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程》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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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是担任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柳州学区2002级法律本科班兼职教师时所准备的教学讲义。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概念
一、概念:P1-2
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整国际间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作为国家间的法律,国际法既与国内法不同,也有别于国际道德,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二、定义和特征:P2-4(讲定义)
选择题:(P2-3)
1、国际法所具有的几个法律特征是:(ACE)
A、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B、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者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  C、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   D、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   E、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判断题:(P-3)
1、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都是国家的行为规范,如违反或漠视,会导致国际责任。
错,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力,即使违反或漠视,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不发生国际责任。
三、一般国际法与区域国际法、国际法与国际私法P3-4
不作为重点,主要理解各自的区别范围。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P5-10(自行了解)
二、            中国与国际法P10-11(自行了解)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只能是确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选择题:P12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
A、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判例    4、国际法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国际条约P12
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这部分主要弄清条约的种类,条约主要指多数国家参加修改或制定国际法规的多边条约。P13)
二、国际惯例P13
国际惯例,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协议,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其历史比国际条约还要悠久。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它的形成要具备两个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和这种实践被接受为法律。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是相互联系的、可以互相转化。
三、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其他主张
判断题:(P14)
1、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各国政府发表的国际事物文件、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也属于国际法渊源。
错。以上各项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和贡献,但一般都不能单独的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
第四节    国际法学的派别(只作了解)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意义P16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规范的法典化工作,即把全部或一部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全面而系统地制订成法典,因为国际法是由具体的习惯规则和协定规则组成,经编纂形成法典后,使不成文的习惯规则和不十分明确的协定规则条文化和系统化。
二、国际法的编纂历史P17-18(只作了解)
三、联合国对国际法的编纂P18-20(只作了解)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P20-22
理论方面,形成三种不同的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P20  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都出于绝对的、无限的国家意志,这种意志都表现于国内法之中。因此,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而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
2、国际法国内法对立或平行说:P21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相独立、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渊源、主体和实质都不同,国际法是对等关系的法律、是多数国家的共同意志,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是一国单独的意志。国际法没有变更或创造国内法规范的权力,国内法也没有变更或创造国际法规范的权力,两者只能相互“转化”、“采纳”和“接受”,所以两者之间是对立或平行的。
3、国际法优先说:P22  也承认两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国内法隶属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则是一个所谓的“最高规范”。
# 三种学说都未能正确说明两者间的关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原则的区别,但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既非彼此对立,也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而是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关系。(阅P22)
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P23-25
(一)、国际法方面:
国家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国内立法;不得以宪法根据来为未履行平等的国际义务辩解;国内法立法不得免除国家在合法条约下的义务;参加国际条约后对国际义务的履行应在国内法中有所规定;国内法中有危及他国利益的,即构成对国际义务的破坏。
同样,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涉。
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时还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
(二)、国内法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应根据具体的国际义务,分别采取立法措施,制定新法规或修改现行法规。
(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
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两者在原则上是不冲突的。但如果国内法规定与国际法有冲突时,在签订公约时,可对有冲突的条约予以保留,而在国内的解决方式有三种:承认国际法优先;规定国内法优先;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处于同等地位。
论述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3-25
答案提示:
1、从对理论方面的三种学说的看法,引出对两者关系的正确认识。
2、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制定和实施时如何避免引起两者的冲突。
3、如国内法与国际法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第一章小结:
1`、国际法的概念:要注意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也有别于国际道德;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它是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各国政府发表的国际事物文件、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等,一般都不能单独的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
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如何避免两者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如何予以解决?
4、其他问题要作大概理解或了解。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P26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选择题:P26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备下列特征:ABE
A、各国公认    B、具有普遍意义   C、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D、民族自决原则
E、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制规律P27
强制规律又称绝对法、强行规范,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伸缩或变异。一般表现为禁止性或命令性规范。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一、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P28-30
联合国会员国现有191个。《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组织章程,属于国际条约性质,其规定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七项原则(即国际法基本原则):会员国主权平等;真诚地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
第一节列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节列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构成国际法核心的重要内容之一。(注意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区分)
选择题:P29
以下所列,那些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BCD
A、互不干涉内政    B、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D、集体协助    E、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联合国的其他文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P30-32
了解:1970年10月24日《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之宣言》规定了七项原则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1974年12月14日《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了十五项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P32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大概了解)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P34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作为根本的出发点,高度概括了国际关系中、首先是双边关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平等互利是在正常关系中进行合作交流必不可少的条件。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宪章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五项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交流合作,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原则、促进国际合作的原则、发展各国友好关系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A、通过一个互字反映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特点,坚持了主权平等原则,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统一;B、五项原则是在高度概括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上,作为互相关联、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提出来的,不是简单重复,也不是孤立地罗列,而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C、五项原则分别把“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与“互利”结合作为一项原则,并赋予“和平共处”以新的含义。
判断题:P3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交流合作,为世界各国“在和平中发展和繁荣”指明了道路。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P36-46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维护各国独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首要内容,因为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个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
