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防治渐入佳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8:16:23
——何增科谈反腐败工作
编者按:社会公众对腐败问题向来深恶痛绝。十七大报告对腐败现象的判断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与人民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并提出要“坚持标 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基于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研究所所长何增科教授。
何增科,政治学博士、研究员,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中央编译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局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专业领域为政治学,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政治。
(标)反腐重心前移源于两大转型叠加
在路上:从十六大至今,反腐败最鲜明的特点是什么?
何增科:更加注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来预防腐败,反腐败重心正在前移。
在路上:从强调惩治腐败到强调预防和惩治并重,反腐战略调整有着怎样的社会背景?
何增科:这个社会背景,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两大转型的叠加。
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换时,产生腐败的制度诱因\漏洞比较多,监督制约机制跟不上,导致腐败现象高发多发。如果仅着眼惩治、惩罚,作用是很有限的;加强制度建设,釜底抽薪,消除产生腐败的温床和制度的根源,这样才是真正爱护、保护干部。
(标)地方预防腐败机构正试点
在路上:今年我国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大家关心预防腐败机构是否会在各级地方都建立,从而形成一个反腐败的网络体系?
何增科:说到这里,我想把话题拉的远一点,就是腐败的分类。目前国际上对腐败的分类,第一个叫公共部门内的腐败。第二就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到的私营部门的 腐败,但还没提出 “第三部门腐败”的概念,后者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私募基金会中发生的腐败。
 
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过程中,商业行贿属于工商总局查处的重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由各级检察机关查处。国家预防腐败局要对公共部门内的腐败、私人部门内的腐败、第三部门的腐败以及公私部门之间经济往来中发生的腐败提出整体性预防建议。
 
另外针对广义的各种腐败现象,在制度建设方面如何起到统筹协调作用和战略规范作用,也是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至于地方相关机构的设置,据我所知目前有八九个省市在做这方面的试点。
 
过去,反腐败的网络体系内部之间缺少联系;现在,更加强调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要成体系化,要建立起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各项制度能协调配套,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增加了反腐机制系统化的有效性。
(标)官员财产申报将成预防腐败重拳
在路上:关于腐败,说到底是钱和权的问题。很多年来大家希望公布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成员的财产收入状况。目前越来越强调对腐败的预防,官员财产申报这项制度有没有可能借此东风,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何增科:据我所知,国家预防腐败局很可能会以此作为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向我们交出一份看得见、摸得着的成绩单来。
不过我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要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还需要一些配套政策,而这些配套政策,很容易被人忽视。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的财产申报制度有几个类型,一是要求所有公务员都要进行申报,但这种状况比较少;一般来说,财产申报都是针对一定级别以上的公务员,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开展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有专业化的财产申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在路上:在国外,什么机构来做这项工作?
何增科:各国情况不一样。比如美国的廉政道德署,是七十年代末建立的;韩国设立了人事院。有了这个专职的财产申报核查机构,才可能确保官员财产申报的信息真实有效。第二,这种财产申报核查机构要能够和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这样才便于真正了解官员的收入状况。第三,财产申报资料应该对公民和新闻媒体公开,允许公众查询;第四是进行财产申报的专项立法,保障公民获取财产申报信息的权利。
(标)治理商业贿赂将重罚行贿
在路上:过去五年,治理商业贿赂逐渐成为新的流行语,而为社会公众所熟知。那么,在你看来,商业贿赂的本质特点有哪些?
何增科:首先,商业贿赂多发生在私人经济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公共部门的经济往来往来之间;其次,商业贿赂一般是行贿者在经过精心计算以后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才进行的,因而是高度理性化的经济行为。第三,政府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干预市场交易和价格形成机制、私人经济部门在生存发展中所遇到的歧视性待遇、政府监管的缺陷等诸多因素诱发了商业贿赂。
在路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业贿赂产生的基础,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何增科:即使在资本主义历史悠久的美国、英国,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佣金回扣等商业手段也曾是正常的商业惯例。美国认真查处海外商业行贿行为,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才开始的;在美国推动之下,其他国家也开始逐渐重视对海外行贿等现象的治理。
 
