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不雅状背后是不雅的司法困境(东方早报 200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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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雅状背后是不雅的司法困境
2009-5-10 2:29:32

羽戈
这是一起当前颇为流行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深圳人陈某,因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随后递交了上诉状。有意思的是,在其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他仅仅填写了一个字:“操”。
承办法官告诉他,这么做系违法行为,必须到法院说明情况并加以修改。但陈某既不解释,亦明确拒绝修改。福田区法院遂判定,陈某在诉讼文书当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经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民事诉讼法》,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一个“操”字换来了十五天人身自由的丧失,如此发泄怒火值不值另当别论。单说陈某此举,分明呈现出司法的尴尬。一方面,在遭遇不公正的判决以后,他仍然选择信任法律程序,而没有像某些勇士那样使用“武器的批判”对付社会之恶,甚至未曾采纳将案情诉诸媒体,通过舆论权力来鼓噪声势这种越来越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终南捷径。但在另一方面,他的上诉状更像是一个沉重的玩笑,一种嘲讽和报复:“操”所书写的对一审判决的愤懑,以及此后的非暴力不合作,将严肃的上诉行为黑色幽默化。
我觉得陈某的心理,可以代表部分国人的心态。他们觉得,法律实现的正义也会有水分,但除了法律,他们又没有其他依靠。他们对法律既爱又恨,爱恨交加,则把法律推上了尴尬的位置,那是神龛,亦是祭坛。而且,司法权在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又受到行政权的影响,本身就无比尴尬。这双重尴尬,经不起一个大写的“操”字轻轻一击,厚脸皮就被剥了下来。
化解尴尬,需要幽默感。可一些“自动售货机化”的地方法官从来就不懂幽默,无论是穿军装,还是穿法袍。对陈某的十五日拘留,体现了福田区法院严阵以待的决心。不过,越是严肃,越容易产生戏剧效果,开始是一幕闹剧,最后却变成一幕悲剧。
笔者认为,拘留不是最好的一种解决方式。福田区法院完全可以退回上诉状而不做任何惩处,这相当于以冷藏的方法对待原告热烈的嘲讽。陈某的愤怒总有熄火的时刻。上诉审还是有很大可能回归法官所熟悉的运行通道。
换作有制度智慧的法官,甚至可以更大胆一点,直接受理此上诉状。“操”字为什么不能作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呢。要知道,连“不折腾”都可以写入国家政策的。人民使用的语言随时代的滚滚车轮而俱进,法律难道要独驾老牛破车踯躅于黄昏?
这让我想起另一个问题。在庭上,两造的律师激烈辩论,如果不小心说出了粗话,法官怎么办,每一次都要判蔑视法庭罪?看西方的法律电影,有时庭上脏字乱飞,一身黑衣的法官顶多敲两下法槌以示警告,这不是为展现他们的包容心,反倒可以印证一句俗语,叫“话糙理不糙”。法律首先讲求法理,至于语言,则在其次。
法律语言是个大问题。在古典司法时代,审判者能够以诗歌的形式书写判决,这在今日中国怎么可能想象。司法话语已经被政治话语严重同化,判决书写得八股味道十足,不忍卒读的同时,还损害着法治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以致民众心中的法律,一直是一副刻板的面目。西方法官可以把判决书写成理性而优雅的法律随笔,甚至还整理出了一部令人捧腹大笑的《幽默法典》。这一点,恐怕不仅由司法传统上的差异所决定,还涉及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宽容程度的高下。
“操”字应不应该成为法律语言,这也许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操”字所引来的十五日的囹圄之灾,就有可能演化为其他问题。
不雅上诉状的背后,或许是不雅的司法困境。
(作者系青年学者)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1681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