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乎:中国式重组几时休?(新世纪周刊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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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重组几时休?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4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8日

 

字号: 广发证券借壳上市最终成行,是对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泛滥的奖赏记者 沈乎

  2009年12月28日,与广发证券相关的六只股票集体停牌,曾经因为疯狂内幕交易搁浅三年的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000776.SZ)意外获得推进。

  虽然停牌前股价没有明显异动,但多只基金在三季度突然重仓杀入“广发系”股票,有的甚至杀入前十大股东之列。1月11日,六只股票公告,广发证券的借壳方案将维持原换股比例不变,并复牌交易。当日,除了星湖科技(600866.SH),其余五只股票均开盘封于涨停,直至收盘。这意味着,董案背后曾经屡被市场质疑的资本大鳄们成功脱身。

  此时,距离2009年3月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获终审判决不到一年。这位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弟弟董德伟和同学赵书亚的前证券业高管,与S延边路公告前11个涨停板的冲锋之旅难脱干系,最终因泄露内幕信息罪领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这个交易总要完成,已经停牌三年了,投资者损失太大。”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解释说。

  “广发一案中,董正青之后还有谁,为什么不继续调查?广发的借壳成功对真正的大鳄们反而起了鼓励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副主任彭冰如是评价。

重组的真相

  在中国现阶段出现的上市公司为保“壳”或类似目的而进行的资产重组,其实是包含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职工安置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在内的系统工程。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会出售亏损资产,购入盈利资产,从而实现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的扭转。

  这类重组对于上市公司本身及其投资者来说,带来的益处是明显的:公司业绩能够就此翻身,摘掉ST帽子,如果业绩一直良好,还能跻身绩优蓝筹股行列;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手中的股票能够瞬间“乌鸡变凤凰”,股价必然要上涨。

  证监会的统计显示,从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A股市场共有123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以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为目标的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8334亿元,完成并购重组后上市公司净利润、总收入和总资产平均增长了1倍-3倍。通过并购重组孵化出中国铝业、中国船舶、中国远洋、长江电力、海螺水泥、青岛海尔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东方电气、武钢股份、葛洲坝、上海汽车、攀钢钢钒等一批上市公司实现了整体上市。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表示,2010年,国资委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央企尽快实现主营业务整体上市,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有整体上市央企股权。

  然而,除了那些以整体上市为目标的关联重组,非关联的重组在总收入、利润等指标上升的同时,暴露出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

  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刘星星,在对中国A股市场2003年至2006年由非关联企业重组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统计研究之后得出结论:除了2005年,其余年份这类公司重组当年的投资资本回报率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优于大市,而其后两年回落明显,且均落后于大市。

  刘星星的研究以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为指标,将A股上市公司分为两组,一组为由非关联企业进行重组的上市公司,对照组为其他上市公司,包括由关联企业进行重组的上市公司和未重组的上市公司,对两组进行重组后投资资本回报率(未经加权)的持续追踪。

  “除去第一年,大部分重组并不像表面看上去这般轻易地化腐生肌,而ST公司的投资资本回报率在重组后并无改善的趋势。”刘星星说。

内幕交易渊薮

  虽然公司经营效率下降,重组前后的价格却是地下天上,这为二级市场的投机制造了机会,更催生了寄生于重组的丑恶内幕交易,甚至一系列假重组事件。

  一位证券业内资深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对重组的考量应一分为二:第一类,原先部分资产上市的企业,因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不符合上市规则,容易存在利益输送,对中小投资者形成不公,通过重组实现整体上市不啻一个健康的选择;第二类是困难的ST公司在市场上形成了壳资源,需要纠正制度安排。壳资源成因有三:上市不容易,退市政策执行不坚决,内幕交易有利可图。

  “要卖壳的公司都非常烂,要借壳的公司想象中业绩很好,原来一文不值,转眼光鲜亮丽,肯定有很大的价差,很容易受到人们的追捧。”上述人士表示。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处处长毛寒松表示,在中国,因为决策链条比较长,所以涉及的人员也比较多。每一个并购重组可能要涉及上百人甚至上千人。另外,人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还没有到一定的程度。在市场或者在社会上大家觉得知道点消息不是大事,而实际上知道这个消息并利用这个消息进行交易的时候,已经进入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门槛。他表示:“利用内幕消息获利巨大的例子非常多,如高淳陶瓷也涉及很多的领导,这些例子说明我们面临的问题比较多。”

宽松借壳路

  对于市场上大量利用重组概念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监管部门也希望能够从源头进行治理,即仿效香港从严审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审批标准等同于IPO。