2、互不侵犯。这既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引申,又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切实保障,是建立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基础。
3、互不干涉内政。这既是一项传统国际法的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引申,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密切相关。
4、平等互利。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引申,又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包括平等和互利两个方面。国家平等原则是一项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平等与互利联系起来作为一项原则,是对国家原则的发展,只有平等才能互利,也只有互利才是真正的平等。
5、和平共处。这是一项比较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作为五项原则中的第五项,与前四项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只有奉行这些原则,才能实现各国间的和平共处。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和平共处的思想是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首先提出的。
论述题:
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P34
答案提示:
1、列述和平共处五项内容及其各项原则在其中的重要性。
2、讲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3、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中的作用。
选择题:P42
干涉内政的方式有武装的和非武装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公开的和隐蔽的,而具体的表现在:ABCDE
A、直接出兵,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B、派遣间谍特务进行颠覆恐怖和破坏活动;    C、扶植傀儡、制造政变、控制内政;    D、发表声明、讲话或致送外交照会;  E、施加政治、经济压力;
第四节    民族自决原则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P46
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完整,选择决定其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注意自决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形成与发展P46(自行了解)
三、民族自决原则的现实意义P48
民族自决原则的确立,使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为推翻殖民主义统治,促进殖民主义体系的瓦解,促进政治独立的解放运动进一步得到发展,还为自由确定本国的政治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国际社会反对一切煽动、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为制止内战和地区冲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选择题:
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具有的民族自决原则包括(P46)ABCDE
A、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B、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C、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完整的权利    D、选择决定其政治、经济制度的权利
E、选择其发展道路的权利
第二章小结:
1、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构成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
2、熟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注意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区分与联系。
3、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4、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各项内容在其中的重要性。
5、了解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及其现实意义。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P51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人格者。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因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即不仅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的义务,而且能够独立行使这种权利和义务。
以上条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自然人和法人则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52
因为国家既是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又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能独立的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和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以自己的行动实现其权利和执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决定了其国际法基本主体的资格和地位。
由此可以界定,无论采取何种社会政治制度,无论人口多少、领土大小、经济和文化发展如何,只要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个国家就是国际法的主体。
论述题: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52
答案要点:
1 、国际法的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2 、国际法基本主体和非基本主体的认识标准。
3 、从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完整性、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三个方面论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P52
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当一个民族在摆脱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建立自己国家过程中,只要有了自己的政治组织,建立了体现民族主权意志的政治组织权力机构,能够独立进行国际交往,有一定的行使国际权利和履行国际义务的能力,就具备了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四、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P53
国际组织只所以被列为国际法主体之一,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享有一定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
1、国际组织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2、国际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3、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缔结条约的权利。
选择题:
国际组织只所以被列为国际法主体之一,是因为它(P53)ABD
A、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B、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C、具有执行国际法的拘束力    D、具有一定的缔结条约的权利    E、具有协调国家间关系的能力
五、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P55
自然人和法人都处于各自国家的主权管辖之下,既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也不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自然人是国际法主体的主张P55)
尽管法人可以在国际上进行某种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甚至可以与国际订立某种契约,但这种活动不是国际法上的活动,其依据也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所以也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家
一、国家的要素P56
国家,就其阶级本质而言,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但作为国际法主体,其概念必须包括应有的特征和要素。
1、定居的人民。这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这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3、一定的政府组织。这是国家统治机构的代表。
4、主权。这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只有全部具备以上要素的实体才是国家,才能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判断题:P56
国际法上的国家只要具备一定的特征和要素,就是国际法的主体。
错。国际法上的国家必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府组织、主权,能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P56(大概了解)
选择题P57
在国家的类型中,构成复合制国家的形式有哪些?ABDE
A、联邦    B、邦联    C、共同体    D、君合国   E、政合国
判断题P60
梵蒂冈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同于一般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
对。梵蒂冈的主权属教皇,不是一般意义的国家主权;面积只有0.44平方公里,且是皇宫和教堂用地,算不上是国家领土;人口约1000人,几乎都是教职员,也不是一般意义的国家居民;掌握权力的教廷也不同于国家政府机构,只是一个宗教组织,因此梵蒂冈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同于一般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61
1、概念: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对本国的一切事物作出自主、最终决定的权力,是资格性的、涉及国家存在的,处于最高的支配地位的、不可被外来力量强加限制的抽象权力。”基本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而不是外界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与主权不可分割,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是不可缺少的权利。
2、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国家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派生权利或是从基本权利引申而来,或是根据条约取得。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两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国家既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一国的基本权利,就是他国的基本义务,反之亦然。国家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是辩证的统一。
4、基本权利的分类
(1)、独立权。这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基础,经济独立是保障。
(2)、平等权。这是国家主权的直接引申和和具体体现,是事实上和实质上的平等。
(3)、自保权。这是国家固有的保卫其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包括防御权和自卫权。
(4)、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在法律方面的体现,分为属地(领域)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法律管辖的权利;属人(国籍)管辖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或国外的本国人行使法律管辖的权利。
选择题:P62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ABCD
A、独立权    B、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    E、豁免权
判断题:P64
根据属地管辖权,一国法院可在其领域内对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权。
错。根据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行使管辖权。
案例题:P64
交易号原为美国私人商船,1810年在公海上为拿破仑的军队没收,改充为军舰。1812年,该船因天气原因驶入美国港口,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问:
1、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是否有权提起对物诉讼?要求美国法院扣押该船的要求是否适宜?
2、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3、如果美国商船当初是被疑违反公海法律制度而被法国军队拿获,该由谁处理?如何处理与判决?
