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程》讲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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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讲义(二)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指居往在一国领土之内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一切自然人,具体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家根据属地优越权,对居往在其领土内的居民拥有管辖权,有权决定居民的法律地位,规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但在对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时,要顾及其所属国的外交保护权,因外国人无论处于何国,不只受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管辖,还要服从其本国的属人优越权,受其本国法律的管辖,享受本国的保护。

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根据是国籍。

第一节    国籍P160

一、国籍的概念

指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一个人只有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才能成为该国的公民。

国籍对个人或对国家都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关系到个人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判断题:P162

只有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才能成为该国的公民。

对。因为国籍对个人或对国家都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关系到个人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取得国籍的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取得国籍的最主要的方式。这种方式根据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同,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混合制。

2、因入籍而取得国籍。因入籍取得的国籍也叫继有国籍或取得国籍。因入籍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选择题:P162

取得继有国籍的主要方式有ABD

A、由于自愿申请    B、由于婚姻    C、由于认领    D由于被收养    E、由于领土变更

(二)、国籍的丧失P166

分为自愿丧失国籍和非自愿丧失国籍。自愿丧失国籍一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当然结果,即与取得国籍方式相同,如申请、婚姻、收养的;二是剥夺国籍,具有惩罚性质P166,剥夺国籍的法律效力只限于本人,不影响家庭成员。

三、国籍的冲突P167

(一)、双重国籍: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只有一个国籍,双重国籍的产生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采取的原则和规定不同的结果。

产生双重国籍的具体原因:

1、由于出生。如采取血统主义原则的国家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境内出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

2、由于婚姻

3、由于申请入籍

(二)、产生无国籍的具体原因:由于出生和由于婚姻P17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选择题:P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ABCE

A、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原则    B、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减少和消除无国籍原则    D、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   

E、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组织代表、外国留学生、实习生、专家、工商业者、外轮海员、外国侨民。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任何一个外国人都受所在国属地优越权和国籍所属国属人优越权的双重管辖。

根据国际法原则,任何国家都有权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颁布管理外国人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必须遵守,如有违反,侧按当地法律处理;同时,外国人无论处于哪个国家,又接受本国法律管辖,享受本国法律保护。因此,在对外国人行使属地优越权时,要考虑其本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对外国人行使管辖权时,则要尊重其本国的保护权。

一、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P173(自行了解)

二、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也叫平等待遇,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样的待遇。

判断题:P174

国民待遇是指给处国人以与本国人完全相同的待遇。

错。所谓给外国人以与本国人同样的待遇,仅限于经济和民事方面,并不包括政治权利。因此说“完全相同的”待遇是不正确的。

2、最惠国待遇:指给予某个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注意看无条件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区分及适用方面)

3、差别待遇:一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一般少于或低于本国人,二是对于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待遇不同。

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自行了解)

第三节 庇护和引渡P178

一、 庇护:

1、指国家对于因受政治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给予法律保护,也叫政治避难。因庇护的对象是政治犯,所以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

庇护和拒绝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体现,庇护权是国家权利的体现,外国人享受的庇护权利,是国内法给予的,而不是外国人的权利。

2、受庇护人的地位(自行了解)

3、关于域外庇护(自行了解)

判断题:P179

享受庇护是外国人应有的权利。

错。庇护权是国家权利的体现,外国人享受的庇护权利,是国内法给予的,是国家庇护外国人的权利,而不是外国人应有的权利。

二、引渡:

1、概念:指国家把在其国境之内而被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请示国审判或惩处。

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双边)条约为基础和根据的,所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则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

2、请求引渡的主体:A、罪犯所属的国家。根据是属人优越权。B、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根据是属地优越权。C、受害国家,根据是保护性管辖。

3、引渡的客体:指被他国指控犯罪的人。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数罪则根据被请求国法律罪行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选择题:P182

引渡的客体是指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ABDE

A、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    B、被请求国家的国民    C、在被请求国避难的人    D、第三国的国民    E、无国籍人

4、引渡的理由:必须是请求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同一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轻微的犯法事件,不构成引渡的理由。

5、引渡的程序(自行了解)

6、引渡的效果(自行了解)

案例题:

二战期间曾在S国犯反人道罪的X,战后居往在A国达数十年后,S国在荻悉后请求A国予以引渡。但遭到A 国拒绝。S国遂派武装人员到A国把X绑架回S国审判,A国抗议S国侵犯其主权,S国认为X是战争罪犯,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问:1、A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S国?

