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纪检监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55:41
澳大利亚廉政制度考察
2010年2月23日10:47
一、澳大利亚廉政制度及反腐败机制的特点
(一)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立法具体、严格
澳大利亚属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民事案件审判适用判例法。但对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却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以成文法模式,制定了一套较完整、具体、实用的行为规范。如联邦政府制定颁布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财产申报法》、《禁止秘密佣金法》等规定: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责谋取私人利益,公职人员有义务向其部门首长报告任何可能与其公职发生冲突的直接或间接的钱财利益,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职务的第二职业,履行职责取得薪金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一律上交政府,除特许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不得利用职权范围掌握的情报牟取利益,不得私自接受馈赠,禁止上级向下级借钱。
为保证政府部长(均为议员)以上高官廉洁奉公,联邦议会通过决议规定两院议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登记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情况。登记项目包括股份、房地产、担任公司董事的报酬、债券和证券、储蓄和投资、每件价值5000澳元以上的其他财产、其他收入、礼品、接受旅行或款待、担任任何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可能与议员公职发生冲突的任何好处。登记表必须由本人签字并注明日期。澳大利亚刑事法律对公职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贪污贿赂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凡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为其个人或其他任何人要求、接受、获取或同意要求、接受、获取任何财产或好处,从而使其履行作为联邦官员的职权受到影响或损害,则构成犯罪,处以两年监禁。澳大利亚法律对公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作了优厚的规定,只要遵守职业道德,都能享受良好的生活待遇,退休之后还有一笔丰厚的退休金养老。但如果涉及腐败,则会丧失这一切。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也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有法可依和公职人员的严格守法,是澳大利亚近年腐败案件发生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反对党对执政党政府及官员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澳大利亚实行议会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出任。内阁部长也由获胜政党的议员担任。其他政党则组成反对党,成立影子政府,对执政党政府实施监督。反对党主要是通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纲领、方针政策等进行质询、辩论和批评。如果议会对政府不信任,可以通过表决方式迫使政府改组或下台。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和道德操守通常是议员特别是反对党议员质询、批评政府的重要内容。政府官员稍有差池,违法犯纪,便会受到反对党议员的严厉追究。
(三)新闻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
澳大利亚媒体完全独立于政府,政府无法控制媒体,基于专业和商业的考虑,媒体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往往媒体就是通过曝光政府及其官员的贪贿、舞弊丑闻,来吸引有关机关和公众的注意。联邦议会上院和下院会场,都有专供记者采访的座席区,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记者可以随意旁听议会辩论,上院和下院会场还各设有六个摄像机位,供电视台全程直播议会辩论实况。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一层全部由各新闻媒体常年驻守,以便及时采访并报道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官员形成强有力的压力,使其不得不奉公守法、谨慎行事。
(四)不同层次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形成全方位监督
一是议会除了对政府的政治监督外,还对政府实施财政监督。政府的年度预算需经议会审议批准,年度决算情况要向议会报告,接受议会的审查。议会主要通过审计署及其他有关的由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检查、审核政府支出是否合理。审计署受议会委托,审核联邦政府各部、澳北区与首都直辖区、有关机构、公司等部门的财务、收入与支出。审计署虽设于联邦内阁,但其地位独立,只对议会负责,不受行政干预。
二是政府设立机构,加强内部监督。联邦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受理对政府不合理决定、不良行政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对改善行政管理提出建议。根据公务员法设立的公务员服务委员会,负责公共机构和政府部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培训、升迁、奖惩,受理对公务员的举报、投诉,对高级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是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公务员政绩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价值原则,即为人正直,没有种族歧视,和睦相处,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诚实工作,关怀他人,遵纪守法。联邦政府行政服务部负责政府采购,为政府各部门采办大宗办公用品,联系安排各种服务、管理和修建房产等,极易发生腐败。该服务部下设舞弊控制小组,主要任务就是找出本部门舞弊行为的易发环节,制定防止舞弊行为发生的详细计划。为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联邦政府设立了三大监管机构。央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保证金融系统稳定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审慎监管局(银监会),主要目标是确保各被监管实体遵守规则,预防并惩罚明显违规。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企业、公司包括金融机构的上市管理,确保市场诚信、保护消费者。
三是检察署对公职人员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都设有检察署,检察署隶属于政府,实际上是独立的公诉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联邦警察局及政府委员会提交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为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实施监督,上个世纪90年代,联邦政府在检察署建立了一个计算机中心,把全国每个公职人员出生、婚姻、住所、电话、拥有的土地面积、位置和价值、公司合伙人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检察机关凭借这些信息资料,做好反贪污欺诈的预防和侦破工作。
