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的影响与金融监管 - 十八子li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3:40:41

林 品

(中国人民银行寿宁县支行  福建 宁德  355500)


【摘要】 在金融危机下,监管机构在提高金融中介的综合业务水平以及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的过程中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转轨时期金融监管适度性问题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反思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实情,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为金融监管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重复与缺位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全球金融业所面临的业务规则和市场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金融监管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在各相关利益者的博弈互动中,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的监管目标一致,既存在因监管者被俘获导致的监管宽容问题,也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题,还有可能有由于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导致的监管过度问题。因此,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现适度的最优监管状态。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1、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这次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具体来说,在2007年底,随着美国利率的不断走高和房价泡沫的破灭,贷款者出现了偿付危机,贷款机构的违约率不断攀升。而次级债券正是将上述资产打包整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产品设计技术创设的。偿付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出现的问题,必然反映到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上,从而造成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违约率上升和价格的暴跌,这样,房价、次级贷款、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危机。在美国各大投行以及评级机构的鼓吹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投资主体买进了大量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而这些被鼓吹为安全资产同时收益率极高的金融产品价格的暴跌导致了各投资主体财务状况的恶化,进而引起市场的恐慌,股市暴跌,市民挤兑,一时间美国的金融体系处于了崩溃的边缘,这是危机的第二个层次。随着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问题一步步的暴露出来,危机由美国扩散到全世界,引起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这是第三个层次的危机。

2、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

(1)监管机构职能的重复与缺位

美国的金融机构经常要面对多家监管机构,但是却缺乏一个权威的声音来对其不同的监管声音进行有效的整合。各家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特有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各家监管机构在履行其监管职能时,也就难免出现监管力量的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各家监管机构都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说话,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也由于决策的严重滞后,延缓了政策的执行。

(2)监管的规则过细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贯以规则严密而著称,也是世界各国金融改革发展学习借鉴的典范。但是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却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这种过细的规则所潜藏的问题,对其进行分析,颇有一点哲学的味道。规则过细,存在着过犹不及的缺点。因为现实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也是变化无穷的,制定过细的监管规则无异于将监管的范围限定在看似广大的范围内,限定在事物发展的某一时点上。这样,面对规则没有约束到的监管漏洞,监管机构的行为显得僵化,缺乏活力,监管者对市场的反应也难免滞后和迟缓。

(3)监管的范围过窄

业务范围管制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反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业务范围管制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空间,也不利于分散金融风险,更使得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受到制约,导致其创新动力不足。同时,这种管制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例如我国对银行的业务经营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国家划定金融业经营界限,银行内部上收经营权,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银行功能定位模糊,服务品种雷同,业务创新潜力不足,整体服务水平不高,金融资源配置扭曲且使用效率低下等,较难适应目前社会日趋增长的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允许银行从事范围宽广的业务有着可观的多元化效益,有助于银行业务的效益和稳定,但人为地设置种种限制则适得其反。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如何完善金融监管的措施

在金融危机下,我们应采用科学的制度化程序,尽可能克服导致不良治理的各种因素,在独立程度、自律与他律、监管与创新、竞争程度、透明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取舍和调整,从而达到一个参与博弈各方都较为认可的均衡状态。

1、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的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发展阶段,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思想仍然比较严重,国有金融机构的行政色彩仍然比较浓重,国有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仍然享有行政级别,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味求稳、不思进取、不敢创新的现象。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与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就不敢进行金融创新,甚至阻挠金融创新就显得过于保守,既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成长和市场要素的培育,从长远看来,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是不利的,对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也是适得其反的。同时,在适度金融创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与生俱来的不协调转化为良性互动,以金融刨新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以高效优质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才是我国面对这场前所未有经济金融危机应该采取的正确观念和态度。

2、完善金融监管的外部制度环境

近些年来,一些经改革后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治理较好,其原因不在于其存在的形式,更重要的是由于其在改革时吸取了以往的经验,考虑到了良好治理的意义,新的制度安排和整个国家的制度结构是相容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其效率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仍需要一系列外在环境的支持。一是国家治理环境。监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展开工作,这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治理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金融监管治理的先进经验,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机构。二是法律环境。由于法律可以明确监管机构的责权利和监管目标,赋予监管部门特定的执法权力和手段,所以独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和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提,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保证监管机构独立实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

3、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

监管绩效不仅取决于静态的监管标准的实现程度,更取决于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行为的动态过程。因此,除了建立系统、明确、量化的监管标准外,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实际监管行为过程的规范化控制。也就是国际上所强调的基于规则的监管,即对监管工作所有环节都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并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而定期更新,以保证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保证监管措施的及时性和适应性。另外要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除了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必须逐步落实好以下几个制度:一是当事人参与制度。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作出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二是回避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相应事项与本单位内部某某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该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

4、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机构将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过程、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既方便社会监督,又可以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第一,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向公众披露必要的监管信息和现代金融技术、产品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从而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公众就能够尽量减少因为不了解风险而遭到损失的可能性。第二,进一步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修订我国金融业会计标准。只有不断的与国际接轨使标准明晰化,才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也更方便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活动和被监管机构的自查行为。第三,进一步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以及联合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而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前,比较迫切的是使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价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总之,面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我们不应回避金融创新,更不应谈金融创新色变,而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重,促进两者的协调互动,共同推进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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