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艳照门”(南方都市报 20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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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艳照门”     2008-02-17 11:01:50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韩福东 李军

 
以前好天真,好傻!

 

  一个“艳照门”事件,有人看到多角恋情,有人看到性,有人看到隐私权,有人看到警察权限,有人看到互联网监管,有人看到传媒操守,有人看到道德伦理,有人看到未成年人教育……  
  
  时事圆桌

  
  
  我最关注的是尘埃落定后的最终效应。  

      ——何春蕤  台湾“中央大学”英美文学系教授、性/别研究室召集人
   
  我关注网络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邱立本  香港《亚洲周刊》总编辑

  

  我首先关注的是香港警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梁文道  资深传媒人

  

  我很遗憾,香港媒体没有从尊重每一个人的隐私权来讨论事件。   

       ——黄英琦  香港律师,太平绅士,湾仔区议会主席

  

  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于国富  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

 
  
  一桩盘踞香港本地媒体头条长达半个月的娱乐八卦,让内地、香港的网络世界第一次直通。网民们一起享受网络提供的窥私狂欢,对明星们的私节大加挞伐,讽刺攻击执法者,却对自己面临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漠然置之。

  从1月27日开始发酵的明星“艳照门”事件,发展到如今,已经不单纯是一起隐私曝光事件。照片发布者、网民、受害者、执法者和传媒都各有立场,相互角力。

  上亿网民成为侵犯隐私权的潜在帮凶,现实秩序中犯法的照片发布者“奇拿”(漫画和电影中的法外执法者)在网络世界却成为英雄。对于公众人物粉饰装点的公共空间虚伪一面的揭露,则成为网民将自己行为合理化的理由。这让他们忘却流传照片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伤害。

  警察也成了网民攻击的对象。1月30日,香港警察高调拘捕一名上载照片的网民,此后,又声称能找到照片流出的源头。这不仅受到照片发布者一再挑衅和嘲弄,在论坛上,各种恶搞警方的恶作剧一再上演。2月10日,数百名网民发起游行,抗议警方选择性执法,对名人、大公司和“穷人”网民采取双重标准。

  当香港的论坛被禁止上载,“奇拿”转战内地网站。在内地的媒体上,与事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网民的焦虑。

  互联网汇聚的力量再一次向人们习以为常的现实秩序宣战。如何从多重维度解读事件?事件中的各方孰是孰非?网络是否需要规范?是建立新秩序,还是复制老规则?本报请来内地、香港、台湾三地学者、法律专家和传媒人,请他们发表对事件的观察和期许。
  
  看到什么
  
  南都:鲁迅先生曾说: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到易,道学家看到淫,才子看到缠绵,革命家看到排满,流言家看到宫闱秘事……这次香港“艳照门”事件也出现类似的、各种各样的看法,请问在这个事件中,你们首先看到什么?

  黄英琦:我很遗憾,香港媒体没有从尊重每一个人的隐私权来讨论事件。香港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以前会就个人信用卡资料滥用来发言,但不知为何这次却全然失语。虽然大家觉得那些照片似乎“不雅”,但香港的一些妇女团体站出来说,这些照片是个人隐私,应该称为“私房照”而非什么“不雅照”。

  梁文道:我首先关注的是香港警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很多政府部门面对重大社会议题与争议的时候,为了显示自己有所作为,不分青红皂白地要迅速采取行动,只是为了赢得一时的掌声,却忽略了长远影响。警察怎么可以无缘无故逮捕了只发布了一张照片的网民,还不准保释?关押理由薄弱,他们还要挖别的罪名来关押他。香港警务处长为了震慑网民,竟然不顾法律界共识,声明藏有照片也可能犯法。因此香港社会出现“警权过大”、“警察释法”的质疑。

