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纪检监察---学好用好遏制用人腐败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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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遏制用人腐败的“组合拳”   2010年6月3日10:54  

  用人腐败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通过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同时必须看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严重损害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问题还屡禁不止。为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制定了与之配套衔接的3个试行办法,形成了一套遏制用人腐败的“组合拳”。这套“组合拳”,既突出了干部选拔任用中需要监督的重点对象和特殊情况,又强化了总体监督。学好用好这套“组合拳”,对于遏制用人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重点对象。选拔任用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和一些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往往有更大的发言权。如果对他们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容易出现用人腐败问题。目前,我们党对于如何选拔任用干部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但由于缺乏事后责任追究,致使一些人不怕突破规定、违反程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针对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违纪、失察失误等问题,明确规定应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等等。这就抓住了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关键人员,将他们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督,可以促使他们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真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注重特殊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一些特殊情况往往会成为用人腐败滋生的温床,也容易成为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比如,一些领导干部在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一些领导干部越级或者破格提拔干部;一些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后又被重新任用;一些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被提拔任用;等等。这些情况不一定就违规违纪,但因为有其特殊性,容易滋生腐败,也容易引起干部群众的猜测和不满,因此更需要加强监督。对这些特殊情况,3个试行办法中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或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或要求在作出决定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这有利于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加强监督,防止其中出现用人腐败问题。

  强化总体监督。干部选拔任用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形成用人上的良好风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既要着眼于特殊情况,加强一时一事的监督;也要着眼于日常工作,加强总体监督。3个试行办法中的《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其一走了之。这些举措,可以促使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时时注意、处处留心,真正为党的事业选好人、用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