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司法“囚徒”困境(《财经》 2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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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囚徒”困境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10期 出版日期2010年05月10日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好的制度不会自动生成,司法的品格也不会自动养成,这需要人为的努力和选择,中国的法官、律师乃至法学家都应担负起推动司法独立的重任
王建勋/文

  “周澄案”是一场“莫须有”的审判。

  在一审二审法官均认为其无罪的情况下,周澄却依然遭受五年牢狱之灾。为何法官作出如此违心的判决?因为他们在此案审判中成为“傀儡”,成为有关部门的“传声筒”,失去了自己和所代表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意志。

  尽管此案早已真相大白,尽管如窦娥一样蒙冤的周澄再三申诉,尽管最高法院批示并指令辽宁省高级法院再审,但“迟到的正义”仍未到来。令人不解的是,今年“两会”上八位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递交议案,依然着眼于“不可翻案”。

  一起普通案件判决的纠错为何举步维艰?时任辽宁省本溪市委副书记的田祖洪一语道破天机:“办案要讲政治……讲政治就判。”周澄就在这样的“风潮”中栽了跟头,成了“运动”的牺牲品。在这样的“大局”面前,法院成为了权力和政治的附庸。

  这起个案是中国司法生态的一个侧影。一方面,人们抱怨频繁发生的司法不公和腐败;另一方面,各种力量不断插手司法,影响法院的审判和裁决。有人误以为,司法不公和腐败是司法过于独立的结果,但在这起案件上,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而是他们受到的干预太多;不是法官品行不良,而是权力败坏了法官的品格;不是法官太独立,而是法官对权力太依附。

  在常识上,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从性质上讲,司法权是相对较弱的权力,因为它既不掌握钱财,也不控制武力,而只是作为中间人进行“裁判”,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独立,才能发挥“运送正义”的功能。司法的独立品格意味着,法官只对法律和正义负责,其他的一切都不在法官的视野中。

  根据法治的基本原理,司法独立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整个司法系统独立于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二是每一个法院都独立于另一个法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互相独立(两者不应存在“隶属关系”),每个法院独立判案,不受“指示”;三是每一个法官都独立于其他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进行裁判,不受他人的“指示”和“命令”。

  如何确保司法的独立呢?有两个条件不可或缺:一是让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二是保证法官任职期间的薪水不被减少。前者保障了法官职位的稳定性,后者则使法官无需为生计担忧。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说:“品行端正的法官应当终身任职,这是现代政府最宝贵的革新之一。在君主政体下,此项原则是制约君主专制的极好屏障;在共和政体下,它同样是制约代议机构越权和压制的优良保证。该项原则是任何政体中用以确保司法稳定可靠且公正不阿的最佳安排。”

  当然,要想实现司法独立,必须确立分权的制度安排,让立法、行政和司法分立存在,各司其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审判案件,无论他们是贵族还是平民,则一切便都完了。”

  反观中国当下的状况,不难发现,司法不能获得独立的关键,在于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控制。长期以来,国内政制安排的基本特点是强行政、弱司法。行政权的独大致使司法权地位卑微,根本无法与行政权分庭抗礼,不仅时常发生行政干预司法的事件,甚至在一些情形下,行政权还与立法权成为“同谋”。

  在“周澄案”中,我们既看到地方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也看到人大代表对司法的不当影响。

  但好的制度不会自动生成,司法的品格也不会自动养成,这需要人为的努力和选择。广泛来说,如果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正义得到彰显的社会,社会各界乃至每个个体都负有推动司法独立的责任。由于职业所在,法官乃至整个法律人共同体的责任尤为重大。在法治史上,法官、律师群体为争取司法独立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人们至今仍津津乐道于400年前法官库克爵士与英王詹姆斯一世之间为争取英国司法独立的不屈斗争。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官、律师乃至法学家都应担负起推动司法独立的重任,而不是等待“社会”或“制度”的变化。如果“周澄案”中的法官能够不“服从上级意见”,努力捍卫法律、正义和良知,判决周氏无罪,哪怕冒着丢掉“乌纱帽”的风险。如果司法者都能各司其职,谨守本分和职业尊严,顶住外来压力和干预,司法独立就有可能。

