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6:19:44

 

一、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主要针对如何选择生命终结方式,而不是针对生命处置方式。因为生命处置方式包括的两层意思:一者为挽救生命,一者为终结生命,而安乐死不是在生命处置方式这一层面上去选择是挽救还是终结生命。它仅仅是在已无法挽救生命的前提下去选择采用何种最佳方式去终结生命。因此安乐死的实质是“生命终结的处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优死”行为;

       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二、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

1、在不防碍别人的前提下,人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死亡是生命的一部分,有尊严的活着,有尊严的死去,这样才是有价值的人生;

2、人有生的权力,也有死的自由。有尊严地选择死亡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强迫一个人痛苦地、无尊严地苟活着与允许他选择结束生命哪一个更人道、更有人性?

3、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三、如何实施安乐死?

4个条件:

(1)第1条件:实施安乐死必须有适应症,且选择十分严格,比如癌症晚期,病是无法治愈,痛苦无法解除和忍受,才算是适应症;

(2)第2条件:必须负责该病人的主管医生同意,且还得找另外一个医院的专家医生(完全没关系)一起判断认为合适,并提出报告,而后通过一个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审核通过;

(3)第3条件:病人自己完全自愿,要有病人签字的书面请求,且需证明病人头脑清楚、心理正常,同时还需家属同意和签字;

(4)第4条件:需国家正式立法,目前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德国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四、安乐死的困境?

1、如果安乐死允许,最大的担心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

2、传统的一些观念,如“中国的好死不如赖活着”等;

3、外国主要是宗教的限制,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任何行为甚至是法律,都不能随便终止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