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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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程《 人民日报 》( 2010年05月31日   23 版)

正式签署并加盖火漆印的国际法院判决书副本。
本版图片均来自联合国网站
国际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其调整范围几乎涵盖国家活动的所有领域。在当代,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完整法律体系。
首先,国际法的作用体现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这不仅体现在战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集体安全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则的建立,还包括宣布侵略战争非法,禁止使用武力,要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集体协助等。这些规则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制止武装冲突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国际法能够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目前,几乎所有领域内的国际合作,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来实现的。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合作条约、多边合作条约,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各国政府的贷款协定等。
其三,国际法的合理运用可以平衡和维护各国权益。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气候变化问题国际谈判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相关国际公约所采用,照顾到了世界各国的诉求。
其四,国际法对国际争端的解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下,国际法为国际社会判断是非曲直、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依据。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成立了若干重要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仲裁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
其五,国际法的发展还可以促进国内法治的建设和完善。合理借鉴国际法规则,可以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例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履行该组织的相关规则,颁布和修改了多部法律,健全了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体系。
当代国际法的履行是通过国家行为实现的,这必然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互动。即国际法如何通过各国的国内法来实施。由于各国国内法律制度不同,导致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效力和实施方式也有所区别。
例如就条约而言,从理论模型上,可以归纳出转化和采纳两种方式。所谓“转化”,是指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要求所有条约内容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所谓“采纳”,也称“并入”,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不过在各国的实践中,绝对单一地采取上述某一种方式的国家很少,许多国家是两种方式兼用,只是偏重或具体做法有所不同。如英国被认为是偏向“转化”方式,而美国则是偏向于“采纳”方式。
其实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从目的和结果上看,国家既要保证其基于国际法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又在一定范围内保留适当选择权、解释权和适用弹性。当然,单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各国不应以其国内法对抗国际义务,否则就会导致国家责任。当前,一些国际条约中出现了专门的履约机制监督条款, 一些条约甚至直接规定了其在缔约国国内法律中的适用方式。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方式,既保障了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也促进了国家国内法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为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