    2、如果A国不予引渡,又不追究X的罪行,是否违反国际义务?

    3、把X绑架回S国审判,是否构成对A国主权的侵犯?

参考答案:

1、A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S国,要看两国是否签订的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因为根据国际法,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双边)条约为基础和根据的,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国家则没有引渡的义务,是否引渡,在什么条件下引渡,完全由国家自行决定。P180

2、A国违反了国际义务。因为引渡的对象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根据要么引渡,要么起诉的国际法原则,如果不将罪犯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地对罪犯进行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犯罪予以判决。P152

3、是,因为S国以A 国拒绝引渡的理由,强行将X从A国绑架回S国,不但违反了关于引渡的国际法原则,还侵犯了A国的领土主权,因为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事和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P87

第四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概念的由来及其发展183

1、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仅指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2、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加以丰富和扩充,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在人权的范畴内。

3、二战以后,人权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4、由于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日益发展,自决权也被《联合国宪章》等决议所确认,即“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被称为第二代的人权概念。

5、许多殖民地人民获得独立后,由于原先所造成的贫穷与不发达不仅没有消除,而且发达国家对其经济剥削仍在加剧,因此第三世界国家人民要求享有发展权,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被称为第三代人权概念。

由于自决权和发展权是关系到整个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属于集体的权利,因此,人权包括了个人与集体两个方面,成为国际法关于人权的最完整的概念。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P186(自行了解)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P189

根据现代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三个方面:

1、对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而言,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

2、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属于国家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

3、人权国际保护的重点是制止因侵犯别国主权、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造成对人权大规模严重侵犯的事件。

主权原则是人权国内管辖和国际保护的基本依据,更是进行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基本条件,人权不仅不可能高于主权,而且人权必须以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基础。人权和主权的关系是:维护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

四、中国对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

积极维护《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采取双重标准,或者以自己的模式强加于人,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

论述题:P189

试述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答案提示:

1、对把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进行批判。

2、阐述国际法关于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三个方面的观点。

3、强调主权原则的重要性,突出对人权和主权关系的认识。

第七章小结

1、从国籍的概念引伸出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冲突的具体原因。

2、外国人在居住国的法律地位是受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的双重管辖。

3、从庇护和引渡的概念和对象,掌握案例分析的要点。

4、人权问题要注意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第八章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第一节    外交关系

一、外交和外交关系P191

外交关系是国家间进行国际交往,通过谈判、会议和缔结条约,以及互设常驻代表机构以形成的关系。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为其对外政策服务。

选择题:P191

外交关系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为其对外政策服务,外交关系的形式有ARCE

A、正常的外交关系    B、半外交关系    C、非正式外交关系    D、国家外交关系    E、国民外交关系

二、外交关系机关体系(自行掌握)

三、外交关系法P192(自行掌握)

第二节    国内的外交关系机关P193(按书略讲)

一、国家元首    二、政府    三、外交部

判断题P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

对。195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

第三节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P194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另一国以保持国家间经常联系的官方机构,即常设使馆,主要分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三级,是国家外交关系中为国际法(外交关系法)所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对象。

一、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的建立(自行了解)

二、使馆人员的组成及任命(自行了解)

三、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位次权(自行了解)

四、使馆的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五、外交团(自行了解)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P201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其根据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实际上豁免也是一种特权,所以外交特权可以包括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自行了解)

选择题P202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ABCDE

A、代表的人身、使馆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    B、管辖豁免    C、通讯自由    D、免除捐税    E、其他特权和优惠待遇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外交特权适用外交代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2、外交特权与豁免,通常自外交代表进入驻在国国境开始,而离境时终止。

3、外交代表在其前往驻在国途经第三国时,一般也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只要第三国准予通行。

