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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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法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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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于1959年由联合国大会成立,是一个审议和发展国际太空法律以及在和平利用外空上国际合作的国际论坛。自成立以来,委员会已经缔结了五个国际法律条约: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简称“外层空间条约”,1967);
2、《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2](简称“营救协定”,1968);
3、《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3](简称“责任公约”,1968);
4、《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4](简称“登记公约”,1972);
5、《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条约”,1984)。
这些条约建立了和平利用空间的规范与行为的国际法律原则。于1967年生效的《外空条约》提供了使用外空的普遍原则和对成员国行为的指导,成为最基础的国际法律框架,其条款包括禁止任何国家对太空的私自占有,军备控制,自由探索太空以及由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责任。后四个条约则主要是对《外空条约》的不同方面做具体说明。
另外,联大在国际法的应用、推动国际合作、自由交换科技信息以及制定标准以规范在外空探索上必要时安全使用核能等方面采用了五套法律原则:
1、《管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5](联大1962号决议,1963年12月13日);
2、《管理各国使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广播电视直播的原则》[6](37/92决议,1982年12月10日);
3、《关于从外空遥感地球的原则》[7](41/65决议,1986年12月3日);
4、《有关在外空使用核能资源的原则》[8](47/68决议,1992年12月14日);
5、《为全球利益探索使用外空的国际合作宣言(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9](51/122决议,1996年12月13日)。
中国
1980年11月3日,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成员国。此后,中国参加了历届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科技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届会。中国于1983年和1988年先后加入了《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但还没有签署批准《月球条约》,认为其规定只是禁止在月球上试验和使用武器而不包括月球轨道及外空,此外它只是禁止在月球及其轨道上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武器。
中国在裁军会议特别委员会上积极寻求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在2000年的《中国裁军会议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工作文件》中,中国提议裁军会议应该重建一个特别委员会来谈判和缔结一个国际法律文书以禁止在外空试验、部署和使用武器及武器系统,从而防止外空的武器化及军备竞赛。2002年,中俄连同一些国家向裁军会议提交了题为《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12]的联合工作文件,提出了未来外空法律文书的初步基本概念。
中国还与美国签署了关于卫星发射责任的协议备忘录,与俄罗斯的联合声明中也有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的条款。具体内容在双边关系中有更详细介绍。
美国
美国是以上管理外空使用的大多数条约的签署国,这些条约的签署者同意以下几个基本原则:(摘自《空军太空基本读本》第五章“太空法、政策及规范”)
1、运用于外空的国际法。这样的法律包括《联合国宪章》,其要求所有的成员国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禁止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宪章》同样认可一个国家以个体或集体进行正当防卫的固有权利。
2、外空、月球及其他天体不能由主权国家以宣称、使用、占领或其他手段而被私自占有。1976年,8个赤道国家宣称对在他们领土之上的静地轨道弧度段拥有主权,包括所有主要太空大国的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此宣言。
3、所有国家对外空的使用免费。该原则与非占有原则相关,类似于公海无害通过权。
4、外空只被用于和平目的。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西方国家与非侵略性国家持有相同的和平目的。因此,所有对太空非侵略性的军事用途是允许的,除了一些对在这部分的其他地方提到的特定活定的特别禁止。
5、发射进入太空的物体必须在联合国登记。基本轨道参数、发射源、发射时间以及一个对该卫星目的的简单解释等信息是必需的,尽管联合国没有设置提供这些信息的时间限制。
6、禁止在太空进行核武器试验及其他核爆炸。在1958年此禁令之前,美国在外空爆炸了三个小型核装置,持续超过两个星期。这样的试验在如今是不允许的。
7、一个国家不可以在天体上试验任何形式的武器,建立军事基地、装置或防御工事,也不可以设置军事机动。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是允许的。
8、对妨碍国家技术核查手段的禁止,提供了根据被一般认可的国际法原则而运作、且实际用于检验特殊条约规定的体系。
与中国一样,美国没有签署《月球条约》。
相关文件:
1.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 (English)
2. 《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 (English)
3. 《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 (English)
4.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 (English)
5. 《管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English)
6. 《管理各国使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广播电视直播的原则》 (English)
7. 《关于从外空遥感地球的原则》 (English)
8. 《有关在外空使用核能资源的原则》 (English)
9. 《为全球利益探索使用外空的国际合作宣言(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English)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卫星发射责任的协议备忘录》 (中文版/English)
11. 《中俄联合声明》 (中文版/English)
12. 《中俄联合工作文件: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 (中文版/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