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 十八子li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23:59

邢增艺  蒋琳  戴鸿广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 海口  570105)

 


【摘要】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融资呈现多渠道、多元化发展趋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已经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把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是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应该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民间金融  构建  作用  规范与引导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必要性

1、能够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是普遍现象,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都是如此,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因此民间融资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这些经济主体既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通过民间融资补充追加资本。发展民间融资,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了民间投资,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进一步发展、健全。例如,在福建和江浙一带,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地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正规金融部门却很少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在正规金融缺位的情况下,福建和江浙的非公有制经济能够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在资金支持的解释上除了自筹资金外,就是主要依靠民间金融的推动。

2、能够优化资源配置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联系密切,因此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加强风险控制。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和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因此,在正规金融发挥作用缺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3、能够促进民间金融制度的创新

民间金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我国不缺少劳动力,也不缺少资本,缺少的是一种把资本和劳动结合起来的机制,也就是说,缺少的是一种融资制度的创新和维系。中国相对短缺的资本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用,相对丰裕的劳动力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资本和劳动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匹配,各自的潜在优势难以发挥,这种匹配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融资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民间融资的繁荣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因此,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体制弊病,使资金向最需要的部门流动,促进了融资制度的创新。

4、能够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因为完全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育,打破了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开创了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仅给体制僵化和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的介入可以使整个金融市场体系通过多元化产权形式之间的交易(竞争、谈判、重新界定边界)最终实现其整体效率。这是因为在只存在一种金融产权形式的条件下,无论人们如何努力,都不会出现实质性的金融体制变迁,改革只不过是在现存的金融体制内作些技术性调整,而不会形成制度性转换。民间借贷会帮助民营经济绕过僵化的落后体制,从而实现落后体制无法实现的效率,整个经济的效率因此得到提高,产出得以增加。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1、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管,一定程度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不利于国家对限制产业的调整。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目前还未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它的投向国家无法实行引导与控制,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资金需求旺盛、信贷渠道不畅的项目,往往是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产业,如果大量民间资金投放到这些项目上,无疑会抵消宏观调控的阶段性成果,不利于国家对限制性产业的调整。二是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宏观调控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民间金融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号失真,这就会影响央行对货币量的控制,以至于货币政策意图难以实现。而且,由于目前民间融资仍处于地下状态,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国家尚未对其形成制度性的调查统计制度,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具体动态,无法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这就会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的偏差。

2、民间金融风险较大,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首先,民间金融具有非正式性和隐蔽性,游离于官方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缺乏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的失控。其次,民间高息融资,使贷款户不堪重负。在常规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使债务人还款压力大。尤其是那些在同地域或熟人之间进行的地下非法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最后,民间融资的操作程序和手续仍过于原始简单,借贷凭据不够健全,法律效力不足,民间融资主要依靠道德约束。另外,个别企业集资式的民间融资潜在风险较大,一旦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借款,容易引发集资纠纷。

3、民间融资的规模缺乏有效的控制,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巨额的民间融资首先易引起银行间的无序竞争。因为民间融资的资金基本上是出资人提取的银行存款,为应对强势的存款支取,某些银行机构为确保其市场份额,不惜采取一些违规吸储手段,极易引起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其次极易引发支付危机。在民间融资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突破一个量的警戒线,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冲击银行信用。

三、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效应,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关键是要兴利除弊,正确引导,给民间融资一定的发展空间。

1、重视民间融资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村金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供给也应多样化。现在资金的匮乏已使农业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农民收入上不去,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引入民间资本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势在必行。所以应该发展地方金融,支撑农村民营经济发展。

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活动,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

产权清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建立规范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基础。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确立所有者或股东的合法地位并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民间融资机构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形成内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促使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自有资本金,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制定民营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民营融资机构的进入壁垒应相对较低,可以考虑以股东人数、资本金、存贷款额等为标准,将达到标准的私人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转变为正式金融机构,其产权形式可以多样化,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通过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从而建立与我国经济多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

3、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监测通报系统,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发改厅、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及时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并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

4、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投向,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融资

可以考虑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领域;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直接向社会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纳民间资金,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成立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吸收民间资金。在我国逐步向国外资本开放金融领域的今天,发展民间融资,打破金融业的垄断格局,应该成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发展民间融资,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以现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另一种模式是以自然人或企业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5、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不仅为存款人提供灾难事件的保险要求权,而且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救助的双重职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村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其基本目的是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如清偿存款、承接购买、不歇业救助及“保险存款转移”等方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消除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促进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保证。因此,在当前国内外金融机构并存条件下,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

鉴于目前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法》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收征收、违约责任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参考文献】

[1] 王晓耘: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9(2).

[2] 曹一萍:规范与引导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J].会计之友,2009(2).

[3] 陈旭:规范民间融资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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