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制度化腐败”应强化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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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制度化腐败”应强化制度建设

2009年09月08日11:2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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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个别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形成一种‘制度化腐败’。比如某些企业中确立的层层审批制度不但无法有效监督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反而成了某些人为了自己得到某种‘补偿’的工具。因此,要防治国企职务犯罪,首先应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工夫。”海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从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出现多人多次腐败。“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犯罪根本措施之一。”这位负责人说。

  林喆的观点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要避免企业家个人权力过大,一个人说了算,就需要在企业内设立很多制约环节或形成一种制约机制。

  “企业内部还要有民主制,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林喆说,“企业重大决策的作出、重大资金的投入、企业转制等,除了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集体负责外,职工代表大会也应该有决策权。”

  “此外,监管制度不仅要健全,而且要日常化。要有企业领导机构的集体制约机制,还要有审计机关的定期审计,几套监管制度一起跟上,虽然不能杜绝腐败,但一定可以大大减少腐败。”林喆说。

  “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要进行申报”是林喆给出的另一个对策。他认为,对于搞垮了企业的领导干部,司法应该介入,查明企业亏损、倒闭的原因,严厉惩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企职务犯罪不完全是个人行为,关键在于制度。制度好,坏人受到约束,坏人也可以变好;制度有问题,好人不受约束,好人也可能变坏。”林喆说。(杜晓 王燕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