本节其他内容自行了解。

第五节    领事关系P210

一、领事关系概述

1、领事是一国根据与他国协议派驻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和法人权益的正式代表。

2、领事关系的性质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在于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都是国家关系,两国之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含同意建立领事关系,这是一项国际惯例。

区别在于外交关系是全面的国家关系,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代表派遣国利益,执行职务,并与驻在国外交部联系,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而领事关系则只是全面国家关系中的一种关系,领事的活动范围限于驻在国的特定地区,并只能和地方当局联系,活动受外交代表指导,享有的是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领事关系的建立(自行了解)

三、使馆及其人员(自行了解)

四、领事的职务(自行了解)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无论从其性质还是适用范围都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有所不同: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

在一定限度内的管辖豁免。P216

其他特权与豁免:通讯自由;  行动旅行自由;  役务、直接税和关税的免除;  国旗、国徽的使用等基本同外交代表。

本节其他内容自行了解。

第八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外交及领事关系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问题,内容较为单一,注意对这些内容的综合掌握,注意选择和判断的可能。

 

第九章    条约

第一节    条约的概念P218

一、条约的定义

主要指国家间根据国际法原则签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形式的协议。

选择题:P218

根据《维也纳条约公法》对条约所下的定义,条约的主要特征有ABCD

A、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B、应以国际法为准   C、是关于国家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D、应是书面形式的协议议    E、是口头形式也能生效的协议

二、条约的历史(自行了解)

三、条约的种类和名称P223

条约的种类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分类法,通常是按缔约国的数目分类,两个国家签订的称为双边条约,三个或更多国家签订的称为多边条约。

选择题:P223

根据条约的法律性质,可把条约分为BD

A、互不侵犯条约    B、造法性条约    C、边界条约    D、契约性条约    E、司法互助协定

条约的名称有:1、条约    2、公约    3、协定    4、议定书   

5、宣言    6、换文    7、宪章、盟约、规约

    四、条约法的编纂(自行了解)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程序P226

一、缔约资格

国家拥有缔约资格,但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权利,则由其宪法确定,这不是国际法的问题。我国的缔约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指国家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或交存批准书。(程序内容自行了解)

三、条约的加入

指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在条约签署之后决定参加并受约束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特别是一些立法性的国际公约。(注意了解约束加入的三种情况P234)

四、条约的保留

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不允许保留的情况: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2、条约只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

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合格。

条约的保留原则共八项,(自行了解P237

五、条约的登记P238

注意:

    1、《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

2、当事国对于未经依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自行了解)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P240

一、条约的生效

指条约对缔约国开始发生约束力。生效方式和日期取决于条约规定或缔约各方的协议。

条约生效日期的三种方式:

1、自签字或规定之日起生效,一般不需批准。如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或文化等方面的协定。

2、自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但不需交换批准书,如双方批准日期不同,则以后者为准。如《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

3、自互换批准之日起生效,多见于重大的、政治性条约或永久性边界条约。

二、条约的有效期: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内容自行了解P243)

三、条约的效力P244

合法的条约在生效后,便对缔约国产生效力,缔约国应遵照规定,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这是自传统国际法以来的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体现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但这一原则也不能绝对化,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对因情势变迁已不适用的条约,特别是帝国主义强加给弱小国家的不平等条约,不仅不必遵守,还必须坚决反对和废除。

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一般应及于其全部领土;在原则上,条约的效力只同国家本身有关,而不涉及其公民。P245

四、条约与第三国(自行了解)

五、条约的解释

指就条约的整体或个别条约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一般情况下,条约从签订到适用总有一个解释过程,可以说,没有解释就没有适用,而解释权在缔约国。

判断题:P247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有缔约国有权解释条约。

对。因为条约是国家签订的,最了解缔约的真正意图以及各项条款所包含的确切含义,所以只有缔约国有权解释条约。

解释条约的规则(自行了解)

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和终止P249

一、条约的修改

这包含了两个概念,即修正和修改

修正: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包括对多边条约的更改。修正必须经当事国的同意,在全体当事国间进行,并通知全体缔约国,缔约国有权决定、参加对条约的修正。

修改:仅指在若干当事国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必须是条约有此种规定,或不为条约所禁止,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的权利义务,不涉及有效实行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应修改的内容应通知其他当事国。

