量”这个概念一般不会感到陌生,教学实践中学生的反映也证实了这一点。但是,由于学界有太多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使得许多学生被误导了,似乎与羁束行为直接相对应的就是“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权的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对的。
随着社会发展的专业化、技术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价值多元化,行政裁量越来越具有普遍性。正如“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这句名言所揭示的那样,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存在于整个行政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是行政法上的最为基本的概念范畴之一。
另一方面,行政裁量的存在不仅是普遍的,而且具有必要性,因为在现代国家,以法律来拘束所有的行政行为,本身是不可能的,而且越来越困难。假设制定了严格的羁束性的相关法律,它不仅不能达到相关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僵硬化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