答:
1、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应该有权对该船提起对物诉讼,因为交易号是他的私人商船,且在公海并没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拿破仑的军队在公海上没收其船只,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该项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该项诉讼提出时,该船是法国的军舰,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凡是国家主权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在外国法院起诉的“绝对豁免原则”,该项起诉不受美国法院的管辖。
3、如果美国商船当初是被疑违反公海法律制度而被法国军队拿获,该由拿获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国的法院可在法律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决定对船只或财物进行处理。如无适当的拿捕理由,处理时应根据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益的原则来判决,并赔偿因拿捕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5、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P63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源于古老的“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是一项传统的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完全符合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符合联合国宪章。但在具体适用上有绝对豁免和有限豁免的两种主张。
绝对豁免:不问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除非国家放弃豁免、一律予以豁免。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主张和倾向绝对豁免。
有限豁免:即把国家行为按其性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只对主权行为豁免,而对非主权行为行使管辖。法、意、比、瑞士等国家主张和实行有限豁免。二战以后,英、美也转而采用有限豁免原则。(详讲国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普遍性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等)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P67
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涉及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即肯定一个新成立的国家的独立法律人格的存在,或确认一个新政府为有关国家的惟一合法政府,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新国家或新政府只有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才能实际进入国际社会,开始国际交往,而既存国家,也只有在采取了承认行动之后,才能同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发展外交关系。
但是我们必须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是通过承认才取得的,承认不能创造一个国家,也不能产生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承认只是既存国家对对新国家、新政府的产生这一事实的肯定和确认,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
二、承认的对象P68
1、对国家的承认。即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的情况:
独立,即原殖民地取得民族独立,成为新的独立国家。
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一国。
分离,即从一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2、对政府的承认。即表示认定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资格,并愿意与其建立外交关系。
一般情况下,承认新政府的根据是“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能够独立地在其控制的领土范围内,有效地使用权力。因为只有这样,新政府才有能力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对政府的承认不涉及国家的法律人格是否存在的问题,国家的法律人格不受政府改变的影响。如法国,中国。P69
判断题P7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即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因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只是推翻了旧政权,建立了新政权,使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是对旧中国的延续,而不是一个新国家,并不涉及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3、对民族的承认。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已形成自己的政权组织,但武装斗争尚未完全结束,可取得作为民族的承认。如波兰、捷克。
4、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P72
三、承认的方式与效果P72
1、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是用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的承认,如以声明、照会、宣言、函电、公报等明确宣布承认。
默示承认是用实际行动表示的承认,如派任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条约或作愿意建交的表示等。
2、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法律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正式的承认,不能撤销。
事实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一般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对被承认国政府出于对地位、或政治因素,不愿马上建立全面的正常关系,但为着经济方面的利益和需要,暂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与之发生关系而给予的一种事实的承认。
案例题:P72
原告英国人路德,是一家俄国木板厂的股东,该厂创办于1898年,在俄国从事胶合板的生产。1919年,该厂为俄国政府收归国有。苏俄政府将工厂的一批木板卖给被告萨哥公司。当货物运到英国时,原告向英国法院起诉,称这些货物是属于前路德工厂的财产。当时英国尚未承认苏俄政府,高等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萨哥向上诉法院上诉,当时英国已与苏俄政府签订外交协议,英国外交部将此事通知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判萨哥胜诉。
问:
1、在《路德诉萨哥案》中,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原告胜诉是否错误?为什么?
2、当被告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时,上诉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其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3、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在苏俄政府成立之后,这种判决有效吗?)
4、英国上诉法院当时的判决是属于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吗?为什么?
答:
1、英国高等法院当时的判决并不是错误的,因为当时英国政府尚未对苏俄政府予以承认,对该厂为俄国政府收归国有不予承认,并根据属人管辖权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财产进行保护而作的判决。
2、判决的依据是对苏俄政府的承认,虽然被告上诉时英国和苏俄之间还未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只是签订了贸易协定,但是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承认的法则,已经属于事实上的承认,即事实上承认了苏俄政府国有化法令的效力,承认了该厂已为俄国财产,根据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英国无管辖权,因而判萨哥胜诉。
3、有效。因为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到其成立之时,上诉法院认为英国对苏俄的承认应追溯到苏俄政府成立之日,其成立之时所作的法律行为有效,根据承认的法律效果,承认该厂已为俄国所有,成为其国家财产,并享有司法豁免权。
4、不是。事实上的承认只是一国单方面的、非正式的行为,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事实上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由此而论,英国上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也有可能随英俄之间贸易关系的终结而撤销对苏俄政府的承认。
判断题:P73
事实的承认是完全的承认,是不能撤销的。
错。事实的承认是不完全的承认,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事实上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法律是的承认才是不可撤销的。
承认的法律效果P73
承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建交是承认的结果,但承认不等于建交。
事实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承认全面和广泛。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国内法上的继承,具有自己的特征:
1、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2、其继承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是国际法主体以及代表国家的政府,而不是个人。