  何春蕤:我最关注的是尘埃落定后的最终效应。这种新闻让人们在一刹那间面对了一直被掩盖的社会现实,在不可否认的影像中突然确认了偶像也有七情六欲、多角关系已经是常态、人们不介意自拍性照等。这些突破社会成规的出轨行为以它们最具象的方式登上媒体,被传播被讨论被广泛曝光,可能进一步松动人们对性的警戒。因此这种事情爆发之后,往往有很多人立刻提出严正的谴责,或者建议更严峻的管理。事件最终是否导致网络信息传播的严厉紧缩,是否造成人们对亲密关系留影产生畏惧,是否使女人更警戒自己的身体,是否进一步腐蚀人际互信,这些都是我关心的。

  于国富:如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信息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邱立本:我关注网络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冲突。网民认为到了网上的数据,就是很重要的知情权的一部分,是不可让渡的权利——他们并不管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当公权力要控制镇压的时候,网民以千奇百怪的方式与之斗法。这中间有模糊地带,也存在着一种张力。尤其是内地网民,面对处处设限的网络,他们找到一个机会,“借力打力”表现他们对自由网络的向往。
  
  道歉为何
  
  南都:女星阿娇道歉了,网民表示不接受。她需要道歉吗?谁应该道歉?谁有权利要求道歉?

  于国富:从法律上来讲,阿娇等人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他们并不需要向任何人道歉。但是,考虑到他们从事的工作和之前的社会形象,他们可能会出于法律之外的原因进行道歉。

  何春蕤:阿娇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其实,爱人亲密合照留下甜蜜的回忆,没什么大不了的,可是对老一辈的、不同身体观念的人而言,即使单纯的异性合照都有危险。这一代人对于身体越来越自在,全然抗拒传统“看身如破身”的陈腐说法。风气不开放的时候,即使是普通的合照也会变成勒索或伤害的材料,但是风气开放的时候,性爱自拍也没什么大不了。在这个事件中最错的当然是入侵计算机偷取相片的人。其次错的就是炒作的媒体,它们总是用最保守的观点来建构最耸动的新闻。

  梁文道:现在香港主流媒体都在谈不能原谅阿娇。也许是阿娇的做法破坏了他们心目中的“玉女”形象——玉女是什么?玉女就是没有性欲的女人,她们天真、可爱、烂漫,这些素质都是非性化的,一个女人只要生过孩子、有了性行为,就跟天真无缘了。为什么我们觉得玉女不能有性欲、性行为呢?我们所谓的玉女无非就是一种处女,这个处女反过来却是男性最大的性欲对象。我看到的是我们整个社会弥漫着一种处女情结,一种父权的欲望。不是阿娇应该道歉,而是整个社会该向她道歉。最要命的是,批评她的竟然还都是一些女性传媒人,在谴责阿娇没有好好扮演处女的角色。

  黄英琦:媒体为什么要围攻受害者?提出让她道歉是不可理喻的行为。私生活有问题,至多是一个私人道德的问题。不用向全香港人道歉吧?网民应该反思,隐私是不是最重要的,也应该自己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想一想,不要再传看那个照片了。媒体也应该反思,当这样重大争议的事件发生时,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不是要承担公众教育的功能,把公众引导到理性的角度去?
  
  网民情绪
  
  南都:在这个事件中,网民一边对照片主人公进行苛刻的道德评判,一边对新照片守候点击,你怎么看这个现象?

  何春蕤:可怜啊!饥渴、妒恨、羡慕,强烈情绪一起发作,可是又不能承认自己其实也有同样的冲动,于是只能一只手点击下载,一只手留言痛骂陈冠希、责备和他合照的女星们。这样的矛盾情绪反映的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真实现况,极度压抑和饥渴,也因此极度搜寻追踪,但同时还得自我撇清。

  邱立本: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之一。自拍自娱是个人权利,照片是他们私人的记录。正如看别人的日记,还要对别人写的内容说三道四,而自己偷看的行为却觉得无所谓,这是价值的颠倒。
  
  传媒操守
  
  南都:媒体对该事件的跟进报道,做法适宜吗?

