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至20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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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至20省区
不再限制境外地域
《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23日 13 版)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田俊荣)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央行表示,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本报香港6月22日电 (记者李海元)香港特区财金官员认为,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对香港银行和企业来说是好消息。特区财政司长曾俊华和金管局总裁陈德霖均表示,企业将可以根据本身的营运状况,更有效地管理相关的汇率风险。同时,香港将全力拓展人民币业务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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