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终止也叫失效,指条约对缔约国丧失效力。即终止对缔约国产生权利和义务。

条约终止的原因有:

1、条约期满  2、条约已执行完毕  3、退约  4、原条约被后条约所代替

5、废约  6、因战争爆发而失效

增加对P251废约的讲解

选择题:P250

条约终止的原因有ABCE

A、期满    B、退约    C、废约    D、悔约    E、代替

另外,在缔约一方违背条约的主要义务,或发生情势变迁的情况,或条约本身为自始就属于无效的不平等条约,缔约他方有单方面废约的权利(具体内容自看)

此外,凡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国际法强制法律的条约,都是自始、根本无效的。

停止实施是指因某种原因在停止施行期间停止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除此之外,并不影响条约所确定的当事国间的法律关系。

条约停止施行发生的情况有六种,自行了解。

案例题:《边界条约案》

AB两国签订边界条约划定两面国的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A国事后制定的地图把X地错划在B国境内。两国由此发生争端,两国签订协议组织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问:

1、两国边界应以条约为准,还是以地图为准?

2、地图上的错误会不会影响条约的效力?地图是A国绘制的,A国应否对此错误承担责任?

3、X地应属于A国还是B国?

答:

1、AB两国的边界当然应以条约为准,这是根据条约的规定和效力原则判断的。因为条约生效后,便对缔约国产生效力,缔约国应遵照规定,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2、地图上的错误不应影响条约的效力,因为条约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具有约束力,“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不得违反。而地图是A国单方面因错误而造成的,并不产生约束力,B国以此为由挑起争端是无理的。就此而言,A国不应对此错误承担责任。

3、根据以上分析、判断,X地仍应该属于A国。

第九章小结:

1、关于条约的缔结:国际法主体均有缔约能力。缔结条约一般经过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的程序。但多边条约的缔结可能还涉及到条约的加入和条约的保留程序。

2、关于条约的效力:条约的生效和有效期依条约的规定或谈判国的协议。条约对缔约国构成约束,对第三国原则上不产生权利和义务,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对第三国产生法律效果。

3、关于条约的适用:条约的适用除涉及到条约冲突时的解决等规则外,还涉及到条约的解释规则。

4、关于条约的无效、终止:条约无效后,其规定自始无法律效力。条约终止后,当事国的义务解除。条约暂停施行后,在暂停期当事国可不履行条约义务。

 

第十章    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概念P256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是国家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在多边条约基础上所建立的国家间组织。它是在现代国际关系中进行彼此合作与斗争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

选择题:P256

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其具有的特征是BCDE

A、国际组织是国家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    B、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C、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    D、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    E、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多边条约为基础建立的

三、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自行了解)

四、国际组织的种类

选择题P257

根据国际组织的构成分类,国际组织可分为BC

A、国际性的    B、政府间的    C、非政府间的    D、常设的    E、临时的

第二节    国际联盟P258

国际联盟也叫国际联合会,简称国联,(1920.1—1946.4)是第一个一般性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国际联盟的历史教训:

1、作为一般政治性的国际组织,但实质上是战胜国的联盟,始终为英法两国操纵,不可能发挥应有的效能和作用。

2、在构成上,由于苏联被排斥,美国不参加,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必然影响活动效力。

3、在组织程序上,大会与行政院权限不分,其决议又需全体一致通过,使其失掉了有效行动的灵活性。

这一节的其他内容自行了解

第三节    联合国P262

一、联合国的建立

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是二战后建立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属于立法性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文献,其法律效力具有优先地位,但只对会员国有约束力,而不能拘束非会员国。

 

三、联合国会员国(自行了解)

判断题P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享有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地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是解放前中国的延续,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所以“当然享有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地位”。

四、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庞大,主要机构有六个: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安全理事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俄美英法)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其职权是: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有权根据宪章作出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议,与大会的讨论建议性职权相比,是属于执行性的。(具体职责作大概了解)

安理会表决程序:注意“五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的每一个常任理事国对实质性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个实质性问题提案投了反对票,即使其他14个理事国都同意,这个提案也不能获得通过。但不参加投票或弃权都不构成否决。P273略讲)

