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三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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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三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津教委人[2002]43号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证第三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顺利进行,根据津教委人[200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天津市中小学(含幼儿园等,以下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市、区县和中小学校三级管理。天津市教委责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天津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以师范大学管理为主,并指导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学共同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天津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师范大学指导下,以各区县教育局为主,由区县教师进修学校和各小学共同负责管理工作。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实行学分登记。继续教育的院校培训的学分折算标准为每8学时折合1学分。其它市级专项培训、考核的折算标准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一规定。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天津市第三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从2002年1月起,至2006年12月止。在培训周期内参训教师必须学满规定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方可结业。具体规定为:
  1.已聘任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在培训周期内必须学满规定学时,其中院校培训240学时,折合30学分;校本培训240—480学时,折合30—60学分,其中具有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应取得60学分。
  2.毕业于非师范类学校或师范类学校非师范专业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教育理论培训,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教育理论培训学制为半年,120学时,每周可脱产学习一天或利用寒暑假学习。上述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继续参加本周期同类教师的继续教育。
  3.凡在2002年—2006年内取得师范类专科(限初中及以下学段教师)、专升本科或研究生学历(含取得本学科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修继续教育院校培训课程,并按市继续教育中心有关规定,凭学历证书换发第三周期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换证手续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办理。
  四、凡列入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均应属于我市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范围。超出规定范围且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培训,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进行学分登记。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内容、学时、成绩、学分等,由培训单位和教师任职学校分别予以登记。其中:中小学市、区级骨干教师培训和中学教师全员培训的理论学习部分的成绩由师范大学登记,中学教师全员培训教学实践部分的成绩和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成绩由各区县教师进修学校登记;校本培训的成绩由教师任职学校登记。非集中培训如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讲(听)公开课、参加教学比赛、制作教学软件、网页、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等,可作为校本培训内容由教师任职学校登记学分。学分登记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小学教师参训后的学分登记由区县教师进修学校审核,中学教师参训后的学分登记由师范大学审核。
  六、中小学教师在培训周期内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并造册,换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继续教育中心验印。
  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学籍及考核档案,均应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归档,并输入微机,实行网络化管理。继续教育成绩单由学员任职单位存档,并列入个人业务档案。
  八、《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由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九、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津教委人[20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规划,报“中心”批准。制定本区县具体的校本培训实施办法,报“中心”备案。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20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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