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32:50
 枉法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点击:17  回复:0 作者:思考者49  发表日期:2009-12-8 15:37:00         
   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经常接触到裁判文书,这里面大多判决书从审判程序和实体上都是比较规范、严谨的,也是合乎法律精神的。但是也不乏偶尔发现一些比较个别的审判从程序到判决结果是值得推榷的,甚至是荒唐的。有的甚至是非常明显的“枉法裁判”!有时候就怀着犹疑不解的心情当面质问当事法官,而法官们口若悬河及尽辩解,有的甚至理屈词穷,干脆撂下一句诸如“这是我对法律的理解”“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云云!
   怪哉!难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了个别心怀叵测的法官们堂而簧之的护身符了吗?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天平,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我为我们的个别法官感到悲哀!
   请看下面一个孩子的父亲对法官的控告信,请大家评论下这个法官的做法和她的“裁判文书”:
  
  佳木斯:恶意陷害,向阳法官挟私报复!和谐社会,请不要折断孩子稚嫩的翅膀!
  
  (一)酒后失德惹祸端,行政拘留十五天!
  
   我是杨志强的父亲,我在这里愤怒控告二被控告人枉法裁判、陷害杨志强的事实!杨志强曾经是佳木斯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后辍学在家。2009年6月16日22时许,参加同学聚会后,因为饮酒过量,经同学挽留并征得值班老师同意,他到学校同学宿舍休息。在醉酒中,杨志强因白天向同学杨成堃借钱的琐事不满,借着酒劲殴打杨成堃等人泄愤。第二天酒醒后,他在同学处借了50元钱就离开了学校。后来,学校以杨志强酗酒闹事、殴打他人、扰乱学校秩序向派出所报了案,向阳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于6月19日21时给予杨志强以涉嫌敲诈勒索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这是孩子咎由自取,理应受到处罚,我无话可说!
  
  (二)行政拘留转刑拘,陷害孩子太委屈!
  
   本来孩子杨志强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但是,6月30日,建设派出所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以同样事实,以涉嫌抢劫将杨志强转为刑事拘留。正常人都知道,刑事拘留是应该掌握了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实施的。可是我聘请的律师阅览全部案卷都没有发现杨志强有涉嫌抢劫的事实。这令人匪夷所思!
  
  (三)开庭审理应质证,法官拒绝耍蛮横!
  
   佳木斯市向阳检察院公诉后,佳木斯市向阳法院在张海艳付院长的指挥、审判长高德民的审理下,违反法定程序,公诉方向阳检察院既没有对派出所的材料进行核实,也没有检察院的调查、询问笔录,这是违反检察机关办案规定的!只是凭借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来做唯一证据,可是,我方找到在笔录上签字的同学,他们都说笔录的页数和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是纯粹的栽赃陷害!他们都抱着不平的心态来法院要求当庭质证。可是,审判长高德民既没要求公诉方提交合法有效的调查材料,也不对侦察机关的材料进行核实,而是拒绝证人到庭质证,更不理会我方律师的依法质证、辩护的权利!在剥夺被告极其代理人质证、辩护权利的情况下,在没有被害人的事实上,强判杨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种公然悖逆刑事审判原则、违反法律程序、带有法官个人偏见、凭主观臆断的欲断送孩子一生前途的枉法判决,我们坚决不能接受!
  
  (四)判决结果不公平,其中一定有隐情!
  
   经过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探讨,都认为这是强加给我孩子杨志强的“莫须有”的罪名!这样一起简单明了的案件,法院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荒谬的判决?在开庭时,派出所“调查”过的几个涉案学生都来到法院做证、说明杨志强不是抢劫的真实情况,可是主审法官高德民拒绝这些证人进行质证,强审强判!法院为什么这样公然枉法判处?是法官不懂法、素质低?不是!控告人苦思冥想,唯一的解释就是法官在05处理杨志强另一起案子时跟我们结下的积怨,进而借这次机会挟私报复的结果!
  
  (五)旧案处理结积怨,法官报复是关键!
  
   2005年向阳区法院处理我孩子杨志强“抢劫罪”时我们与当时主审法官、时任少年庭庭长、现任向阳区法院付院长的张海艳发生过不愉快的接触!当时杨志强仅15岁,他以大欺小、强行索要其他同学财物,由于数额小、影响和危害不大,而且这在学校不是个案,是不少孩子由于好奇而恶作剧,在多个学校都普遍存在。我经常为自己对孩子教育不到位和孩子的不争气而懊恼!杨志强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正是张海艳,她当时是向阳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在审理杨志强的案件中,张海艳态度蛮横、执法不公!她多次向我这个做家长的暗示她在这个案子中可以主宰我儿子的命运,可是我相信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在我一直没有毕恭毕敬的相应反应后,我儿子的案子一直拖了一年多,超过了诉讼时效,经过四次开庭,最后判处杨志强有期徒刑。我上诉到佳木斯中级法院后,经过认真审理,中级法院最终改判杨志强免予刑事处罚。没有通过张海艳就使得杨志强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这样的结果无疑使张海艳丢了面子,是张海艳极其不愿意看到的!案件结束后,一心想把杨志强判实体刑的张海艳虽然表面没有什么反应,但是和我的结怨并产生寻机报复的心理从此是不可避免的。
   在时隔几年后的今天,杨志强的案子再次到了她的手上,而且这次终于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实体刑,如此违反事实的不公正判决,不是借机报复是什么?虽然张海艳从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审理杨志强的案子,但是她做为少年法庭的主管院长,要挟私报复还要她亲自出面吗?如果没有她的授意,主审法官高德民能那么有恃无恐吗?09年11月20日,我找到高德民质问他这样判决的依据和究竟,他竟然叫嚣“我就这么判了,你能咋地?我就是干这个的,你愿意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
  
  (六)玩弄法律泻私愤,如此法官惹人恨!
  
   我儿子杨志强的劣迹表现,使我经常陷入深深的自责并在亲友前抬不起头来,我是一个单亲家庭,和唯一的亲人我的儿子杨志强相依为命。由于工作繁忙,很少有精力放在孩子身上,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致使孩子养成了不应该有的毛病。这是我的无能和失误。杨志强犯了法,他应该受到应有的惩处。他已经受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这是法律帮助我教育和给他的教训。但是,法律不能代替感情,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审强判成“抢劫罪”,更不能把一个人的过错扩大化,这样不负责任的枉法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玷污,更将使孩子今后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从而也一定断送孩子的前程!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对法律的亵渎!
  
  (七)疾呼:惩治违法法官,和谐社会请不要折断孩子稚嫩的翅膀!
  
   我的孩子杨志强还年轻,他今后的路还很长,请不要在他年轻的心里留下对社会仇恨的心理,我做家长的也会反思自己,多在教育、关心孩子的问题上下功夫,让他努力成为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在这里我疾声呼吁,救救我的孩子,和谐社会请不要折断孩子稚嫩的翅膀!
   综上,被控告人利用职权,挟私报复,指鹿为马,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0条人民法官“徇私枉法、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及第31条、第32条第38条的处理规定,恳请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公正处理,还法律的尊严,还控告人以公道!
  
  
  
  
  
   控告人:杨忠生
  
   电话:13512667267
   2009年11月20日
  
  
  
  附:(证人证言、律师证明)恭候随时联系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