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 “特殊主体”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5:26:33
2007年7月,一则新闻很快就在大事频发的信息海洋中淡出公众的视野:北京市东城法院去租住在钓鱼台国宾馆的一家单位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被拒绝入内。鉴于钓鱼台国宾馆拒绝协助法院执行,东城法院执行庭决定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其开出10万元罚单。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最近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我们对东城法院“捋虎须”的行为不得不表示钦佩。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强势部门等“特殊主体”成执行难重点。所谓“特殊主体”,就是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军队和法定代表人具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单位。东城法院那张10万元的罚单也不知后事如何,兴许在有关强力部门之间的协调下“妥善解决”了。
这番话所揭示的内容,在今天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身为最高审判机构的执行局负责人,能如此明确点名批评“特殊主体”,其坦诚其勇气依然值得称赞。但同时未尝不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已有多年的一种悲凉:批评存在有年的公然违法行为亦需要足够的勇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本是法治社会天经地义的原则。法律的公平阳光,只要有一个角落普照不到,只要还存在一角“法律特区”,那么不论法律体系何等完备,司法裁决何等公正,这样的社会就不配称之为法治社会。“特殊主体”的存在是对法律尊严和依法治国的公然嘲讽。
即使在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法律会明确授予具有某些身份的人或某些机构一些“特权”,这类法有明文的“特权”存在也不是公然支持不平等,而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为之。比如军车和警车在交通法规面前享有一些特权,是为了国家防务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再比如,各国刑事法律规定议员或人大代表等民意代表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是因为这类人职责乃捍卫公众利益,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可能超出其个人的利害关系,为防范行政、司法公权的报复陷害,对其必须予以特别人身保护。这些,都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了公共利益,经过正当程序的许可,有明确法律之规定,体现的是法治社会的契约精神。
但在今天,这样的权利被人为地扩大、滥用,司法判决执行中的“特殊主体”存在实则反映“权利等差”这类帝制时代的观念还顽强地存留在许多人心中。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帝制时代,律法对不同身份的人权利和义务有不同之规定,王子犯法并不与庶民同罪,官员触犯刑律有 “八议”、“官当”这类普通老百姓没有的救济途径,具有生员资格的“士”和普通百姓一起当庭诉讼,享有站立而不跪的特权。这种立法的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名分有别权利有差的不平等社会秩序。
“特殊主体”的存在严重伤害了法律的平等原则,使正义的实施不得不通过非法治的方式。比如,生效判决对这类“特殊主体”执行不了,往往需要求助于领导批示。领导批示之所以比生效判决管用,是因为对这类“特殊主体”,作出批示的领导具有无与伦比的合法伤害力。这些人的祸福利害,不系于法律而系于领导的态度,能使其低头决非司法的威严而是政治权力的强大。
这种身份特权的存在乃至泛滥,就会造成这样的怪相:某些身份成为众人追逐的稀缺资源,从而被买卖或假冒。小到一辆车想办法挂军牌或警用牌照,大到一个公司想办法戴一顶权力成色十足的“红帽子”,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势。而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一些企业家想方设法要弄一个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身份,他们看重的显然不是这一身份能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把其看成一种护身符。这样的逻辑,和清代浙江巨贾胡雪岩处心积虑获取二品官衔一品顶戴没有什么区别。
红顶商人胡雪岩无论怎样有钱,也不可能成为现代意义的资本家,而是成于官家,又败于官家。同样的道理,有“特殊主体”存在的市场经济,决不是各平等主体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与法治原则相悖的权贵经济。这种服从于权力排序的市场生态是不健康的,它会扼杀那些本应欣欣向荣的草根力量,最终导致整个生态恶化甚至毒化,让经济繁荣成为瞬间即逝的昙花。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