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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14: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确保纪检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正确履行职责,树立并维护好纪检监察干部良好的社会形象,为考察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努力建设一支让群众感到可亲、可信、可敬的纪检监察队伍,保证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设立大同市纪检监察系统执纪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常委担任,成员从干部室、党风监督室、执法监察室、党委办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干部室。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执行纪律、工作制度等情况;每半年向常委会写出督查报告,对干部执行纪律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领导批示对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进行检查,情况属实的,报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对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三条 监督对象: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直纪工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县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要服从领导,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与时俱进,勤奋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的,经领导批准,执纪监督小组可以进行检查:
   (一)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或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抵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黄、赌、毒等活动。
   (四)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丢失案卷材料、信访举报材料或其他机密文件。
   (五)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六)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
   (七)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八)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或其亲友,而为之说情并阻挠秉公办事的。
   (九)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以及打着领导旗号通过所联系的地区、部门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十)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和办案之机收受各种钱物。
   (十二)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者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十三)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十四)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及其它工作。
   (十五)不遵守、不执行、拖延执行组织决定和领导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失误或不良后果。
   (十六)违反机关工作和劳动纪律,长期不在工作岗位,或者不履行职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监督方式:
   (一)全面督查:每半年执纪监督小组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形式进行。对发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进行初步检查,问题轻微的可以进行个别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要写出立案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二)专案调查:对领导批示的举报文件,由执纪监督小组进行了解,情况属实的,报请纪委常委会议立案调查。
    第七条 纪委常委会根据执纪监督小组的报告,可由执纪督查组进行调查,也可另组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