3、其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动以及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4、其继承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化。
根据主体的不同,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一、国家的继承P74
(一)、概念:指国家间由于领土变动而导致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国家领土的变动是指领土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或几个国家。领土转移有几种情况:
1、一国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
2、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
3、一国与他国联合成立新国家;
4、新国家从既存的国家分离;
5、一国分裂为数国。
国家继承不同于私法中的个人继承,这关系到国家主权,继承是有条件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共存亡,不可分离,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国家继承的对象只能是派生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对本国的一切事物作出自主、最终决定的权力,是资格性的、涉及国家存在的,处于最高的支配地位的、不可被外来力量强加限制的抽象权力。”基本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而不是外界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与主权不可分割,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是不可缺少的权利。)
选择题:
国家的继承指国家间由于领土变动而导致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领土转移有几种情况:(P73)ABCDE
A、一国的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    B、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    C、一国与他国联合成立新国家    D、新国家从既存的国家分离    E、一国分裂为数国。
(二)、国家继承的范围与规则P75
国家继承的范围主要涉及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
1、条约的继承: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选择题:P75
正确的条约继承的原则是:BCD
A、一切政治性条约必须继承      B、 经济性条约由继承国根据条约内容决定是否继承    C、一切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D、有关地方性权利义务的条约一般是继承的    E、地方性权利义务的条约不予继承
条约继承的具体规则
(1)、部分领土变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分别于国家继承之日起,对所涉领土停止生效或生效。
(2)、国家合并,在继承之日对任何有关国家有效的条约,在相应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3)、国家分离,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没有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的义务。
2、国家财产的继承P76
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根据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不涉及第三国的财产。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同类型的国家财产继承,与所涉及的领土有关。
国家财产的继承有“一个标准两个原则”。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原则一是随领土转移的原则,即国家财产随领土的转移而转移;二是实际生存原则,即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
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1)、部分领土变动或国家分离情况下,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协议决定,无协议则所涉领土的动产都应转移给继承国。
(2)、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财产全部由继承国继承。
(3)、国家分离,除另有协议外,位于所涉领土的不动产,和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均由相关国家继承,而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动产,则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在国家解体的情况下,还要解决位于领土之外的不动产,必要时采取公平补偿办法。
(4)、新独立国家的情况下,首先按“领土生存”原则和真正体现“公平原则”进行,即使以协议划分也不能违背此原则。其次对动产,按原属领土内人民对其创造所作贡献比例,转属财产的原创造者。
3、国家债务的继承P77
国家债务,指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承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对私人的债务。债务的种类分国家债务和地方化债务。国家债务继承就是处理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指整个国家所欠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指以国家名义承担而事实上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也属国家债务。
纯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
“恶意债务”:即被继承国为了实现与继承国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而承担的一切债务,如征服债务、战争债务等,由于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可转移的特点,所以不属国家继承范围。
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的原则;“恶债”不继承的原则
国家债务继承的具体规则:
(1)、领土部分转移或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经过协议解决。
(2)、国家合并时,债务随财产全部由继承国继承。
(3)、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债务,协议继承的有关债务必须与转属新独立国家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有联系。
4、国家档案的继承,了解档案的不可分性和可以复制的特点,以及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应通过协议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继承P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旧中国的延续,是一个既存的的国际法主体,不是一个新的国家,也没有领土变动,不发生国家继承问题。但有政府的继承,即被推翻的旧政权的权利与义务在多大范围内由新政府继承。
1、关于条约的继承,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是我国处理旧条约的基本原则。
选择题P79
我国处理旧条约的基本原则是哪几项ACDE
A、对旧中国承担的大量丧权辱国的条约坚决予以废除   B、对不适应两国关系新情况的条约不予承认    C、对不适应两国关系新情况的条约进行审查区别对待    D、对边界条约一般予以尊重,有争议的边界区别对待    E、对有利于和平和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交往的国际条约予以承认
2、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所有当时属于中国的国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论是否处于中国境内,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民政府有权接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国家财产的继承属于全部继承。因为政府继承不发生部分继承问题,只有国家继承才可能发生不完全继承和部分继承。P79例
案例题: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位于日本东京都市左京区的一座五层楼房,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二战后期由京都大学租用,作为当时的中国留学生宿舍。
日本投降后,中国驻日代表团买下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提起诉讼,要他们迁出该寮。
在该寮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时撤销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判决,认为光华寮是中国的国家财产,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因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上诉,并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原判,发回京都法院重审。1986年京都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给台湾当局,其根据是“中华民国”仍排他地、持续地统治台湾,旧政府未完全消失。因此,其在外国的财产不能由新政府继承。
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该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公正裁判,但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问:
(1)、光华寮是否中国的国家财产?为什么?
(2)、1977年日本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3)、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重审后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4)、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受理“中华民国”提起的上诉符合国际法原则吗?为什么?
