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税自由裁量权处罚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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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揭下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10%以上30%以下的;
上述两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缴、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伪造印花税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积极配合查处并且伪造印花税票在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印花税票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下罚款;
3.伪造印花税票在50份以上及仍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