  于国富:媒体有权利对这种社会事件进行报道,但媒体不能因为自己的报道,客观上助长对他人隐私内容、违法信息的进一步传播,从而成为侵权行为的帮凶。国外法律中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往往受到一定限制,但内地还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规定。使用“艳照”的过程中,媒体应当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侵权。

  黄英琦:经处理的照片没有违法,但传媒(尤其是平面媒体)表面是报道事态发展,但却一而再地刊登整套艳照,是不尊重受害者的隐私,助长集体偷窥的风气。

  邱立本:香港媒体对这个事件,基本上是以新闻自由的名义,消费和剥削这个事件的当事人。香港社会对保护新闻自由很焦虑与敏感,因此政府也不太敢触碰这个方面。很难想象在纽约或者伦敦发生这样的新闻,主流媒体会像香港一样连续两个多星期头版头条报道。
  
  警方权限
  
  南都:香港网民谴责在这场混乱中努力维持秩序的警方,原因是什么?

  黄英琦:主要是选择性执法及太高调的手法引起民愤。执法部门应正视其他同样泛滥的网上色情信息,而不应选择性地执法。《明报》已证实警方抓捕的第一个网民钟亦天是错误检控——淫亵物品审裁处裁定钟被控发布的一张相片,只是一张“不雅”图片;15日,钟已经因罪名不成立被释放,这时候他无辜被关了两周。这在香港很少见,一般而言,逮捕后24小时内要有第一次审讯,如果不是重罪,在下一次开庭前是可以保释的。

  梁文道:什么是不雅和淫亵物品,通常警方并没有权力决定,只有淫亵物品审裁处有权判断色情品的级别。根据香港法律,当事人可以声明东西是属于他的,申请禁制令。但当事人没有这么做,警察就更没有依据抓人。一般对淫亵物品的检控,警察很少主动执法,一般是有人投诉,才采取措施。警察为了显示自己的确做了事情,行动过于粗莽。

  何春蕤:什么是法治?法治只能管法律管得到的事情,而不能因为没有现成法律可管,只为了要“遏止歪风”,就曲解或滥用法条,或者使用其它违反人权的手段。网民的示威正是要求警方遵守法治的精神而已。

  邱立本:在香港批评政府是很常见的。反警方的游行只有数百人,并不算多,但在媒体上引起的响动不小。只是大家都在批评警察、要求网络的自由、消费情色,谁能关注受害者的隐私权被无情践踏?
  
  网民行为
  
  南都:香港和内地网民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黄英琦:在香港,涉及淫亵或不雅物品是否违法,重要是有没有“公开发布及展示”的意图。任何人发布淫亵物品、管有、输入淫亵物品以供发布,均属犯罪,会受到罚款100万及监禁3年的处罚。而向青少年发布第Ⅱ类(不雅)物品,也要判罚款和监禁。

  何春蕤:我可以讲一下台湾的一种观点。台湾的卡维波教授认为:陈冠希事件中盗取照片者就像一般盗窃一样,可是后继的众多网友流传照片则可以被宽容看待。如果是一般民众的秘照外流,后继公开散布的人确实有侵害隐私之嫌,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本来就有限制,还有很多名人用暴露自身的隐私在谈话性节目上造成轰动,炒作知名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警方应该更重视普通市民的秘照外流,而不是对公众人物的秘照外流以不惜忽略法治的威力来扫荡,难怪香港的网民要抗议警方在逮捕传照网友时的阶级歧视。

  此外,运用反色情法律来禁止网友流传是不妥的,因为网友流传的重点不是色情而是“名人”的性爱。名人或公众人物垄断了“公共领域”,还把色情与性排除在“公共”之外,认为性与色情是“公众不宜、不雅”;因此,一般小市民流传名人的性隐私,其实有着打破公共的垄断、戳穿伪善的意义。公共需要被批判,才不会被菁英垄断,才能让人民扩大参与。原本被公共所排斥的性隐私的流通,性的公共化,则使得公共更能包容边缘事物。总之,警方用“色情”为由来禁止讯息流通,而没看到陈冠希事件本身有批判“公共”的意义,这只是再度证明了公共的权力垄断与伪善而已。

