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细则出台-《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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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03日 21:57  共有0条点评 央行将大部分业务直接审查权下放至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港澳清算行的同业拆借申请则由央行上海总部直接审批

  【《财经网》北京专稿/实习记者 王紫雾】继管理办法公布后,央行7月3日晚间再次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意味着酝酿数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细则》对《管理办法》中的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实施的要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与说明。

  根据《细则》,央行将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对账户开立、关闭等具体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具体审核权则下放给境内代理、结算银行。

  《细则》规定,境外参加银行要开立、变更、关闭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均需向境内代理银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境内代理银行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央行进行信息备案。同时,试点企业在进行人民币结算贸易时,其具体登记信息和贸易信息也需向结算银行汇报,经审核后同样须报央行备案。

  此前,部分商业银行人士推测,央行可能会掌握人民币账户开立、关闭等事项的审批权。细则出台后,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将具体事项的审查权下放给境内代理、结算银行,无疑是提高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的体现。

  该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要各地央行分支机构亲自负责这些账户的开立审批,不但办理时间长,而且给央行带来的工作量也很大。这是适当放权。” 央行将大部分业务直接审查权下放至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港澳清算行的同业拆借申请则由央行上海总部直接审批

  《细则》还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融资限额、购售限额等作了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但央行有权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则由央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地的央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人民币账户的具体来往事宜。

  根据《细则》,央行惟一直接负责的审批业务,即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须经央行上海总部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境内代理、结算银行扮演了与试点企业和境外参与银行直接交流的重要角色,并且成为央行与具体人民币结算来往业务联系的中间环节,而央行仅负责对备案信息和境内代理结算、结算银行具体行为的监管。

  央行如在检测中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如试点企业、境内结算或代理银行确有违规事项,央行有权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如取消企业试点资格,或禁止银行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结算、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管理办法》中提到,央行将就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建立统一数据信息库,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委均有权共享数据库信息,达到协同监管的目的。■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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