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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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况,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