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与抢劫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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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言 文
邢台市政建设公司职工张明辰做梦也没想到,正当他在四川崇州抗震救灾前线为灾区群众重建家园的时候,他家在邢台市新华路的产权房屋却被开发商野蛮强制拆除,变成废墟。(2008年6月6日《燕赵都市报》)
张明辰是邢台市市政建设公司职工,5月26日赴四川崇州市怀远镇援建那里的“邢台村”。5月28日,他接到父母的哭诉电话,当天上午9时,他家在新华路的平房被强制拆除,家里存了多年的物品及热水器等生活用品全部埋在废墟里,四个租住在那里的女孩除了衣柜搬出来外,所有的生活物品都没来得及拿出。 6月5日,人们现场看到张明辰家被拆除的房屋,只有一间厨房还算完整地保存,其他均剩房茬,其中卫生间的预制板横在那里,电热水器还斜挂在墙上。
张明辰的老父亲69岁的张辉,十分生气和伤心。老人是邢台拖拉机厂的老职工,房子是他们单位分给的家属宿舍,两间平房,有房屋产权证,之后又陆续加盖了西屋厨房等有几间无证的。房子离火车站距离约一公里,位置非常好,但开发公司给的补偿很低,他们没有接受。 他说,这里开发的“天一城”住宅均价每平方米三四千元,这些补偿连40平方米的住宅都买不上。
“天一城”是邢台家乐园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的集商业、宾馆、住宅于一体的大型建筑项目,是公司用2.53亿元拍得的一黄金地块。 邢台家乐园房地产公司拆迁办经理徐建格接受采访时说,他们是委托的一家拆迁公司拆的张家的房屋,那天她在现场。 她说,公司多次找张家协商,因张家要价过高,达不成协议。拆迁头一天,他们委托一家房产评估公司给房子估了价,共80616元。还把“拆迁政策明白卡”贴在张家门上,但张家不理,不强行拆除没别的办法。
远在四川援建的张明辰气愤地说,“我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产权房,私有财产,开发公司贴个政策明白卡就野蛮拆除了,法都不讲,还讲什么协商?”
作为一个河北人,我为家乡的丑闻感到汗颜。这不仅因为张明辰是位抗震救灾的志愿者,而是为无视法律的官僚和奸商们失去人性的行为愤怒。
记得,去年重庆市曾经出了个“史上最牛钉子户”,本以为这个钉子户能够成为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一个经典蓝本和榜样。但实际看来,对于那些利益熏心的官僚和商人来说,并没有起到什么警示作用。
首先,强拆属违法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事实看,张明辰的房屋有产权证,是完全合法的个人财产。开发商在没有与被拆迁方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行拆迁,不管有什么样的理由,都是对被拆迁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实属违法行为。这些年来,城市建设中强制拆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在这些纠纷中,利益受到损害的又都是弱势的平民百姓一方。
其次,政府不能当甩手掌柜。近年来,拆迁中有一个变化,就是政府直接拆迁行为正在逐步被商业化拆迁所取代。这可以理解为政府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可以理解为政府在众多的拆迁纠纷中学的聪明了,由前台跺到了背后。但是,政府作为土地使用的“许可者”和“裁决者”,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换中出现的不公问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政府决不能把拆迁商业化运作后,当甩手掌柜。因为这不单纯是一个法律程序和技术操作的问题,更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对于拆迁中,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政府机关、法律部门必须给予干预,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再次,应尽快完善拆迁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拆迁法。目前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是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拆迁行为尤其是商业拆迁和拆迁市场的调整存在法律空白,拆迁法中政府的角色、财产的征收人或征用人、拆迁人等,各方权利义务不明。无法可依,导致拆迁中违法行为的大量出现,也是纠纷频发的重要因素。目前,虽有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拆迁法规,但是缺少一部全国性的基本法。
不合法的强拆无异于明火执仗的强盗抢劫。开发商低价强拆百姓的房产,让百姓为其让地, 盖了楼子再高价买给老百姓,少一个子都不行。而且他们可以借助社会资源充沛的强大优势,对“买不起”的他人房子可以强拆。那么,反过来老百姓买不起开发商的房子时,是不是也可以强行进住呢?!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决不能再容忍那些打着“发展是硬道理”旗号的官僚和奸商们,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更不能容忍他们把善良的平民百姓们,忽悠进新时代的“贫民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