  于国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管是偷照片并将其发布上网络,还是将其电子邮件或者MSN、QQ之类发送给网友;得到照片的网民继续转载照片、传送照片或在自己的个人空间发布照片,都是违法行为。
  
  网络责任
  
  南都:在中国内地的某网上社区,一个与艳照门相关的热帖(包含图片)一度被删除,而版主则逆向操作保护帖子。你觉得在类似事件上,论坛应该负什么责任?

  于国富:论坛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平台,发表在论坛上的内容往往不是论坛的经营者发布的,而是其注册用户发布的。论坛的经营者客观上不能对每一个发言进行注意审核并解决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所以,论坛所承担的责任是在明知或者应知有侵权内容而不进行干涉和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南都:在过去的一年,内地屡屡有跟私德有关的事件在网络上被放大为公共事件,怎么看待和解读这个现象?

  何春蕤:网络是个权力的网络;例如有版主的地方,版主可以很蛮横,有的网民会巴结版主;网络经常会有冲突笔战,因为网友彼此会以试探权力疆域和挑衅来尝试支配对方。当网民碰到机会,能够没有组织却可以协调地一起做事,网民就得到了很大的权力,可以制造出公共事件。

  分散而无组织的网民为了能够凝聚成一团,一定要找到正当性很足够、能引发公愤的议题事件,并且自居正义的一方。目前中国在性方面的思考还不够多元与复杂,能引发公愤的性事件往往都是简化了现实,而且用一般人最保守的道德标准,只有用越普通人的道德标准,才越能够引起更多义愤的人加入,造成公共事件。当然,网民的权力可能会促进社会进步,也可能成为类似“暴民”。只有更充分的信息与言论自由,才比较可能使网民在折中的经验中学会妥善处理。

  梁文道:我觉得这跟互联网革命带来了一个重要的社会变化有关。我们现代的、来自西方的法律系统,建立在一连串对社会的假设上面。其中一个假设是,人际关系是截然分成公共与私人两部分。传统上面,我们认为传媒作者与读者的关系是一种公众的关系,于是认为网络上的论坛和BLOG,似乎也是这样一个公共空间。但其实,它很暧昧,亦公亦私,其中个人化的互动交往远远是公共空间不具备的。香港有网站的调查表明,70%的受访网民认为陈冠希是罪魁祸首,反过来认为自己传播这些照片是没有罪的。但我不相信同样的这些网友,在真实的生活情境中,偷看一个明知道是人家隐私的物品,还觉得很理直气壮。网友向来有一个基本概念:任何东西一上网,就成了公共资源了。网络空间既有公共又有私人性质的状态,我们对此缺乏理解和把握,是一个重要的背景。当然,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看那些照片,太不应该了,那是别人的东西。
  
  网络自由
  
  南都:一方面,很多人认为网络信息发布失控的事件,造成了很多伤害,需要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网民又害怕伤害他们的自由。二者之间该如何取舍?

  黄英琦:我们身处知识信息年代,必须确保网络的自由。香港政府不应该用预审(预先送检)的方法,来规管不雅或者暴力的东西。警方可以较严厉地打击网上色情信息,但不能选择性执法。对于在网络上传阅是否“管有以供发布”,这是现今法律的灰色地带,可以修订法例,补充现有法律条文,让网民对传阅艳照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清晰的指引。

  何春蕤:我不认为这是在规范与自由之间取舍平衡的问题。自由如果是人应有的权利,那是不能打折扣的。规范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不是为了限制自由。性爱自拍因为被窃取或未经同意的散布,伤害到自拍者的隐私,但是我不认为会伤害到什么社会利益。也许某种公共权威的假象被戳穿了,因为名人和公共有密切关联,名人露馅了,公共权威也跟着动摇,而且有失控的感觉。但是这不是对社会的伤害,而是小民的某种权力进化:因为他们竟然可以只用一些性照片就触动公权力想维护的秩序!所以我说这个事件是有民主价值的。
  
  网络秩序
  
  南都:互联网需要规范和秩序吗?复制现实世界的秩序会有很明显的“法不责众”、执法成本过高的问题,那么这种秩序该怎样产生?