  在这种博弈中,我们自己如果不能努力走出“囚徒”困境,就只能继续做“囚徒”。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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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澄案“有罪推定”始末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10期 出版日期2010年05月10日  共有 0 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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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饶智

  [背景]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江瑞、赵长愉、郑继宇等八位辽宁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议案《关于周澄挪用公款一案再审的建议》,称获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高院对此案再审后,他们认为,“关于此案的处理,不应孤立地看。当时本钢个别领导人损公肥私、玩忽职守现象十分猖獗……对此案的再次审理,希望审判机关慎重……尤其要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其中,赵长愉为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江瑞是现任本溪市委书记。

  此议案提交后被全国人大转批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此议案转辽宁省高级法院办理,要求后者在五日内将承办单位及承办法官等信息函告最高法院,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

  周澄何许人也?周澄案又为何牵动四方劳师动众?

  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1999年)平法刑初字第198号”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周澄,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河南省栾县人,捕前系本钢北京销售公司经理。

  1994年下半年,本溪钢铁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在北京成立销售分公司,周澄提出请求,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单枪匹马闯京城,于1995年自筹资金在北京成立了“北京本钢物资中心”,周澄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销售员。该公司与本钢是互相独立的法人,实际上属于买卖间的客户关系。

  开办公司需要固定营业场所,周澄从朋友处借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盈余40万元。1995年5月,周澄将这300万元转入北京本钢物资中心,其中17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做办公场所。买房时周澄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没有办理房产证明。

  1996年4月,沈阳期货买卖灾难暴发。“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且近十亿元资金去向不明。辽宁省纪委成立专案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将一干人等“双规”。

  周澄的辩护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告诉《财经》记者,彼时金融腐败初为人识并切齿痛恨,有关文件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周澄并非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股东,仅参与炒卖经营,但亦被“双规”,且最终检方起诉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

  1997年7月1日,本溪市检察院以周澄涉嫌挪用公款购买私房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29日将周澄刑事拘留。1999年9月17日,本溪平山区法院一审认定周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购买房屋,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周澄有期徒刑五年。

  主审法官宋淑珍认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充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但由于此案是省纪委、市纪委和检察院要求严厉查办的专案,甚至在刑期认定上都已替法院拟定。宋淑珍说:“我去汇报,上面不同意,说一定要判,不判就是纵容腐败。我问,判几年?五年。那我只能听招呼宣判五年,不多也不少。……我个人意见保留,服从上级意见。”

  《财经》记者获得一份1999年9月4日平山区法院向时任本溪市委副书记田祖洪、石凤岐等市委、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的汇报纪要,其中田祖洪提道,“这个案子省里比较关注,办案要讲政治,考虑国家反腐败的社会效果……讲政治就判。”

  同年9月15日,平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主持人表态:“让我们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就判五年。”其他委员则纷纷附议。

  两天后,周澄获罪。上诉后,终审仍维持原判。

  《财经》记者获悉的二审法院本溪市中院合议庭评议纪录中,该案审判长张笑威提道,“本案上诉人挪用公款购买的房子用于公务活动,买房的款也是借客户的,本案的产权证也一直未办,占有的目的也不明确,因此,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罪了。考虑到本案的政治需要性,本案省、市纪委多方关注与过问,考虑到这一点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他所有合议庭成员亦表达类似观点。

  终审宣判后,周澄坚持申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刑满释放后,周澄坚持申诉至今。

  今年“两会”期间,周澄找到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后者提请“辽宁省高院关注周澄同志的诉讼请求,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最高法院指定辽宁省高院再审后,辽宁省高院将此案转交省检察院公诉处,该处讨论后决定辽宁省检察院不参与该案公诉,并致函高院称“请高法依卷依法审理”。

  而本溪市相关负责人联名八位全国人大代表上书后,目前此案仍在省高院长期超审限搁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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