  香港市场此前借壳之风亦盛。2001年,香港证监会宣布修改《公司收购守则》,将必须提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触发点由35%降至30%。参照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控股股东的定义也由持股水平触及35%降至30%。

  2004年,联交所又修改上市规则,被注入业务的资产值若达到壳公司资产的100%,须按IPO程序审批。若收购的资产使得壳公司的控制性股权易手,亦须按IPO程序审批。业内人士表示,此后香港市场借壳现象大为减少。

  2008年3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提出重大资产重组应等同于IPO。但实际上,前者从审批机构、审批标准方面都是另起炉灶。重大资产重组需经重组委员会审核,但后者和IPO审查并非相同的标准,而是要宽松得多。那些无法满足三年业绩盈利的诸多券商均可借壳上市;一些受产业政策控制很难IPO的行业如房地产公司,也可走此捷径上市;再如拟上市公司刚买进的资产,没有连续经营三年者不能通过IPO审核,但重组无此限制。

  在2007年初的券商借壳上市热潮中,曾经有大量券商希望走借壳上市的路径快捷上市,但广发证券案之后,监管层下定决心,所有涉嫌股价操纵的公司全部不许借壳上市,之后更是内部通知不再允许券商借壳上市,全部走IPO路径。

  不过,证监会只在券商借壳上市问题上叫停,其他上市公司的重组热潮依然高涨。

从重从快查案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深交所于2009年11月24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严控内幕交易行为。12月9日,证监会和深交所又再次单独为创业板划定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四大禁区”。

  不过,监管层虽然在制度上严禁内幕交易,但它没有明确和具体说明如何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因此“恫吓”的成分偏多。

  在实际稽查处罚过程中,监管层又存在处罚偏轻、不公开的倾向,这无形中大幅降低了内幕交易犯罪的成本。

  200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出了3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了一部分违法违规的人员和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已经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一些小案件,对于市场的影响并不显著。

  在这33宗行政处罚案件中,所查处的个人市场操纵或者内幕交易行为,案值多则200多万元,少则1000多元,相应的处罚也不过是多则几百万,少则三五万元,对于公司的处罚最多也不过1000多万元。这些数字放在资本市场上,实在是微不足道。

  显然,监管层并非不清楚内幕交易猖獗,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痛下决心严查违规交易。

  首先是取证难题。内幕消息的泄密大多是口口相传,很难留下证据。

  一位从事金融刑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内幕交易屡禁不绝,在社会上产生极坏的影响,但真正以内幕交易定罪的案件实际上寥寥无几。

  其次,证监会本身的制度设计,亦是内幕交易无法彻查的原因之一。

  2005年《证券法》修改,赋予证监会强大的调查权力,包括查阅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等,赋权不可谓不充分。

  但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在实际操作中,稽查部门需要遵循一套正式程序,如必须有初步证据支持的合理怀疑才能立案;而常常发现问题的业务部门,却因为没有调查权而无法提供初步的证据支持。最后,大量可疑交易在虚弱的“自辩清白”后不了了之。

  如何遏制内幕交易,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难题。美国的实践相对比较成功。美国证监会(下称SEC)2009年的资料显示,SEC起诉了至少六起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员包括前花旗集团投资银行家、瑞银和百仕通咨询服务(Blackstone Advisory Services, L.P.)并购部职员、德意志银行销售人员、美林证券、雷曼兄弟员工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副主任彭冰认为,美国内幕交易案的起诉率高,是因为SEC本身具有很大的调查权,可以要求不超过非法所得3倍的民事惩罚性赔偿,举报人在其中可以获得10%的奖金,这些制度都对内幕交易的调查有利。

  彭冰认为,中国证监会一直试图在市场上建立一个权威的、受信任的形象,但长期以来通过调控指数的方式并不能成功。从反欺诈的角度来看,打击人人痛恨的内幕交易,恰好是立威的一个突破口。

  除了加强行政手段整治,内幕交易案难定罪的窘境也呼唤相关法律体系的改进完善。

  彭冰认为,具体的内幕交易案件要能定罪,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必须有所调整。比如在美国,SEC提供一些初步证据,让法官开始怀疑被告方可能有犯罪行为,如被告平时小心谨慎,分散投资,忽然集中仓位买入一只股票,接着大涨并有消息释放。此时被告方就需要证明自己可以排除这些怀疑,或不能自证其罪,拒绝提供证据。此后控方会进一步搜集证据,这样,举证责任在双方间不断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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