因此,商业贿赂和市场经济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是市场经济不完善条件下的商业陋习。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它的危害,国际上开始协调统一开展反商业贿赂行动。可以说在市场化改革中,商业贿赂的机会大大增加,客观上对反商业贿赂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在路上: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是否充分发挥了作用?
何增科:商业贿赂主要是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的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从职责范围上说,属于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重点内容。我国现有的协调机构是中央查处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监察部下,协调22个相关部委。
在路上:今后查处商业贿赂的重点应在哪里?
何增科:既要严厉惩处商业贿赂中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过去我们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不是很到位。实际上在贿赂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和受贿双方缺一不可,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说行贿犯罪是贿赂犯罪的源头。商业行贿犯罪的目的是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获得交易和服务机会,进而赚取高额利润,它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以往打击商业行贿犯罪的法律主要运用的是剥夺自由刑而且非常严厉,而对财产刑和资格刑规定得明显不够,这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大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内外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
(标)贪官是否免死要考量反腐大局
在路上:老百姓对大案要案非常关注。据中纪委报告,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24件,结案679846件(包括十六大前未办结案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84人,包括查处象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过去五年在查办大案要案方面有什么特点?
何增科:中央查处大案要案,一是体现了不论腐败官员的职位有多高,不论这些腐败分子有多么重大的影响,不管过去他们曾做出过多少贡献,只要有腐败行为就坚决查处,这表明了我们党惩处腐败的坚强决心;二是通过查处一些高官腐败案件,能够取信于民。三是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对行贿案件的查处。
在路上:但在这个过程中,有种观点引起了争论,即贪官是否免死。很多人认为,贪官就是该杀。你怎么看?
何增科:这是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老百姓对贪官的憎恶之情可以理解,但从国际潮流上看,就我的研究范围而言,除了俄罗斯,其他国家几乎没有对贪官判处死刑 的,量刑最重的也不过是十年监禁,但国外对行贿受贿行为的经济制裁严重程度远远超过我们。所以我觉得修改法律是早晚的事情,必须要做。
在路上:即使修改了法律,那怎样惩处贪官?是不是就不判处贪官死刑?
何增科:当然,慎用死刑不是不用死刑,对于一些民愤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腐败分子,还是要保留死刑的威慑作用;在此基础上加重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惩罚。毕竟,贪污腐败分子犯罪,大多是财产型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科以经济刑是合适的。
另外,这样做也有利于打击贪官外逃,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因此需要更好地融入国际反腐败协作;目前我们重视对腐败分子的刑事制裁,而少用财产刑、资格刑,这种刑罚体系,造成了外逃贪官引渡上的困难。
(标)反海外商业贿赂需专门立法
在路上:老百姓关心的一个具体问题是,赖昌星何时被引渡回国。而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国际合作反腐败。那么,反腐败工作在未来五年,怎样更好与国际接轨?
 
何增科:赖昌星之所以多年未被引渡回国,责任不光在我们这里;他在加拿大呆得越久,对中加关系的发展越不利。
反腐败确实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顺应国际反腐潮流,吸收国际反腐的有效做法和经验。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中国确实要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比如反海外贿赂,这是许多国家的共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明确规定。反对跨国企业在海外商业往来中的贿赂行为,是一个紧迫的任务,需要专项立法。有了这个法律,会使我们在国际反腐合作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待法治保障
在路上:有评论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十七大报告极具诗意的一句话。明年五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生效,它在解决官员和民众信息不对称、推进反腐败工作方面会有怎样的作用?
何增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离不开学术界多年来的呼吁。它把以前一些地方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自发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保障,意义非常重大。
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因此还不能涵盖司法机关和党的机构。这些年,我们一直提倡党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希望这些部门也能借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