答:
(1)、光华寮当然是中国的国家财产。因为当时的中国驻日代表团已买下了光华寮的产权,后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手续完备,完全合法。
(2)、1977年日本京都地方法院的判决正确。因为该项判决基于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已经产生了国际法上对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的国家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3)、不正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国家财产的继承属于政府继承而不是国家继承,是对国家财产的全部继承而不是部分继承,只有国家继承才可能发生不完全继承或部分继承。这一判决是对中日联合声明的否定,是分裂一个中国的行为。
(4)、不符合。一是因为“中华民国” 不是一个国家,已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无权提出国际诉讼。二是日本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对“中华民国”上诉的受理违背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三是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只要法院得悉被告是主权国家,便应宣布自己无管辖权,并取消诉讼。因此该受理行为是违背国际法原则的行为。
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历届旧政府的外债,一概不予承认,也不承担偿还的义务,这完全符合恶债不予继承的国际法原则,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
4、关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
中国既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又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这一权利和地位当然的合法继承者。(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2758号决议恢复合法地位。)
论述题:P74—
试述国家继承的范围与规则以及我国关于继承的原则立场。
答案提示:
1、国家继承的概念。
2、列出国家继承的范围及其含义。(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
3、按继承范围分别列出国家国家变动及国家分离、国家合并、新独立国家的规则。
4、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结论为基本原则的依据是国际法。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P80
亦称国际责任,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上的义务,侵害他国利益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所担负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因素,指某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一个国家的不法行为;二是客观因素,指这个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而使其他国家的利益遭到损失。
选择题P81
可归因于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包括ABCDE
A、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    B、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C、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并行使支配国权利的机关的行为    D、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所成立的新政府或新国家的行为    E、国家的非法不行为,即对个人不法行为不防范不处理或包庇纵容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P82
1、政治上的责任。政治责任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具体表现为限制国家主权、断决外交关系和召回外交代表等,适用于犯有国际罪行和严重破坏国际法的国家。
2、物质上的责任。国家因国际不法行为而对他国造成经济损失而承担的物质上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复原和赔偿两种方式。
3、道义上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向受害国表示道歉,通常用于不太严重的国家责任。
道歉的方式:口头、书面、派专使前往道歉、向受害的国旗、国徽行礼、惩办肇事人员等。
4、刑事上的责任。在传统国际法中没有刑事责任,即对造成国际责任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纽伦堡和东京国际法庭确定了战争罪犯要承担刑事责任,开了国际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先河。(P84例)
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P85
指国际法主体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而给别国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损害责任与国家责任不同,国家责任是由违反国际法的非法行为所引起,损害责任则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如核能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等活动造成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的跨国损害。
损害责任行为的特点:
1、活动是在本国领土或控制范围内从事的,其危害具有跨国性。
2、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3、活动本身是现行国际法未加禁止的。
4、受害国有权要求合理赔偿。
案例题: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湖广铁路》其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借款。当时的列强德、英、法、美得知此事,认为有利可图,先后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他们的借款,清政府于1909年前后几经周折后,由邮传部大臣与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和美国资本家在北京签订借款合同。1911年,上述国家的银行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债券”600万英磅。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上述湖广铁路债券。1979年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金1亿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接受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在收到传票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了缺席判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付利息和诉讼费。
问:
1、为了修建“湖广铁路”而借的债务是属于国家债务还是属于地方债务?为什么?
2、张之洞奉命向外国借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为什么?
3、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受其管辖,为什么?
4、湖广铁路债券是否属于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
1、这是属于国家债务。因为从国家债务的角度可分为国债,即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地方化债务,即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地方债务,即由地方当局承担并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前两类为国家债务第三类为地方债务,为了修建“湖广铁路”而借的债务属于第二类,因此属于国家债务。
2、是属于国家行为。因为向外国借款的协议最后是由邮传大臣盛怀宣代表清政府签订的,依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3、该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因为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国家列为被告。
4、湖广铁路债券属于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义务继承。因为恶债不继承是一项国家和政府继承中的国际法原则。即新国家对于被继承国,或新政府对旧政府由于从事违反国际法原则或基于对被继承国有害目的而举的债务,或基于加害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或者旧政府从事的对抗在新政府成立之前的叛乱或交战团体的活动所举之债是恶债,不予继承。
第三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国际法的主体及其最基本的主体——国家的有关问题。
1、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及国际法主体的类别(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国际组织)
2、构成主权国家的四要素(主权、居民、领土、政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独立权、自保权、管辖权)
4、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继承、和责任制度。
5、重点掌握我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的实践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的概念P87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指隶属于国家领土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二、国家领土主权: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判断题:P87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对。根据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和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所以,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三、国家领土的组成
1、领陆:构成领土的陆地,包括国家的大陆部分和岛屿,并及于地下无限深度的地层。这是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而领水和领空是其附属部分,不能单独存在。
2、领水:指位于国家陆地疆域以内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的上空。
以上是国家领土的范围和组成。就其地理位置而言,一国的领土既可连成一片,也可以是分散的。
选择题:P88
构成国家领土范围和组成的是:(P88)ACE
A、领陆    B、领海    C、领水    D、内水   E、 领空
第二节    内水P89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内海、内海湾、内海峡和港口等。
一、河流和运河
1、河流:河流是国家的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根据其地理和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2、运河:指在一国领土内由人工开凿的河流,如我国的京杭运河。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根据领土主权可自由决定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通洋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的有关内容自行了解)
二、湖泊及内海
湖泊和内海,名称不同,但法律含义一样,区别在于淡水为湖泊,咸水为内海。
三、内海湾和内海峡
1、内海湾:指为一个国家的陆地所包围,而且其湾口宽度不超过沿岸国领海宽度两倍(24海里)的海湾。连接湾口两岸的直线为领海基线,基线以内的水域属于沿岸国的内水。如渤海
2、内海峡:内海峡指两岸属于一国,其宽度不超过沿岸国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又称领峡,其法律地位与内水相同。如琼州海峡(最宽处19海里)
选择题:P89
国家内水包括 ABCDE
A、河流    B、运河    C、湖泊    D、内海湾    E、内海峡
四、港口和港口制度
1、港口:指位于江、河、湖、海或水库沿岸,具有一定的设备和条件,供船舶往来停靠,客货运输或其他专门业务的地方。港口的范围包括港内水域及紧接水域的陆地,其法律地位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管辖。
2、港口制度:(自行了解)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P96
国家领土的变更指国家领土的取得和丧失。符合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领土变更才是合法有效的。而有些地区如公海、南极、宇宙空间等是人类的共同财产,根本禁止作为领土取得的对象。
一、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
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方式。
二、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P99
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有两种:
1、公民投票:即通过当地公民直接投票决定领土的归属。这符合民族自决的原则。
2、交换领土:指在划界过程中,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边界作一些必要的调整而交换一些领土。如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有此规定。
案例题:《帕尔玛斯岛仲裁案》
帕尔玛斯岛是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属地纳萨岛之间的一个不足2平方英里的小岛。西班牙人16世纪最早发现该岛,但没有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开始与该岛居民往来,并于1700年将其纳为殖民地,实行有效地控制。
1898年,美国与西班牙战争结束,签订《巴黎和约》,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帕尔玛斯岛割让给美国。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的一个军官到帕尔玛斯岛旅游,发现该岛被荷兰占领着,美国便向荷兰提出交涉,认为是西班牙最早发现该岛,对该岛拥有主权,美国作为西班牙的继承者,当然享有对该岛的主权。荷兰认为其对该岛的主权是通过和平和有效的占领而取得,双方为该岛的主权发生争端。后经协商双方于1925年达成仲裁协议,将该岛的归属问题提交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
海牙常设仲裁院的裁决是该岛主权属荷兰,美国对该岛主权的继承不成立。
问:
(1)、西班牙人最早发现帕尔玛斯岛,是否即拥有该岛的主权,为什么?
