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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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规范中小学教师培训,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皖政办〔2006〕4号)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体制
  1.在市政府领导及市人事局、财政局宏观指导下,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市教育局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市中小学教师培训政策、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教师培训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县(区)教育局管理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成立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除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见附件2)外,停办一切不合理的教师培训。新增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培训,必须由举办部门提出,报经市联席会议对培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费安排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遵循“谁培训、谁出钱”的原则,由举办部门负责承担因培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由市教育局 “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市教育局设“芜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开展业务管理和指导。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市、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承担,高师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中小学校是继续教育的主阵地。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小学校的主要负责人为继续教育第一责任人。
6.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是教育督导和“普九”复查的重要内容。
  7.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通过开展专项督导,整顿培训秩序,规范培训行为,增强培训实效,把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切实减轻教师负担。
  二、目标与原则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目标是: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近期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和提高教师实施基础教育新课程的能力。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是:分层分类,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按需施教。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内容;坚持集中面授、自学与校本培训相结合;坚持面向农村、送教上门,坚持创新培训模式,推进教师远程研修。
  三、类型和项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从2006年开始,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年均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
  1.教师岗位培训。面向全体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的继续教育,为360总学时。按照学科教学计划,分层组织实施。其中,国家和省定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程培训为80学时。公共课程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年均安排16学时,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共同确定适合教师特点的培训内容,并指导各县区各校开展。为减轻中小学教师工学矛盾和经济负担,教师参加集中面授原则上不出县。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各地教师进修学校或有关师范院校实施。培训费由部门、学校、个人共同支付,个人支付部分由培训单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规定收取。
  2.骨干教师培训。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参加的培训,时间为1年,集中研修为240课时。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根据省级培训方案,由省级培训院校实施。市、县(区)级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由市级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骨干教师培训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
  3.提高学历、学位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由学校批准后,自愿参加,费用自理。市、县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培训方案,组织发动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获取学位后,部门和学校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可折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4.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和省教育厅的安排,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中小学教师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可折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5.新课程培训。系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的专项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向教师收取培训费用。中小学教师参加新课程培训可折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证书管理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市教育局发放的《专业课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核的学时,登记到《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后,《专业课继续教育证书》不再使用。
  2.证书发放。市人事局负责我市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加盖钢印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证书统一申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在每年1月份将需要领证的人数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3.证书的登记和审验。各级培训院校负责集中面授的学时登记,中小学校负责校本培训情况登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省统考课程的登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本培训课程的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面授课程和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课程的审核。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对各县区校本培训审验情况进行抽查。
  4.参加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教师,须提供骨干教师培训通知书和结业证书,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免于参加周期内教师岗位培训证明,并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相关内容。参加骨干教师市、县(区)级培训的教师,比照省级培训,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登记继续教育相关内容和学时。
  5.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完整、系统记录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由教师本人保管,涂改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到所在学校登记,由学校通过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请补发,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请补发。
  五、经费保障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财政拨款为主渠道。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经费标准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5%,并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财政困难的县、区要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
  2.办学条件较好的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3.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初教育预算中设立本级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培训专项经费。
  4.市、县(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中直接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办学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5.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中小学教师,其学习期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经费和所在学校的业务经费中开支。
  6.鼓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并积极争取各类项目基金。
  六、基地建设
  1.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和《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继续教育基地标准化建设,逐步将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成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和教育科研中心。
  2.市、县(区)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及服务范围,申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认定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与管理。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组织对全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示范评估和合格评估;市教育局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专项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各级基地向其主管部门上报年检报告。
  七、奖惩措施
 1.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3.凡评聘职称、续聘、竞聘职务、晋级及考核评优的中小学教师,须按规定将继续教育证书提交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验。
  4.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有权拒绝参加,同时追究举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6.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单位,其第一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附则   1.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细则实施。
  2.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