  梁文道:我真觉得现在谈秩序还太远。我们传统的价值观遇到网络的冲击,整个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甚至法律制度都面临挑战。这个革命还没有结束,并且它的变化发展太快,有关的严肃研究刚出来,它又变了一个样子……我们处在一个非常混淆的、没人知道怎样才好的年代。

  何春蕤:规范与秩序应该是中立的,不预设特定生活方式与价值观的;规范与秩序只是为了方便发达与便利互联网的持续运作,促进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存在。规范与秩序不应该让人们克制自己良心的声音。

  真正的秩序是在辩论与之后的妥协中产生的,所以先要有充分的辩论,才可能谈秩序。互联网的秩序,在原则上,我认为首先应该是一种“本地”或“局部”的秩序,也就是说,尽可能地采用自主管理——某类网站可以有自己的规范秩序,而不应该由更高的权威来规范这类网站。换句话说,只有局部的网站秩序,而没有全面的统一秩序。其次,尽可能地采用由下而上的分权秩序,也就是说,使用者来决定与维护秩序,这是网站的民主管理。民间自发建立的网站较适用这种局部秩序与民主管理,这样的民间网站也会对于大型网站或商业网站产生制衡影响。

  黄英琦:这其实是一个教育方面的问题:树立一些正确的价值观,让网民对是非有一个共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认识,使网民自律,这样比法律有效。

  于国富:法律上并没有“法不责众”的规定。互联网面临的执法成本大,但是相对于互联网带来的巨大社会便利和经济效益,管理互联网的成本并不大。从技术上来看,每一个接入互联网的主机或者局域网都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而从这一IP地址发出的任何信息,都会打上这个IP地址的印记。从IP技术可以达到追查责任人的效果。当然,具体的技术问题会有专家进行研究和分析,但是无论如何,管理互联网上的违法信息都会比管理公路网上的违章、电网上的窃电等要容易得多。

  邱立本:网络需要控制的主要是色情与暴力。譬如,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发布儿童色情内容就会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我觉得网络的规范基本上应该与网外社会一样。我想网民的知情权和基本的规范要有一个平衡。其实在色情和版权(如BT下载)等问题上,内地比香港还开放自由得多,这也许是一种奇特的补偿吧。但从长远来看,内地社会必须要面对和全球网上社会的普世价值接轨的问题。
  
  道德与教育
  
  南都:在性的准则不尽一致的时代,我们该如何在媒体信息发布方面,保护或者教育下一代?

  何春蕤:“保护未成年人”是一种管制信息的最轻巧说法。我们从来不质疑战争、政治、商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但是却可以一概而论地认定性必然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甚至以此理由来牺牲人民的言论与信息自由。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要认清儿童(幼儿)和青少年有别,我们不能一锅煮。一般来说,我不认为儿童能够解读成人世界的复杂信息。至于青少年,他们已经有性的需求,会寻找色情材料来自慰,有的还会自制色情小说或上下载图片来交换。那么青少年需要什么保护呢?不准他们接触色情材料就是“保护”?我认为这不是保护,这是控制。

  邱立本:香港社会现在有一个舆论转向,认为此事发展已经过头了,导致了严重的道德和教育危机。现在不少教育机构准备为这一事件向学生进行教育,讨论性道德。我想,性教育并不应该是道学的镇压,而是与青少年在一起,针对不同年龄层,探讨如何理解、如何进入色情文化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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