(2)、荷兰能对帕尔玛斯岛拥有主权吗?为什么?
(3)、如何评价美国对帕尔玛斯岛提出的主权要求?
答:
(1)、即使西班牙人最早发现帕尔玛斯岛,但也不能说明其对该岛拥有主权。因为即使按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的先占习惯规则,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并将其置于本国主权之下;由国家设立行政组织,行使统治权利。而对这两点西班牙都没有实际表现。
(2)、荷兰对该岛应拥有主权。因为荷兰的东鳊公司从17世纪开始就与该岛居民往来,从1700年将其纳入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组成部分,成为其殖民地,并实行有效地控制。此外,西班牙直到1906年对该岛主权的争议发生时,从未对荷兰在该岛的统治提出反对,也未采取过任何行动,说明荷兰对该岛的统治是正常的、有效的。
(3)、美国在帕尔玛斯岛和主权归属争端发生时,提出对该岛的主权要求并不是完全无理的。一是因为其提出要求的依据是与西班牙的《巴黎和约》,有对该岛的继承权。二是帕尔玛斯岛的主权归属当时尚未裁定。但经海牙常设仲裁院裁决该岛的主权归属后,美国对该岛的主权继承属于无效,因为西班牙在1989年时对该岛并没有领土主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这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但领土主权还是要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某些限制。如根据海洋法制度,外国的非军用船舶有在国家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而不需要事先通知或经许可,这是共同的、相互的,属于一般性的限制。
如对领土的限制,只涉及有关国家,而与其他国家无关,称为特殊的限制。具体的有:
1、共管:指两个以上国家因争夺某一地区,最终以妥协办法对其实行共同统治或管理。
2、租借:指一国通过条约形式暂取得对别国部分领土的使用或管理权的方式,与割让不同。但租界的设立却不是条约的规定,而是一种殖民统治的方式。
3、势力范围:指帝国主义将其所控制的某国领土作为自己进行经济或政治侵略的特殊地区,是一种掠夺殖民地的方式。
4、国际地役:指为了别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的领土予以永久性限制,其对象是领土,具有永久性。
判断题:P100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要的体现,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
错。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这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但领土主权还是要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某些限制。如根据海洋法制度,外国的非军用船舶有在国家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而不需要事先通知或经许可。
第四节    国家边界  P103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是分隔相邻国家的领土以及确定国家领海和领空的界线。国家和领土范围根据边界确定,边界和领土密切相关,国家边界不容侵犯。
国家边界的形成一般根据传统习惯、条约划定和继承,分为陆地、水域、海上、空中、地下边界。
选择题:P103
国家边界的形成一般根据传统习惯、条约划定和继承,可分为 ABCDE 边界。
A、陆地    B、水域    C、海上   D、空中    E 地下
二、边界的划定。国家的边界通常都以条约划定。P104
选择题:P104
通过条约划定国家边界的步骤是BE
A、调查    B、划界    C、测量    D、划定    E、标界
三、边界争端P106
(一)、边界争端的起因:
1、两国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边界线的位置或走向不明确。如:中印边境只存在一条传统习惯线。
2、边界经条约划定,但双方对条约规定的界线解释不同。如智利、阿根庭对南部水域边界的争端。
3、邻国侵占边境,移动边界线。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对边界争端,国际法原则是和平解决,具体方法是:通过协议订立边界条约;通过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通过国际委员会解决。
选择题:P106
和平解决边界争端的具体方法是ABD
A、通过协议订立边界条约    B、通过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    C、通过国际法院仲裁确定    D、通过国际委员会解决    E、通过安理会协调解决
四、边境制度(自行作大概了解)
第五节          中国的领土边界问题(大概了解)
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P112
一、注意南极条约的规定:
1、南极将用于和平目的;
2、实行在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对南极考察的自由和协作。
3、缔约国之间最大可能地交换有关南极规划、观测成果,有权自由参观、观察他国的科学站及设施。
4、禁止在南极进行一切军事活动和核爆炸或处理放射性废物。
5、在条约期间冻结一切领土主权或领土要求。
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协商国,1985年和1989年先后在南极建立了长城和中山两个常年科学考察站。
二、北极(作大概了解)
第四章小结:
1、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力,不可侵犯。但依据一般国际法以及条约规定,国家领土主权也有可能受到限制,但此种限制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领土变更,传统国际法将领土变更的原因分为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方式体现强权和武力的特征。现代国际法强调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原则,使领土变更有了新的方式。
3、内水,同国家领陆一样,属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但对其利用和控制,受一系列特定规则的限制。
4、边界和边境,边界用以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通常依条约划定,国家之间的边界争端应以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5、南北极,南极的法律制度已由“南极条约体系”建立起来,北极正处于建立过程中。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P116
一、海洋法的概念
指有关海洋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总称,具体主要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以及海洋资源的开采和保护、海上航行安全等方面的规则制度。
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而且是一个很重要的分支,发展极为迅速的分支。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了解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内容。P119(书讲)
掌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些原则和规定:
“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沿海国拥有12海的里的领海宽度和在领海之外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确立了大陆架的界限、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国际海峡通行制度等。
第二节    领海P122
一、领海的概念
亦称领水,指沿海国家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国家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起12海里。
2、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即历史上退潮后距海岸线最远的海水边线,是一条与海岸线平行的曲线。
B、直线基线:是以沿海外缘和沿海岛屿作为基点连接成的线,是一条折线。
C、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的领海划界要根据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划定。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和陆地一样,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即对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具体的主要表现自行了解)
国家对领海主权的行使也受《公约》规定和有关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只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与领陆的不同之处。
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通过:指穿过或驶往、驶出内水及停船处时,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中途不得停船和下锚,因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的情况除外。
案例题:P123《孤独号交易案》
