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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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一般情况,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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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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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主动纠正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
2.一般情况,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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