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彬:对许霆的不公是立法存在问题所致(南方都市报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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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霆的不公是立法存在问题所致
2007-12-24 10:09:1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ATM机属金融机构财产,非法取款17.5万元显属“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无期徒刑的合法判决对许霆公正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专家们拿来对比的贪污千万、上亿元的贪官获刑十年以下的案例不胜枚举,单看网友们质疑,就知道该判决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并不一致,大多数人认为无期徒刑对许霆是极不公正的。
问题出在立法层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盗窃金融机构单列,对金融机构的财产特别保护,本身就不符合宪法对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精神,金融机构应特别保护,国有企业也可以要求特别保护,该规定在修订刑法典时已遭有识之士诟病,但迫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法律塞进了这样的私货。当时还没有意识到这样规定可能对社会公平造成的冲击有多大。许霆案提供了一个极端的标本,证明在ATM机出错的情况下,盗窃金融机构的主观恶性,可能小于一般的盗窃,而刑罚要重于一般盗窃,显然不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
以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距今将近十年,中国的GDP已翻了番,这一标准并未与时俱进,由此而造成的不公正,每天都在发生着,不独许霆案如此。许霆案只是被媒体放大了而已。对此类标准的解释,要求最高法院每年更新很不现实,但最高法院可以适用更科学、更具操作性的办法,如以当地上年度公布的人均收入为参照标准,标准固定,数额浮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而不是确定一个数字十年不动。
法律规定是对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应合乎大多数人的认知程度。人们常说的法不容情,是从执法层面上讲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法律规定与大多数人的认知相左,说明这样的法律是恶法,必须进行修订,否则执行中就会出现大多数民众认为的不公现象。
□张琦彬(律师)
http://www.nanfangdaily.cn/southnews/spqy/20071224044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