1929年3月20日,加拿大籍船舶孤独号,在离美国海岸约10.5海里的海面,即美国领水以外,但在一小时航程之内(1924年英美专约为防止商船从事烈性酒类走私而规定可以行使命令停止权和搜索权的地带之内)被美国海岸警卫队的沃尔科特号军舰向外追到公海。3月22日,由于该舰发生故障,由狄克斯特号奉命追赶至公海,因命令孤独号停船遭到拒绝而向其开炮,结果将其击沉,此案交付仲裁后,仲裁委员会在1935年1月5号的报告中称,孤独号被击沉是非法的,判令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赔偿50666.5美元。
问:
1、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军舰在离美国海岸10.5海里的地方追逐加拿大籍船舶孤独号违法吗?为什么?
2、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军舰在公海击沉加拿大孤独号船合法吗的?为什么?
3、在公海击沉加拿大孤独号船是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军舰,为什么仲裁委员会要判令美国向加拿大赔偿50666.5美元?
答:
1、违法。在离美国海岸约10.5海里的海面已在美国领水以外,美国依据的1924年英美专约为防止商船从事烈性酒类走私的规定,在一小时航程之内可以行使命令停止权和搜索权,但并没有追逐权。
2、不合法。因为根据国际习惯和国际公约规定的沿海国行使紧追赶权应遵循的相关规则,(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而美国海岸警卫队的军舰的追逐不是从其领海内开始的。(2)、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一旦中断,就不能再进行。而击沉孤独号的不是开始进行追赶的那艘船,而是在追赶开始后两天从相反方向赶来的另一艘船。
3、这是根据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来判决的。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要素的有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之分,美国海岸警卫船的行为归属于主观要素,且已构成国家机关的行为。依国际法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都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这些机关是属于制宪、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权力之下。因此,仲裁委员会判令美国应负国家责任,向加拿大赔偿50666.5美元。
三、群岛和群岛国(自行了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制度P126
1、领海宽度为12海里;2、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领海和领海上空;4、以上原则适用台湾及其附属岛屿。
第三节    毗连区P127
也叫海上特别区。指沿海国为了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行使有效管制,而在毗连其领海以外划定的专门的水域。
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具体设置,各国不一,我国在沿海设立了军事警戒区、军事禁航区、军事作战区、机轮禁渔区、幼鱼保护区等。
选择题P12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E
A、12海里    B、24海里    C、不得超过12海里    D、在12—14海里之间
E、不得超过24海里
第四节          用于国际通航的海峡
概念:指沟通公海或经济区并构成海上交通要道,具有经济和军事的海峡,称为国际海峡。
海峡沿岸国对所属海峡行使主权和管辖权,包括海峡水域、海床、底土及其上空,并为其规定了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指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所有船舶和飞机都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为目的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无害通过:适用于不适用过境通行的国际海峡。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P129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资源享有开发、利用、养护、管理的主权权利(包括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非生物资源以及能源),对该区的人工岛屿、设备及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环保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以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1、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也不是领海,而是两者之间的中间水域并属于国家管辖范围。自成一类,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地位。
2、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区内可容许的生物资源渔获量和本国的捕捞能力,确保区内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通过协定和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剩余部分;内陆国家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有权参与开发区内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3、沿海国在行使上述主权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以确保其法律和规章得到执行。
判断题: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不属于领土的组成部分。P130
对,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是两者之间的中间水域,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只行使一定的管辖权,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第六节    大陆架
一、大陆架的概念P131
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如不到200海里,则扩张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以350海里为限。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大陆架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有行使主权的权利,该项权利属专属性质,不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活动,不得提出要求,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三、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自行了解)
四、世界及中国的大陆架简况(自行了解)
第七节    公海P135
一、公海的概念
指国家管辖范围(包括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海自由”的国际法原则,公海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任何国家也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对所有国家平等开放,供所有国家使用,但必须用于和平的目的。
公海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更不意味着容许公海发生无法律的混乱状态。
选择题P135
公海自由的具体原则包括:ABDE
A、航行和飞越自由    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D、 捕鱼自由    E、科学研究自由
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一)、公海航行制度
1、船舶在公海航行必须具备国籍。
2、船旗国对其船舶应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
3、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享有完全豁免权。
4、船舶除按规定采取保证安全措施外,应遵守海上交通规则。
5、各国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贩毒、非法广播的权利和义务。
6、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的外国船舶有紧追权。(紧追不能路途停止、追至对方或第三国领海时即中止)
7、船舶在公海发生碰撞或航行事故,涉及船上任何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仅可由旗船国或船上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以上法律制度的有关内容要熟悉,在有关的案例分析中会有涉及。
(二)、捕鱼制度(自行了解)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P139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深海海底。即大陆架以外的全部海底,面积约占整个海底面积的65%。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
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行使,不得让渡。
