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问题浅析及对策 - 十八子li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19 07:06:02

刘一 杜孝良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 2010年1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正式批准北京银行、中国银行、成都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此举正式拉开消费金融机构在我国独立发展的序幕。消费金融公司虽然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在我国仍处尝试阶段,其发展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要想其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适合自己的生存之路。

【关键词】 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创新  消费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金融创新之一,反映了我国在通过金融创新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不断深化,这不仅为我国的金融改革创新带来新的力量,也为经济的转型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消费金融公司概述

1、消费金融公司的含义

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涉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营贷款业务风险较高,加之中国尚无实践经验,在试点的过程中,风险控制被作为最重要的考量之一,其主要特点有:准入门槛高;不吸收公众存款;不涉及房贷、车贷;无抵押担保;借款最高不超过月薪的5倍;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

2、我国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目前,消费已成为中国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以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所在,在金融海啸的灾后重建阶段,中国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举措意义较为重大。

第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对于提高居民负债率、拉动消费杠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中国消费信贷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仅为1.29%,而同期美国不包括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其在银行贷款中的比例则高达26%。如果中国能达到这个比重水平,那么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有9万亿元人民币的发展空间。因为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在消费领域增加信贷投入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健康运转,让城乡居民在货币拥有量不足的情况下,以个人信用与商品进行变换,从而最终使消费需求直接拉动经济增长。通过设计消费金融公司,不仅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而且可以推进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销量的增长,改变GDP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度依赖,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有关经济学家分析指出,居民消费每增长1%,可带动GDP增长5%。

第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能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消费金融公司是商业银行现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补缺”,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主要针对富裕人群,而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一般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由于他们目前收入低,又没有合适的担保途径,因而常常被商业银行所忽略。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第三,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的金融体系。目前我国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较少,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有望填补我国个人消费贷款的空白,同时对于推动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困境

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在我国的设立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前途坎坷。

1、国内消费环境难以支撑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中国居民的家庭理财方式长期以来是以储蓄型为主,传统的消费习惯使得人们不愿意贷款消费,也不愿意去了解个人贷款产品,并认为贷款会增加心理压力。同时,我国在现阶段住房、医保、养老等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以及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了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强了谨慎消费的动机。这些因素无疑使消费金融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2、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

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竞争优势是快捷和无担保。而要做到这些,前提是必须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具有良好的信用保证。这在我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的。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开始建立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信用卡还款记录、房贷还款记录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纪录,无法查询个人名下的各种处罚信息、惩奖信息以及司法信息等。所以,消费金融公司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发展起来,如何形成良好的客户群。

3、业务与资金上的限制使得贷款风险增加

其一,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狭窄。其业务只能限于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但只有装修这样的大笔支出可以体现,其竞争优势不明显。同时,银监会要求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催还贷款,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坏账烂账的可能性很大。

其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消费金融公司吸收存款,只能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其经营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且在自有资金有限、又面临融资困境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不突出。

4、与信用卡业务相比不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办理住房和汽车贷款,但同信用卡业务却有一定的冲突。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导致其资金运营成本较高,同信用卡相比其贷款条件可能也较高,除了贷款利率不具备竞争优势外,消费金融公司还要对每笔消费进行审核或者指定商家,没有信用卡那样“自由”,更何况信用卡还有消费折扣和积分换礼等附加服务。在信用卡业务已经被现代人广泛接受的前提下,消费金融公司从诞生到被消费者认知、理解并接受,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

仍处于发展初期和探索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受到社会环境、信用机制、贷款用途、贷款余额等种种原因的限制,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还需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短期内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因而,需有针对性地健全消费金融公司政策运作机制、有意识地培育信用客户群体,以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运作效率,实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增长等目的。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其次,要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征信规章建设,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最后,要强化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制约信用的失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把讲信用放在首位,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

2、引入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体系

消费金融公司未来要取得长足发展,可以尝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防范不透明不规范引发的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3、联合零售商和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借鉴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营销模式,积极拓展商户,如建立业务合作联盟,按照商业链条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消费金融服务嵌入其中。其一,依托着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通过此类企业能直接接触终端消费,准确把握市场需求,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客户的消费需求;其二,由于商家对市场动向感应灵敏,可以积极地采取相应的优惠、促销活动,从而有效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价格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

4、建立科学适度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外部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同时,其贷款无抵押、无担保,风险系数较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必须严加重视。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陷入破产倒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应从严格准入条件、设定合理的监管指标、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方面着手。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强化信息披露,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是消费金融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保障,要切实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储以及违规放贷,尤其要注意的是切实防范消费金融贷款违规进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虽然目前消费金融业务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一些制度和体系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但相信随着消费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不断增强,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将不断改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Z].

[2] 向志容、颜蕾: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冷思考[J].武汉金融,2009(9).

[3] 许志峰:聚焦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N].北京:人民日报,2009-06-15.

[4] 何振亚:中国消费信贷发展回顾与展望[J].上海金融,2009(3).

[5] 成万牍: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开局[J].产权导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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