四是联邦成立国家罪案调查局,专门调查贪污舞弊行为。主要任务是调查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有组织犯罪。它拥有司法调查权,有传唤证人、要求被调查人回答问题、提交有关文件的强制性权力,有权拘捕犯罪嫌疑人,窃听电话及安排保护证人等。
五是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拥有立法权和自主权。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西澳洲都效法香港模式,设立了州廉政公署。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能是:查处贪污案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方法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宣传教育,要求人们不要贪污并积极举报贪污舞弊行为。廉政公署对公职人员作了广义的规定,在州议会、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州立学校与大学、州立医院与地方健康服务事业和地方政府工作的官员,以及新州裁判司、法官、地方市议员和政客都是政府官员。廉政公署有权自行决定对他们立案调查,可以签发传唤令、搜查令和逮捕令,办案人员可携带和使用武器。廉政公署非常重视来自公职人员的举报,认为公职人员熟悉所在部门情况,最了解政府内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积极鼓励和保护政府公职人员对所在部门和上司、同事不良行为的举报。针对警察队伍中有组织的贪污腐败,1994年新南威尔士州还成立了一个处理警察腐败事件的专门机构——皇家调查委员会,对警察集体贪污腐败展开调查。1997年又成立了警队操守委员会,职能是侦察、调查、防止警务人员贪污及其他严重的渎职行为。除了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督外,澳大利亚民众和中介机构广泛参与了反腐败斗争。老百姓认为他们与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地位平等,政府花纳税人的钱,理应履行好职责,政府及公职人员舞弊违法或侵犯老百姓的利益,将被告上法庭,一旦胜诉,政府对他们就要做出赔偿。维多利亚州专门制定法律,就保护举报人、确保检举事件得以处理、便利检举人举报以及打击报复者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高度重视预防腐败
根据联邦检察总长的要求,所有政府机构都要对本部门腐败行为的易发环节,制定相应的预防腐败计划,一些重点部门还设立了反腐败控制小组,对公职人员进行脱产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强化预防腐败方面的观念和知识。尤其对大额交易、重大政府行为、工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实施全程监督。政府采购项目都要上互联网,有条件的公司、个人都可以公平参与招投标,程序和结果向全社会及所有人公开透明。监察部门更是把预防腐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除拥有广泛调查权外,也承担着预防和教育职责。州议会与廉政公署达成的共识是,预防是指通过帮助公共部门改进管理和行政体制,加强审查和监督,尽可能减少腐败机会,并通过对政府机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的方法,评估公共部门的廉洁程度及反腐败成效,提出报告和改进建议。反腐败教育的目标是,争取最高行政负责人和各部门、各机构及私营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对反腐败的支持,推进教育计划,使公职人员及早认识执行公务中廉洁和正直的重要性以及腐败行为的严重后果,并提高私营组织的商业效果。
二、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几点启示
(一)中国的廉政建设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
澳大利亚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与我国有着根本的不同,建立在这块土壤之上的廉政制度及反腐败机制,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中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与我们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相适应,在反腐败的领导体制、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工作格局等方面坚持走自己的路。澳大利亚廉政建设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做法,可供参考借鉴,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吸收其长,完成本土化过程。这样我们的廉政建设才会更加务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澳大利亚惩治和预防腐败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针对腐败行为易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采取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措施和办法,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我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方面,已经有了一个长远规划和目标,目前正在实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应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建立健全简便、易行、管用的制度和措施,一项一项狠抓落实,确保《工作规划》各项任务目标扎实、具体地得以实现。
(三)重点对公职人员财产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对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控,是澳大利亚廉政建设的一个有效方法。我国应当加快建立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个人银行存款、纳税实名制度,资金流动限额制和支付方式电子转帐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四)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揭露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是澳大利亚廉政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近年来,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在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作用。我国应积极探索有效的办法和途径,更加重视利用各种传媒,弘扬清廉,贬鞑腐恶,发挥舆论监督的独特作用。
(五)切实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澳大利亚是一个有良好诚信基础的社会。公开透明、反欺诈、讲诚信是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的共识。任何人的诚信记录有污点,就象沉重的包袱很难甩掉,会被人小视甚至丢掉工作。这种社会氛围对搞腐败者是一个无形的压力与制约。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这是反腐倡廉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应在普遍提高公民诚信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商业领域的诚信建设,特别要严惩不法商人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防范权钱交易。
来源:人民网

澳大利亚司法部长承诺协助中国遣返贪官
澳大利亚调查军火合同丑闻 涉案金额达50亿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