4、国家对于区域内的一般行为应按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原则,为全人类的福利而进行,为和平而利用。
5、区域应开放给所有的国家。
6、管理局就通过适当的机构公平分享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
本节其他内容自行了解。
第九节    海洋的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自行了解)
第五章小结:
本间的内容虽较多,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但内容较为简单,集中在各海域的概念、范围、法律地位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方面,对此应有大概的了解和掌握,注意内容的综合运用,注意案例题的可能。
第六章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P147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属于各国领土(包括领水)的上空和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陆地及水域的上空两部分。
属于各国领土(包括领水)的上空,即领空:属于国家主权,国家对其实行完全的、排他的管辖和控制。
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陆地及水域的上空: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对各国是开放的和自由的。
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二、国际航空P148
199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本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公约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2、该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3、对“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作了不同的规定。
4、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舫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乘客、邮件和货物。
5、缔约国为军事和安全的需要,有权设立禁飞区。
6、航空器双重登记国籍无效,但允许登记转移。
7、外国航空器在缔约国飞越、降落和停留,必须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承担违法的责任。
8、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
三、空中劫持P152
1、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定义: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从事或企图从事非法劫持行为的人的同犯,即为犯有非法劫持罪。
2、对空中动持的管辖权:
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所在地国、劫机犯所在地国等几乎所有缔约国都有管辖权。
3、对空中劫持罪犯的引渡:
空中劫持罪行应包括 在各缔约国间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罪行之内;无论在缔约国间是否订有引渡条约,空中劫持罪行都可以作为可引渡的罪行予以引渡;公约虽没有将空中劫持作为强制引渡的对象,但如不引渡,则应将罪犯按本国法律进行起诉予以判决。即要么引渡,要么起诉,予以严惩的原则。
案例题:P151《卓长仁劫机案》
卓长仁,1983年劫持中国民航296号班机的六名犯罪分子中的主犯。
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卓长仁等六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开始劫持行动,他们用枪击坏驾驶舱门锁进入驾驶舱,将报务员、领航员击成重伤,威逼机长改变航向,同时还强行乱推操纵杆,造成飞机颠簸倾斜的飞行状态,严重危及飞机和机组人员以及105名乘客的安全。在劫持犯的威逼下,飞机经朝鲜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战斗机迫降在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又控制飞机及机上人员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将劫持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也致电韩国当局,要求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持犯予以惩处。
经中韩协商后,韩国将中国乘客及机组人员送返中国,被劫持的飞机在作了技术检修后也归还了中国。但却拒绝了中国对劫机嫌疑犯引渡的要求,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话法律制裁。
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六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经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审理后,对六名劫机犯分别处以2—6年有期徒刑。
问:
(1)、卓长仁等劫持飞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空中劫持罪?
(2)、韩国是否有将劫持犯引渡给中国的义务?
(3)、韩国拒绝中国要求引渡劫机犯的请求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答:
(1)、卓长仁等的行为已构成空中劫持罪。《海牙公约》第一条对空中劫持所下的定义是:“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甲)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乙)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2)、韩国应有引渡的义务。根据《东京公约》规定,对空中劫持的管辖权的主要根据是旗帜法。即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空中劫持罪行应包括在各缔约国间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罪行之内,无论在缔约国间是否订有引渡条件,空中劫持罪行都可以作为可引渡的罪行予以引渡。韩国参加了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因此负有引渡的义务。
(3)、韩国拒绝引渡在原则上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有关公约并没有把空中劫持作为强制引渡的对象,只规定了如果不将罪犯引渡,则应无例外地对罪犯进行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犯罪予以判决,即要么引渡,要么起诉原则。韩国虽拒绝了引渡,但其按本国法律对罪犯进行了判决,因此其拒绝引渡的行为在原则是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只不过其判决结果对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是轻多了。
第二节    外层空间P154
一、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根据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公约确定,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空主权范围,而是归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的自由探测和使用。
二、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自行了解)
选择题:P155
随着外空活动的迅速发展,联合国先后制定了   D   个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
A、2    B、3    C、4    D、5    E、6
三、关于卫星遥感和直接电视广播等问题(自行了解)
第三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
关于划界问题,有“空间论”和“功能论”两种主张:
“空间论”主张在空间划出一条界限作为外空和领空的分界。
“功能论”主张以飞行器的功能来决定法律的运用,航天器适用外空法,飞机适用航空法,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划界和区分的必要。
我国认为,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也应加以区别。中国反对“功能论”,同意确定一个能为各国接受的外空界限。
第六章小结:
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是国家领空主权,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自由和开放原则。
2、199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航空法的宪章性文件,注意了解“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制度的内容。
3、对空中动持的管辖权和对空中劫持罪犯的引渡原则要掌握,注意案例分析。
4、我国关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划界问题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