五、联合国的法律性质P278

联合国作为最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世界性国际组织,当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其主体资格是属于派生的、职能性的,要受其创建文件即组织章程的严格限制。

判断题:P279

联合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属于派生的、职能性的。

对,因为联合国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其主体资格是国际组织所有的资格,要受其创建文件即组织章程的严格限制,所以说联合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属于派生的、职能性的。

六、联合国的作用(自行了解)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P281

1、概念:指根据政府间的协定而成立,并通过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议而成立的政府间的专业性组织。(目前有17个,P281

2、与联合国的关系:通过协定建立和确定,与联合国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单独的独立组织,有自己的成员国、立法和执行机构、秘书处和预算等,

3、主权机构(自行了解)P283

4、主要特征:一是具有专业性;二是成员国普遍(一般都在100个以上)。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P284

一、概念与特征

没有确切统一的概念,但具有其特征:

1、区域性,成员国的范围限于特定的区域,彼此相邻,领土毗连。

2、成员国之间在历史、文化、语言或精神上具有一定联系,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3、其职能较广泛,既有政治方面的又有社会、经济方面的。

区域性国际组织既不同于世界性国际组织又区别于专门性国际组织。

二、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基本职能是用区域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其活动不得违背宪章的宗旨和原则。P284(具体职权自行了解)

三、比较典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自行了解)

第十章小结:

国际组织具有实现其目的和达成其宗旨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是国际法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但与国家相比是有限的。国际组织的创立和运作依其基本文件。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是国家,其机构大体设权力机关、监督执行机关和常设行政机关。

1、联合国是目前最重要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在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专门性国际组织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其被纳入联合国体系,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区域内若干国家或其政府基于特定目的,以协定而建立和各种常设机构,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制之中,但也同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述P293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是指国家间的对立和冲突。

争端的范围可能局限于两个当事国之间,也可能涉及若干国家或整个地区,甚至全世界。国际争端涉及国家和民族的重大利益,关系到子孙后代

国际争端的存在,对于正常的国际交往是一个重大的障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个严重的威胁,解决不及时、不妥当,可能导致战争。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1、法律争端:发生于当事国之间对权利问题的争执,而且各当事国的要求和论据以国际法所确认的理由为根据。这种争端采用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争端:主要发生于当事国间政治利害的冲突而又不能按法律标准予以解决。这种争端只能通过政治外交的方法处理,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这种分类是是传统国际法上的分类,但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也很难区分,因为法律性争端往往涉及政治因素;而政治争端又常常以法律形式来表现。

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P295(和平解决的方法)

1、原则:以和平方法解决,不诉诸武力威胁。这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家的基本义务之一。

2、方法:政治的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调解);法律解决的方法(仲裁、国际司法解决);通过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解决。

选择题:P296

外交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之一,外交的方法又包括BCD

A、调查与和解    B、谈判与协商   C、 斡旋与调停    D、调查与调解   

E、仲裁与公断

3、强制解决的方法:这是传统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战争(具体内容:P296)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P297

一、谈判与协商

1、概念:亦称直接谈判或外交谈判,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直接会谈、交涉,达成协议,以求得争端的和平解决,谈判不能解决时,才使用其他方法。这是最先和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2、形式:可口头、也可书面;可双边,也可多边;可定期,也可不定期,由当事国自由选用。

3、原则:不认采取什么方式谈判和协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不得强加于人,不得搞实力地位。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为了帮助发生国际争端的国家和平解决争端而促使其直接谈判的活动。谈判开始,斡旋即终了。

调停是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为了帮助争端当事国和平解决争端而促使其举行谈判与参加其谈判的活动。

三、调查与和解(自行了解)

第三节    仲裁P301

一、仲裁亦称公断,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仲裁人(或机关)作出有拘束力裁决的一种法律手段。

仲裁是一种“自愿的管辖”,以争端当事国的协议为基础,仲裁人的推选及其权限都决定于争端当事国。

仲裁裁决又不属于法律制裁,裁决的执行主要基于当事国的道义感和责任感。

判断题:P302

仲裁裁决也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

错。虽然仲裁对于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但裁决的执行主要基于当事国的道义感和责任感,只能说是一种法律手段,而不属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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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解决P304

1、概念:指争端当事国自愿将法律性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以作出判决的法律解决办法。

执行司法解决任务的国际法院有两个,即国际联盟的常设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的国际法院。但国际联盟的常设国际法院于1946年4月随同国际联盟的解散而解散。如今执行司法解决任务的主要是联合国国际法院。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种。

诉讼管辖:指审理国家之间的争端案件。只有《规约》当事国和经安理会同意的国家才能成为诉讼当事者。

对诉讼当事国的管辖,也不是强制性管辖,而是根据当事国的自愿。

诉讼管辖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三种。

选择题:P308

诉讼管辖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为ABE

A、自愿管辖    B、协定管辖    C、协议管辖    D、强制管辖    E、任择强制管辖

    咨询管辖:指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经授权的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这种咨询意见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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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组织解决P311

一、国际组织解决争端的特点(国际组织主要指联合国)

1、国际组织解决争端属于政治解决,具体是通过调停或和解方式。

2、国际组织受理国际争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可由争端国任何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国际组织主动采取行动。

3、虽然国际组织解决争端属于政治解决,但处理的争端则不限于政治性的,还包括法律性的争端,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机关与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除国际法院外,主要由安理会和大会负责。

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

根据《宪章》规定,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拥有调查、建议和采取执行措施的广泛权力,为了行使这些权力,可建立调查委员会,可直接进行斡旋、调停与和解。安理会有权处理的主要是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国际争端,也可以受理当事国所请求解决的任何争端,但不得涉及属于国家国内管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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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小结:

国际争端是随着国家的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的,具有与国内争端不同的特点。

1、传统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非强制性和强制性解决两种方法。现代国际法确立了非强制性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但也并未完全否定强制性方法。

2、非强制性解决方法分为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两种方法。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法律解决包括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的方法。仲裁与司法解决在形式上有类似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即是一种自愿管辖,当事国将争端交付仲裁必须事先有仲裁协议。

3、国际法院是新的国际司法机构,其管辖权分为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实际上也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该案及其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法院本身无强制执行判决的职能。

4、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秘书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具有广泛的职权。

 

第十二章    战争法

第一节   战争法的概念P315

一、战争法的概念

战争法是规定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同中立国之间关系及作战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称。具体包括陆、海、空战法规。主要包括的内容(P313,自行了解)

二、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1、战争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指敌国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战争法被认为是强行法。主要特点:

选择题P316

国际法上的战争指敌国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其主要特点是:ABCD

A、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    B、战争是具有一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的武装冲突    C、战争也取决于交战国的的意向和非交战国、国际组织的态度和反应    D、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E、战争是由国际争端引起的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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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战争法规的内容P317

一、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

1、战争的攻击对象仅限于交战者,而不是平民。

2、实行人道主义,即使对交战者,也不能加以不必要的伤害。

二、禁止使用的作战方法

选择题:P318

根据战争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方法有BCD

A、不负国际责任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B、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C、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D、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不顾国际道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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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立P322

一、中立的概念:指一国在交战中既不参与战争,又不参加敌对行为。交战国和其他国家必须尊重中立国在战争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应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战时中立的权利和义务

战时中立的特殊法律地位,涉及中立国和交战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关联和牵制。

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容忍的义务。(具体内容:P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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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P324

一、战争犯罪的概念

指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及其领导人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国际犯罪行为。战争犯罪包括:违反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具体内容自行了解)

二、战争犯罪的责任:

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均可对侵略者实行军事的和非军事的制裁。军事制裁指所采取的军事行动;非军事制裁包括断绝外交关系,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贸易关系和各种交通联系等。两种方法可单独或同时使用。同时被侵略的国家可要求战争赔偿,并追究战争罪犯的刑事责任。

三、纽伦堡原则(自行了解)

四、国际刑事法院(自行了解)

第十二章小结:

1、现代战争与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了不同的特征。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现代国际法对“诉诸战争权”予以限制,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行为被全面禁止。

2、战时中立是一种法律行为,中立国因此和交战国之间发生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国际实践中,传统的中立制度受到了冲击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战争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纽伦堡原则确立了惩治战争罪犯方面的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